作者:魏存儀律師團隊 單位:甘肅誠域律師事務所 微信號:wei78089 建筑行業(yè)是我國重要的產業(yè)之一,,據(jù)建筑工程技術專業(yè)調研報告研究,建筑業(yè)占GDP30%左右,,從業(yè)人員過億,,是一個經濟總量、業(yè)務規(guī)模龐大的行業(yè),。由于建設工程糾紛通常涉及的標的額較大,、案情復雜,、專業(yè)性較強,,因此對建筑行業(yè)進行大數(shù)據(jù)挖掘,不僅有利于從宏觀把握建設工程糾紛特點,,從微觀洞察建工糾紛裁判規(guī)則,,還對建設工程法律糾紛風險防范工作有著重要意義。 為了及時掌握建設工程領域的司法裁判動態(tài),,更好的提供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服務,,甘肅誠域律師事務所魏存儀律師團隊,運用大數(shù)據(jù)分析,,以Alpha案例庫為數(shù)據(jù)來源,,搜集整理了201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781個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并對這些案件加以數(shù)據(jù)分析,、歸納爭議焦點,、提煉裁判觀點,凝聚成文,,以期使從事建筑行業(yè)的人士能更好的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的脈絡,,便于預防風險,減少爭端,。 【檢索條件】 1、案例來源:Alpha案例庫 2,、檢索日期:2018年1月14日 3、年份:2017年度 4,、限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5,、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6、案件數(shù)量:781份 最高院建設工程糾紛大數(shù)據(jù)統(tǒng)計 根據(jù)Alpha案例庫統(tǒng)計顯示,,201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合同糾紛類案件為3222件,,其中,,案件涉及“建設工程”的有781件(截止時間為2017年12月31日),具有如下特點: 一,、案件數(shù)量分析 近五年最高院審理建設工程案數(shù)量占合同糾紛案件對比: 根據(jù)Alpha案例庫提供的數(shù)據(jù)顯示,201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類案件約3222宗,,其中建設工程案件為781宗,占201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總量的24%,。2016年該比例為21.7%,,說明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審理數(shù)量保持平穩(wěn)狀態(tài)。 二,、案由分布分析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等,其中,,施工合同占比為91.0%,。 2014-2017年度,均主要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主,,且呈現(xiàn)逐年上升趨勢,。主要原因可能是參與建筑活動的主體不規(guī)范、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混亂,、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缺乏有效的誠信機制導致人為糾紛,建議嚴格依法審理合同糾紛,、加大工程建設宣傳和培訓力度、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及信用公示制度,。 從上圖可以明顯的看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占了絕對的多數(shù),其他案件很少甚至沒有,。 三、審判程序分析 201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結案的建設工程類案件781件,,其中,,二審案件139件,再審案件632件,,執(zhí)行1件。再審案件占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80.82%,,二審案件僅占17.77%,說明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建設工程合同標的額較大,、案件復雜,、各方爭議較大、通常審限時間長,、以再審為主,。
四,、裁判結果分析 1.總體裁判結果:以裁定駁回為主要結案方式 201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結案的781件建設工程類案件中,,裁判“駁回”的有672件,“提審”的有27件,,“發(fā)回重審”的有19件,,“指令重新審理”的有23起,,“準許”當事人撤回上訴或再審申請的有18件,,以二審程序“改判”的有14起,因當事人和解且未保留再審權利而裁定“終結審查”的有4件,,因當事人對再審判決申請再審的“終結審查”2件,,因當事人未足額繳納訴訟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有1件,其他裁決如筆誤更正等,。 其中,駁回申訴,、再審申請或駁回上訴的仍為絕大多數(shù),,占87%。說明二審和再審裁判結果維持的幾率較改判大,,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關系復雜,、案件審理難度較大等原因導致二審、再審改判的幾率較其他民事案件幾率高,。 2.二審案件裁判結果:維持一審結果為主 最高院受理的二審案件有139件,,其中“駁回上訴”的有93件,占68.4%,,改判的有14件,,僅占10.3%,且均為部分改判,,準許自愿撤訴的18件,,因未繳訴訟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1件。因此,,一審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需要說明的是,本次研究的樣本均為判決,,上述14個改判案件中,,9件涉及土建、安裝類工程款支付,;有3件涉及違法轉,、分包與施工合同效力認定,;其中,(2017)最高法民終201號案件改判增加了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1個案件(2017最高法民終730號)系針對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做出改判,,且系將一審未支持優(yōu)先權,改判為支持優(yōu)先權,;1件(2017最高法民終252號)系對違約金,、停工窩工損失做出改判,且為支持裁判,。 上述14個改判案件中,,有9件涉及工程款(維修款)具體金額的調整,其中7件為增加施工方應得的工程款數(shù)額,;2件為減少工程款數(shù)額,,或一審判決均認定建設單位超付工程款,而二審判決施工方返還比一審判決金額更高的工程款,。 3.再審案件裁判結果 最高院受理的再審案件有632件,,其中“駁回再審申請”520件,占82.3%,,“撤回再審申請”的有 27件,,占4%,“終結再審申請”的有8件,,僅占1.2%,。 五、高頻法條分析 爭議焦點分析 最高院2017年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裁判文書總共781份,,其中判決84份,,我們對84份判決進行了仔細研讀,統(tǒng)計出前十大爭議焦點,,它們分別為:工程款的支付,、合同效力的認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對鑒定意見的異議,、優(yōu)先受償權、工程質量,、質保金返還,、工期延誤損失、發(fā)包人的連帶責任,、訴訟時效等,。 其中工程款及其利息的支付這一爭議焦點約占50%左右,遠遠超過其它爭議焦點,,說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工程款的計算及其利息的計算上,,其次為合同的效力,、優(yōu)先受償權、鑒定等,。以下是對上述爭議焦點的具體分析: 一,、請求支付工程款 建設工程最主要的糾紛為工程款的支付,主要包括未支付工程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以及工程款的結算依據(jù)有爭議等。 在涉及工程款的51份判決中,,最高院對承包方主張支付工程款的支持率為73%,,理由主要有:發(fā)包方以承包方未交付發(fā)票為由不支付工程款的請求不成立,應予支付工程款,;工程質量有問題經過維修后合格,,發(fā)包方仍以工程質量為由不支付工程款理由不成立,應予支付工程款等,。 不支持率27%,,主要原因:工程質量確有問題,修復后仍達不到標準,;工程量增加缺少簽證,、索賠等證據(jù)原因,未能證明增加的工程款,。 建議:首先締約雙方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對工程款的計算方式及支付時間節(jié)點應當明確;其次,,發(fā)生質量問題時,,承包方應當積極進行維修,并及時請發(fā)包方進行質量驗收,;第三,,對由于發(fā)包方設計變更等因素導致工程量增加的,要及時取得工程變理簽證,,再當月上報工程進度,,同時作好證據(jù)保存;第四,、承包方一定要保證工程質量合格,,否則即使完成工程,也不能獲得工程款,;第五,、發(fā)包方為防止承包方不及時出具發(fā)票,可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不提供發(fā)票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合同效力 在檢索的84份判決中,,涉及合同效力的有19件,其中有效的5件,,無效的14件,。其中,因缺少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無效,但締約雙方應當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締約過錯按比例承擔民事責任,。 因公開招標而未招標,,事先串通等違反《招投標法》強制性規(guī)定等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發(fā)包方承擔主要責任,,施工方僅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責任,;對于因施工方的資質導致合同無效的,由承包方承擔主要責任,,如果發(fā)包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包方方無資質的也要承擔責任,。對于停窩工損失、工期延誤損失等根據(jù)雙方過錯按比例承擔責任,,對于擴大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合同無效雖不影響清理結算條款的效力,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但要遵守合同當事人不得獲取高于合同約定利益原則,。 建議:首先發(fā)包方要嚴格遵守《招投標法》的規(guī)定,應當招標的項目一定要公開招標,,招標過程中防止標圍標等情形,;其次在簽訂合同之前要先查證施工方的資質,確保施工方具有相應的資質,;第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禁止違法分包轉包,,明確承包方非法分包轉包的情況下,發(fā)包方有權解除合同,,因非法分包轉包造成的其他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擔,。 三、工程款利息 建設工程款由于基數(shù)比較大,,逾期支付將會產生大額利息,,因此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成為各方主張的關注點,司法解釋已對工程款利息的起算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工程已交付的為交付之日,;未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既未竣工也未結算的為起訴之日。最高院受理的16件案件中,,關于此爭議焦點支持率為81%,,不支持率為19%,不支持原因:第一,、承包人主張按照合同約定的應付款之日計算利息,,但承包方未按工期竣工,或者建筑工程有質量瑕疵,,合同約定的應付工程款日期不能作為利息的起算點,;第二、合同約定的利息高于月息2%,,發(fā)包方主張約定的利息過高,,請求應予調整的主張,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時不能成立,。 建議:首先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應付工程款日期或者付款條件,,及逾期付款后工程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其次在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竣工交付工程的,,主張工程款的一方則要提前做好工程結算,,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第三,,對未竣工驗收的工程,,發(fā)包方不要輕易使用,否則會被視同撥質量合格,,應當支付工程款,,并開始計算利息。 四,、對鑒定意見有異議 建設工程領域涉及的鑒定主要有:工程造價鑒定,、工程質量鑒定等。一方對鑒定意見申請重新鑒定,,最高院的支持率僅為8%,支持的原因,,一方單獨申請鑒定,,另一方對鑒定意見(鑒定遺漏了部分工程量、鑒定程序不合法等)有異議,,法院可以委托重新鑒定,。 最高院的反對率為92%,反對原因,,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和理由證明:鑒定基礎資料(如,混泥土工程量漏算、鋼材工程量漏算,、單價計算錯誤等)有誤,;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如,沒有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的簽名),;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等。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進行了解決,不予重新鑒定,。 建議:一方單獨委托鑒定時要慎重,,如果另一方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法院很可能會委托重新鑒定,。對于法院委托的鑒定意見,,在鑒定過程中,要利用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yè)法律人員與鑒定機構進行充分溝通,,保證鑒定過程中全部的工程量及施工過程都能為鑒定人員所知悉,,確保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鑒定結論一旦形成,,除非有充分的證據(jù),,否則法院不會同意申請重新鑒定。 五,、優(yōu)先受償權 優(yōu)先受償權的規(guī)定是為了維護承包人生存利益以及鼓勵建筑,,創(chuàng)造社會財富,同時也是為了督促承包人及時行使權力,,避免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法律規(guī)定了優(yōu)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竣工或者合同約定竣工之日起起算,。 檢索的最高院案例中涉及優(yōu)先受償權的有10件 ,,法院的支持率為70%,支持理由:最高院認為對于由于發(fā)包方原因導致工程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竣工或者未竣工,,承包人六個月的起訴期限應該從發(fā)包方違約,,承包方主張解除合同之日起起算,起訴期限尚未過期,。 反對率為30%,,反對理由:承包方過了6個月的起訴期限,或者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導致工程未竣工,,承包方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最高院認為對于承包方原因導致工程未竣工的仍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計算,,已過訴訟時效。 建議:首先當事人在合同中對竣工日期要有明確約定,,對于由于發(fā)包方原因導致工程未竣工的,,根據(jù)最高院《2011年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承包人要及時主張申請解除合同,六個月的期限從解除合同之日起計算,。對于承包方的原因導致工程未按時竣工或者未竣工的,,仍以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計算六個月的期限。其次,,承包方在主張工程款時,,一定要單獨提出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實踐中大部分案件沒有提出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六,、工程質量問題 工程款質量問題是常見的爭議焦點,一般由發(fā)包方主張,,對于發(fā)包方主張工程質量不合格,,其中最高院的支持率為40%,支持的原因有:發(fā)包方舉證證明施工方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或經過鑒定質量不合格,,經過修復后仍然不能達到標準等。 反對率為60%,,主要原因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但是經過修復后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工程未竣工但是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主張權利,,視為發(fā)包方認可工程質量;承包方提出抗辯主張,,是發(fā)包方的設計缺陷,、提供的建筑物材料、構筑物不符合質量規(guī)定等原因導致,。 建議:工程未竣工驗收合格之前,,發(fā)包方要慎重使用,如果擅自使用后發(fā)現(xiàn)使用部分工程質量問題的,,視為認可工程質量,;建議在未竣工使用之前發(fā)包方和承包方事先約定,如果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仍由承包方承擔責任,,或者等到竣工驗收合格后使用,。 七,、質保金應否返還 質保金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缺陷責任期;二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最高院對質保金返還的支持率為67%,,支持理由有:在施工合同約定的質保金性質與返還期限不明時,,視為缺陷責任期的質保金,返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質保金的返還期限并不必然等于質量保修期或缺陷責任期,,質保金的返還期限與質量保修期不一致時,以合同約定的質保金返還期限為準,。 反對率為33%,,反對的主要原因: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是發(fā)包人仍有權參照合同約定預留質保金,;建設工程雖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但是有證據(jù)證明地基基礎或者主體結構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發(fā)包人可以做出抗辯,。 建議:當事人應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對質保金的返還期限和條件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約定質保金返還條款在合同無效情況下也可參照適用。對質保金的使用范圍應當進行明確的約定,。明確在符合返還期限及條件仍未支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支付利息。 八,、工期延誤損失賠償 確定工期,,應當明確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開工日期以實際開日期為準(施工許可證可作為證據(jù)),,不能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以合同約定的時間作為依據(jù),;竣工日期:驗收合格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工程未竣工發(fā)包方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發(fā)包方擅自使用的,,以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造成逾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率為60%,,支持的理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如工程質量存在一定問題,施工過程中出現(xiàn)了一些事故未按照約定時間竣工,,延誤工期,。 反對率為40%,反對理由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的協(xié)助義務(比如證件不完備,,延誤開工日期),、變更設計,、工程質量鑒定、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工程未按照工期完成,,承包方不承擔責任,承包方還可以反訴由發(fā)包方承擔因此造成的停窩工損失,、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合構建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自然災害原因除外)。 建議:作為施工方對于發(fā)包方變更設計等增加工程量的要及時簽證索賠,,同時要求增加施工期限,;對因發(fā)包方造成的工程延期,要及時通過發(fā)包方或者監(jiān)理方進行確認,;平時要注意證明實際開工日期(如,,施工許可證,開工記錄等材料的收集),,竣工日期(如,,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時間,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等情況的材料),;在合同中明確工期延誤后損失包括的范圍和計算方式,。 九、發(fā)包人應否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糾紛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發(fā)包人應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這條規(guī)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制度設計是為了維護實際施工人的利益。但是實際施工人要舉證證明發(fā)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有很大難度,,一般情況下發(fā)包方直接將工程款支付給了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在將工資支付給實際施工人。 從最高院的判決結果來看,,實際施工人向發(fā)包人主張工程款支持率只有25%,,支持原因:實際施工人有證據(jù)證明發(fā)包方未按照約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反對率75%,,反對的原因:發(fā)包方以施工方工程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等理由抗辯,、發(fā)包方已向施工方支付了工程款、實際施工人證據(jù)不足未能證明發(fā)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等,。 建議:首先發(fā)包人要監(jiān)督承包方對實際施工人及進支付工程款,;其次要合法分包,明確因發(fā)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導致不能給實際施工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由發(fā)包人承擔,;第三實際施工舉證證明發(fā)包人是否支付了工程款有困難時,,可以通過勞動監(jiān)察大隊等政府機構,也可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jù)等方式,,解決舉證難等問題,。 十,、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督促當事人及時履行權利而制定,《民法典》生效之前的規(guī)定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民法典》實施后從2017年10月1日起,訴訟時效為3年,。當事人一方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最高院的支持率為25%,支持的理由:對方當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之日起未及時主張權利,,例如承包方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主張剩余工程款,,或者發(fā)包方未及時主張工程逾期違約金。 反對率為75%,,反對的主要理由:突發(fā)自然災害導致停工,,鑒定、當事人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等原因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等事由,,訴訟時效未過期。 建議:當事人應當及時履行權利,,不能超過3年,,對于施工方向發(fā)包方催要工程款、主張停工損失等要盡量以書面形式主張及工程量變更等要及時索賠,;發(fā)包人主張工程質量不合格要求施工方修復,、主張逾期竣工等也要求采用書面形式,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jù),。法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但是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常見問題主要裁判觀點 一,、合同效力問題 【裁判規(guī)則】必須招標的項目未經招投標直接簽訂施工合同的,,應當認定施工合同無效。 【案件索引】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哈爾濱凱盛源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二審((2017)最高民終730號) 【法院觀點】最高院認為,,案涉工程系大型商品住宅小區(qū),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及公眾安全,,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投標的范疇,,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施工協(xié)議書》因未經招投標程序,應屬無效合同,。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先施工后招標的行為,,明顯屬于先定后招、明招暗定,,也屬無效合同,。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一系列施工合同因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司法解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認定正確。雙方當事人也均認可案涉施工合同無效,,本院對此予以確認,。中建六公司作為大型專業(yè)施工企業(yè),凱盛源公司作為專業(yè)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對上述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為明知,對案涉合同無效均在存締約過錯,。 二,、工程價款問題 【裁判規(guī)則一】合同約定墊資,施工方以不付工程款為理由拒絕施工不能成立,。 【案件索引】元成龍與延邊航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2017)最高法民再229號) 【法院觀點】施工方對其撤場時有剩余工程未完工的事實并無異議,,故即使按照其主張的最遲交工日期2013年1月25日計算,其未按時交工的事實也屬實,。 根據(jù)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11條的約定,,涉案工程為墊全資工程,無工程預付款,,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后進行工程結算再支付工程款,。雙方的會議紀要并不能證明雙方對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時間進行了變更。施工方因發(fā)包方未支付工程款為由拒絕施工剩余工程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施工方未能按約交工并無不當,。 【裁判規(guī)則二】合同無效,也可按簽訂合同時政府出臺的指導價計算工程款,,約定作為結算依據(jù)的政府文件失效的,,仍然可以作為結算依據(jù)。 【案件索引】遠海建工有限公司,、新疆厚德置業(yè)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2016)最高法民終736號) 【法院觀點】關于合同無效時應按合同約定還是簽訂合同時政府發(fā)布的工程計價各項規(guī)則計費的問題,。 首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痹撘?guī)定的出臺是為了平衡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保證工程質量,而把無效合同作為有效處理的一種形式,。如果合同無效后可由承包人選擇高于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結算方式,,獲得比合同有效更大的利益,這與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及制定該司法解釋的初衷是相悖的,。 三,、利息問題 【裁判規(guī)則一】施工合同未約定利息標準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利息標準,。 【案件索引】寧夏臺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二審((2017)最高法民終102號) 【法院觀點】關于實際施工人主張由發(fā)包方按年利率20%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問題。由于本案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規(guī)定,,原審對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并無不當,故本院對承包方關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請求超出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部分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guī)則二】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停工,工程未經驗收和結算,,利息應從停工時起算,。 【案件索引】中鐵二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新疆甘泉堡神信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終813號) 【法院觀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承包方雖未能施工至竣工階段,,但實際完成部分已移交發(fā)包方,發(fā)包方在承包方退場后已開始繼續(xù)建設,,視為驗收合格,,可參照雙方協(xié)議書約定確定工程價款。對承包方實際施工部分,,經原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造價鑒定,,并對相關費用據(jù)實扣減,發(fā)包方應付工程款原判予以支持并無不當,。 關于工程款利息,。依照《解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本案工程并未實際施工至竣工階段,,雙方亦未結算,上述工程款應自2014年6月29日停工次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裁判規(guī)則三】工程款利息的起算點按照如下順序確定:當事人約定的付款之日、工程實際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當事人起訴之日,。 【案件索引】重慶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中炬置地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終字282號) 【法院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對工程款利息的起算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本案中,,對于工程款進度款利息,重慶大佛已放棄相應的上訴請求,。 對工程結算款利息,,根據(jù)已查明的事實,重慶大佛退場時,,案涉工程尚未完工,,無法辦理竣工驗收結算,從案涉工程實際交付之日起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符合公平原則,。重慶大佛于2013年5月6日退場,該日期應視為建設工程實際交付之日,。重慶大佛主張自2013年5月7日起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系對自身權利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一審判決自重慶大佛一審起訴之日起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存在錯誤,,本院予以糾正,。對利息計付標準,因重慶大佛未提出異議,仍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四、工程質量問題 【裁判規(guī)則】工程未完工或未經竣工驗收,,但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視為發(fā)包人認可工程質量。 【案件索引】慶陽銀隴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浙江中侖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終470號) 【法院觀點】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倍復徶?,銀隴公司自認中侖公司承建的12棟商住樓中房產大多已經出售或預交了定金,,部分住戶已經入住,。銀隴公司在涉案工程未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出售房屋并有住戶入住,,應視為擅自使用,其亦未就質量問題在本案提出反訴,,故一審判決未支持銀隴公司在本案以工程質量問題的抗辯,,并無不當。 五,、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 【裁判規(guī)則一】符合條件的實際施工人可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工程是否竣工,不影響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成立,。 【案件索引】貴州建工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松原市金灘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7)最高法民終225號) 【法院觀點】貴州一建雖未能完成整體工程施工,,但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已經具備工程款結算條件,,故金灘源公司主張尚不具備給付工程款條件,,不存在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shù)那疤釛l件,理由不能成立,。貴州一建吉林分公司雖曾向九臺商業(yè)銀行出具《放棄優(yōu)先受讓權承諾書》,承諾在金灘源公司結清該行貸款8000萬元前,,放棄工程優(yōu)先受讓權,,但金灘源公司在原審中自認上述貸款已經清償,,貴州一建放棄工程受讓權或者放棄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前提條件已經不存在,本案沒有證據(jù)證明原審判令貴州一建對其承建的工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可能損害九臺商業(yè)銀行的合法權益,金灘源公司主張貴州一建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金灘源公司上訴還主張,,由于貴州一建中途退場,,案涉工程由其他施工隊繼續(xù)施工完成,,原審判令貴州一建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會損害其他施工人權益。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貴州一建已經完成合同約定的大部分工程內容,,原審判令貴州一建對其承建的工程享有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并無不當,,金灘源公司的此項主張不能成立,。 【裁判規(guī)則二】因發(fā)包人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姆秶?/p> 【案件索引】大連渤海建筑工程總公司與大連金世紀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大連寶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大連寶玉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2017)最高法民一終字第39號) 【法院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第三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fā)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备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以及上述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建設工程價款的范圍不包括停工損失,。 六,、損失賠償問題 【裁判規(guī)則一】: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對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的停窩工損失,無論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案件索引】寧夏華城實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中國三冶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終383號) 【法院觀點】2015年9月26日主體工程封頂后,,因華城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2016年3月涉案工程一直停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fā)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fā)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規(guī)定,,華城公司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賠償給三冶公司造成的停工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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