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法》實施已近10年,,大部分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已經意識到了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是確立雙方勞動關系的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在社保待遇、勞動維權等方面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那么,,勞動合同應當包括那些條款呢?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明確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它事項,。 以上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除此之外,勞動合同還可以就試用期,、職業(yè)培訓,、保守商業(yè)秘密和知識產權、競業(yè)限制等內容進行約定,。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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