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按:本文通過隨機抽選的9個判例,,從實務和理論的角度分析了“被告不適格”的法律文書適用問題,,認為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依據(即《民訴法》119、154條,,《民訴法解釋》第208條)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法院采用“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方式更為妥當和符合法律本意。
本文由作者向無訟閱讀獨家供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來源 在民事訴訟法中,,原告如果不滿足《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guī)定起訴條件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08條,,裁定駁回起訴即可,。但是對于原告訴錯對象即“被告不適格”的問題,應當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很多地方法院理所當然地“類推適用關于原告不適格的規(guī)定”,,習慣性地用“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筆者隨機抽取了2014年至今的關于“被告不適格”而由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的9個典型案例如下: 1,、方琪峰等訴周先湖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2015)臺臨民初字第2001-1號/2015.11.20
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的起訴。
2,、姚遠龍等訴袁順春等業(yè)主撤銷權糾紛糾紛案
重慶市永川區(qū)(縣)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7320號/2015.11.13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八條關于業(yè)主行使撤銷權的規(guī)定,,屬于被告不適格的情形,依法應當駁回,。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姚遠龍,、唐友會,、張正祥、蔣遠欽對被告袁順春,、馬一明,、肖學惠、馮奎,、趙德才,、羅光清、楊選容的起訴,。
3,、任鳳忠訴河南新城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15)雙橋民初字第2691號/2015.11.10
本院認為,因原告當庭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與被告之間的實體關聯(lián)性,,故原告本次起訴被告不適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8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任鳳忠的本次起訴,。
4、陳曉明訴蔡發(fā)明民間借貸糾紛案
安徽省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巢民一初字第01608號/2015.11.10
經審查,,本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初步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被告具體明確,,被告不適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陳曉明的起訴,。
5、劉津芳訴曹媛媛物權確認糾紛案
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2015)紅民初字第2399號/2015.11.09
與被告曹媛媛并不存在合同關系,,其起訴的被告不適格,,故本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劉津芳的起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劉津芳的起訴。
6,、永大電梯設備(中國)有限公司訴洛陽市智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qū)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437號/2015.11.05
原告所訴被告不適格,,其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永大電梯設備(中國)有限公司的起訴,。
7,、李景霞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qū)人民法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325號/2015.10.30
原告所訴主體錯誤,原告所訴被告不適格,,其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李景霞的起訴,。
8、宋連生訴杜文獻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安徽省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巢民一初字第02322號/2015.10.26
原告宋連生以被告不適格為由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宋連生撤回起訴,。
9、宋媛訴安徽海翔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
安徽省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巢民一初字第02323號/2015.10.26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名稱應為“安徽省龍海翔置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原告起訴的安徽海翔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名稱不符,應視為被告不適格,,故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宋媛的起訴。
人民法院這樣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正確嗎,?筆者認為這樣裁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分析如下:
一,、關于“裁定”“判決”文書適用的問題
裁定,,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一般用于處理程序性事項,,鮮有涉及實體問題,;而判決用于解決實體糾紛,,這一般是沒有爭議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08條之規(guī)定,,原告起訴的條件包括四項:(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滿足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根據《民訴法解釋》第208條,,應當?shù)怯浟浮?/p>
從上面的條件我們可以看出,,《民訴法》對于被告的要求,僅僅只是“明確”即可,,并不需要“被告適格”,。究其緣由,是因為“被告是否適格”的問題,,是實體法上的爭議,,往往需要經過實體審理以后才能查清真實的情況。但鑒于民事訴訟程序的目的是解決民事糾紛,,化解矛盾,,用程序公正緩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沖突,并對權利受到侵害的原告提供救濟——這就意味著,,在設置民事訴訟起訴門檻的時候,,應當盡量為原告提供更為便利的條件。我國自2015年力推立案登記制度的目的也在于此,。因此,,對于被告而言,在起訴時,,只要能夠讓法院知道原告具體想告誰即可,,而不必要求其屬于“適格被告”。
接下來的需要思考的就是“文書如何使用”的問題了,。
既然“是否屬于適格被告”是一個實體問題,,那必然需要經過實體審理。實體審理也即對原告起訴的訴訟標的進行實質審查,,雙方當事人通過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法院通過調查,、核實來對民事實體法律關系進行審查,,如果這個時候發(fā)現(xiàn)被告果然“不適格”,實際上是對該訴訟關系中原告和被告的訴訟標的進行了否認,,也即屬于實體上的否認,。因此,處理被告不適格的問題,,法院的文書形式應當是判決,,并且內容應當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沒有法律依據
前述隨機抽取的9個判決案例適用的法條,,不外乎是《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45條,,第154條第1款第3項,,《民訴法解釋》第208條,。下面一條條來分析,。
《民訴法》第119條,是關于原告起訴條件的規(guī)定,,文章第一部分就已經分析過了,。基于民事訴訟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的目的,,對于被告而言,只需要明確即可,,并不需要“適格”,;并且是否“適格”屬于實體審查的問題,在起訴立案時,,進行形式審查,,不可能察覺;再進一步說,,經過實體審查之后,,用裁定駁回起訴,實際上并沒有對本訴訟中的原被告關系作出處理,,理論上還可以進行重復起訴,。但是,如果采用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訴訟中的原被告關系即可因“法院已經實體審查”而不得再行起訴,,這在理論上可以避免訴訟成本,防止重復起訴,。
關于《民訴法》第154條第1款第3項:“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三)駁回起訴…”本法條是對“裁定”適用范圍的原則性規(guī)定,,目的在于對法院適用裁定的情況予以限定,,即“程序性事項”,是一個比較“粗線條”的規(guī)范,。因此,,本條并沒有賦予法院對“被告不適格”的情況作出裁定的權力。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被告不適格”可以援引本條作為作出裁定的基礎,,那么還有什么糾紛不能夠援引本條,用裁定解決呢,?很明顯,,援引這條進行“裁定”的法官,是在濫用“裁定”,。
《民訴法》第145條是關于撤訴的規(guī)定,,明確了“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條規(guī)定與“被告是否適格”問題無關,。
至于《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0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shù)怯浟福粚Ξ攬霾荒芘卸ㄊ欠穹掀鹪V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痹诘?款中,,雖然明確了用裁定駁回起訴,但是其限定條件是不符合起訴條件,,針對的是原告的起訴行為是否符合條件(即《民訴法》119條)或者處理民事訴訟法124條規(guī)定的情形,。由于民訴法124條規(guī)定的是起訴的特殊情況,并沒有對“裁定”的文書適用做出規(guī)定,;而且法院援引本司法解釋的時候,,帶上的都是《民訴法》119條,,因此這個問題和民訴法119條是一致的,無須贅言,。
綜上所述,,以上隨機抽取的9個案件對于“被告不適格”適用“裁定”“駁回原告起訴”所援引的法條,均屬錯誤引用法律依據,。
三,、對“被告不適格”,用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更符合法律本意
我國的判決,,適用于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形成之訴,,無論在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凡是針對訴訟標的做出的實體性,、終局性裁判,,均適用判決。也就是說,,一個正常的訴訟中,,訴訟標的一般都是通過判決予以解決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3)民提字第42號”中,,清晰寫明了這一點,原文如下: “……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藯l規(guī)定為原告起訴的條件,,從法院立案工作角度而言,也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條件,。民事訴訟法對受理條件的規(guī)定首先要求原告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此為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也稱為原告的“適格性”,,即適格原告應當是爭議的法律關系的主體,。但民事訴訟法對于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規(guī)定與之不同,僅要求起訴時“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能夠提供被告住所地或住址,、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證明被告真實存在。至于被告是否為爭議的法律關系主體,、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并非人民法院審查受理時應當解決的問題。簡言之,,被告不存在是否“適格”的問題,,僅存在是否“明確”的問題。人民法院不應以被告不是爭議的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主體或責任主體為由,,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起訴,。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確的被告,且符合其它起訴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并進入實體審理程序,,以判決形式對雙方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做出裁判。如果人民法院經過依法審理,,最終確認被告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可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二審法院以金馬股份公司不應當對環(huán)保公司主張的國債資金承擔清償責任為由,,駁回環(huán)保公司的起訴,,在程序適用上確有不當……”
在理論上,一個實體問題不應當用裁定予以處理,,其原因上文已有清晰的說明,;在實踐中,針對“被告不適格”用判決處理,,實際上是對發(fā)生爭議的訴訟標的也即原告對權利的主張(或法律關系)的處理,,一旦判決形成,即形成實體糾紛上的終局性,。這意味著該訴訟標的,,即本案原告和本案被告之間的糾紛已經過一次實體處理,原告不得再以同一被告向法院起訴,。 但是,,這不意味著原告不能再次以其他被告起訴。一個訴的構成,,根據《民訴法》第119條的規(guī)定,,包括3項,即(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三個元素中任何一個元素發(fā)生變化,,即意味著一個理論上新的訴的構成。因此,,當原告再以同樣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但是以其他被告起訴的時候,并不構成重復起訴,,也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規(guī)則,,而是應當被作為一個新的訴的處理,。
行文至此,,也許還有人會質疑,那原告不是可以隨便起訴了嗎,?這其實是一個偽命題,,與本文所探討的內容沒有關聯(lián)性。難道使用裁定駁回起訴,,就能杜絕這種行為了嗎,?這種“惡意訴訟”的行為,是通過民訴的其他制度予以解決的,。
綜上,,對于“被告不適格”的問題,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54條,,甚至《民訴法解釋》第208條,“裁定”駁回起訴,,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并且在理論上也沒有支撐點。法院在實踐中,,采用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做法似乎更合法,更值得在司法實踐中倡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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