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2009〕執(zhí)他字第4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則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中無須另行訴訟的意見。即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已經(jīng)確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案件,,擔保人無須另行訴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但行使追償權的范圍應當限定在抵押擔保責任范圍內,。
最高人民法院 2009.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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