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趙先生在某公司工作,在合同期未履行完之前,,向該公司提出辭職,,該公司同意其離職,但是卻因種種借口一直未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以至于趙先生重新就業(yè)后新單位無法為其繳納各類社會保險,,使自己在經(jīng)濟和待遇上遭受很大損失。趙先生為此很生氣,,找到原單位要求立即辦理自己的社保轉移手續(xù)并賠償自己遭受的全部損失,。 但是原單位認為,他們之前通知過趙先生來辦手續(xù)是他自己沒有及時過來協(xié)同辦理,,所以只同意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趙先生遭受的損失卻拒絕承擔。 爭議 趙先生的損失到底應該由自己承擔還是原單位來承擔呢,? 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解釋 也就是說,,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xù)的責任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必須在十五日內將檔案及社會保險等手續(xù)辦理完畢,。如果勞動者以種種理由不予配合,,也應由用人單位及時向勞動者發(fā)出通知要求配合辦理相關手續(xù)。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通知,,則應當向勞動者賠償相應的損失,。 所以在本案中,如果用人單位真的已經(jīng)履行了通知義務,,就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據(jù)材料,,如果不能提供證據(jù)而趙先生又否認的情況下,還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
|
來自: cxag > 《政策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