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文某某于1969年5月進入萍鄉(xiāng)某煤礦工作。1969年9月,,原告在工作中受傷,,致左手一、二,、三,、四、五指第三節(jié)斷指,,左股骨骨折,輕度腦震蕩,。1972年10月,,萍鄉(xiāng)某煤礦為原告辦理退休。2003年12月16日,,該煤礦向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chǎn),,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裁定終結破產(chǎn)還債程序。現(xiàn)文某某以江西煤業(yè)某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江西煤業(yè)某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 [分歧] 對這類被告主體有誤的案件,,是應當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從裁定與判決的區(qū)別來看,,裁定一般適用于處理審理過程中的程序性事項,而判決是解決實體爭議,。被告主體問題屬程序問題,,所以應當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關于起訴的實質要件,規(guī)定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而非正確的被告,。且對于被告是否適格,需要經(jīng)過案件的實體審查后方可確定其是否與涉案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時,,直接指向的是原告訴訟請求不成立的實體后果,所以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在民事訴訟法上有明確的區(qū)別,。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jīng)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它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后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立案受理的案件經(jīng)審理后,發(fā)現(xiàn)原告請求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因而通過判決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它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了起訴的實質要件,。其中關于原告,要求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即原告必須適格。關于被告,,該條僅規(guī)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原,、被告主體資格的要求采取了兩種不同的標準,原告必須適格,,被告僅僅要求明確即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qū)別。本案中被告雖然非原告的用人單位,,與原告訴請的勞動爭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但被告信息是具體的、唯一的,,屬于明確的被告,。 再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規(guī)定,,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就只有兩種,,一種是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起訴條件,一種是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而本案兩種情形都不符合,。原告起訴符合起訴的實質要件,法院不能剝奪原告的起訴權利,,至于被告是否適格關系到其訴訟請求能否獲得支持,,應屬于實體上的問題,只有經(jīng)過審理查明才能確定,。 綜上,,被告主體不適格時,不能類比原告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而應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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