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會想著把財富留給自己最親的家人,,很少有人會把財富留給離異的前妻,。但是如果當事人去世時兒女尚未成年,其監(jiān)護人很有可能會在代為管理遺產期間把遺產轉移為自己的財產,。這無疑違背了當事人財富傳承的本意,。我們來看一個真實案例:離婚多年的前妻通過對女兒的監(jiān)護權獲得前夫巨額財產管理權。 王良和鄭麗都是溫州人,,2000年經人介紹認識并確立了關系,,不久兩人組建了家庭。2002年,,兩人的女兒小琳琳出生,。2003年,王良和別人合伙開辦了一家鏡框生產企業(yè),,開始了自己的創(chuàng)業(yè)之路,。由于工作繁忙,王良照顧家庭的時間越來越少,,和鄭麗之間的矛盾也越來越大,。2005年,王良和鄭麗離婚,。 離婚時,,法院把小琳琳判給了鄭麗,但沒想到,半年后鄭麗找到王良,,表示自己已經在深圳找到一份不錯的工作,,恐怕沒有時間照顧小琳琳,想讓王良來撫養(yǎng)小琳琳,。 其實在離婚的時候,,王良就不想把小琳琳交給鄭麗撫養(yǎng),但是因為小琳琳還小,,法院優(yōu)先把孩子判給母親,,所以王良就沒有堅持。現(xiàn)在既然鄭麗有這個想法,,雖然自己一個人帶小琳琳確實困難一點,,但能和小琳琳在一起生活,王良還是很高興的,。小琳琳這時已經4歲了,,越發(fā)乖巧可人,王良也很疼愛女兒,,父女二人過得其樂融融,。
誰知道幸福的日子總是短暫的,2013年,,王良在一次體檢中發(fā)現(xiàn)患上急性白血病,,3個月后撒手人寰。王良去世前最不放心的就是自己的女兒,,在住院期間,,他每次見到小琳琳都要緊緊地抱住,不舍得放手,,仿佛一放手就會失去她,。
王良在最后的日子里,把小琳琳托付給了自己的弟弟,,同時也把自己的銀行賬號密碼、股票賬號密碼和鏡框公司的股權證都交給了弟弟,。
不久王良參股的鏡框公司準備上市,。回鄉(xiāng)探親的鄭麗聽說后,,核實了這個消息,,發(fā)現(xiàn)王良的股份在上市后可能價值5000萬元。不久,,鄭麗向法院提出訴訟,,以自己是小琳琳唯一法定監(jiān)護人為由,要求王良的弟弟將小琳琳交給自己撫養(yǎng)。王良的弟弟和所有家人一樣對鄭麗沒有絲毫好感,,并不同意這樣做,,他向法官表示自己完全有能力撫養(yǎng)小琳琳。但是,,由于鄭麗是小琳琳唯一法定監(jiān)護人,,法院最后判決小琳琳歸鄭麗撫養(yǎng)。
法院之所以這樣判決,,是因為對于子女而言,,父母具有天然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因為父母離婚而消失,。法定監(jiān)護權就是其中的一項權利,。所謂法定監(jiān)護權,就是父母天然地是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不論子女愿不愿意,,也不論別人愿不愿意,除非因為遺棄,、虐待等事由被法院剝奪監(jiān)護權,,否則父母都是子女的監(jiān)護人,無論是否離婚,,也無論離婚時子女是否由父母撫養(yǎng),。
在法定監(jiān)護權的權力中,最重要的權利是代為管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簡單地說,,孩子的財產由父母代為管理。在本案中,,小琳琳是王良的唯一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王良的所有遺產。因此,,在王良已經去世的情況下,,鄭麗是唯一有權代管這些遺產的人。
至于鄭麗代為管理這些遺產期間,,是否侵占,、挪用、轉移了這些遺產,,甚至不排除鄭麗利用自己身為母親的威嚴,、親情的綁架和子女的孝順,將這些遺產永遠據(jù)為己有,,即使在小琳琳成年以后也不移交給她,,這些可能的問題是法律無法事前顧及的,。 許多人已經意識到,如果不對財富傳承盡早做出安排,,難免會陷入像本案王良這樣的家庭糾紛中,,財富最終落入自己不愿意給的人的手中,自己卻無力阻止這一切的發(fā)生,。 許多人也許認為王良需要立一份遺囑,,但是僅僅依靠遺囑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依靠遺囑與保險,、家族信托等新型法律工具的結合,,從根本上實現(xiàn)財富傳承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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