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福建省惠安縣張坂鎮(zhèn)玉田村孫舒杰家與孫志彬的兄長孫志明因為土地糾紛長期不和。2014年9月16日,,孫舒杰家在與孫志明家交界處修建圍墻地基,,孫志彬手持一條直徑約 2厘米的鋼筋(當?shù)厮追Q鐵尺)前來挑釁,欲撬掉孫舒杰家圍墻地基的條石,,因此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孫志彬用鐵尺毆打?qū)O舒杰的母親黃幼蓮,孫舒杰見狀上前爭奪孫志彬的鐵尺,,孫志彬又撿地上的石塊扔孫舒杰,,孫舒杰手持從孫志彬手里搶過來的鐵尺追趕孫志彬,,追趕過程中兩人先后摔倒并扭打在一起,。 泉州市公安局張坂派出所接到報警,當天傳喚了孫舒杰的母親黃幼蓮去詢問并立為治安行政案件,;十幾天后通知孫舒杰作為證人到派出所接受詢問,,并在孫志彬提供解放軍180醫(yī)院的病歷和X光攝片,聲稱被孫舒杰用鐵尺打傷左前臂致尺骨骨折后,,協(xié)調(diào)孫舒杰家給予孫志彬賠償損失12萬元,。 因為孫舒杰家沒有應允孫志彬的賠償要求,2014年11月26日,,張坂派出所委托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對孫志彬進行損傷程度的法醫(yī)學鑒定,,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于同年12月22日出具鑒定書,認定孫志彬左尺骨骨折為輕傷二級,,但被張坂派出所稱為初定和暫定傷情,,據(jù)此將該案改立為刑事案件,對孫舒杰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后轉(zhuǎn)取保候?qū)?,?jīng)偵查移送惠安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被兩次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退回補充偵查后提起公訴,,由惠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孫舒杰犯故意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0個月,、賠償孫志彬經(jīng)濟損失6萬多元。 孫舒杰及其妻子馮培娟不服一審判決,,以孫舒杰手持鐵尺追趕孫志彬,,但只追趕了幾米遠就扔掉了,并沒有用鐵尺毆打?qū)O志彬,,更沒有毆打?qū)O志彬左手前臂致其尺骨骨折造成其輕傷,。孫志彬可能冒用他人的骨折攝片偽造傷情,也可能在本案發(fā)生前的其他事故中摔傷或在本案逃跑過程中自己摔倒導致骨折,,一審證明沒有達到“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唯一結(jié)論”的刑事訴訟證明要求,,所作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提出上訴,并在二審提供錄音證據(jù),,擬證明本案系孫志彬串通泉州市公安局張坂派出所有關民警欲行敲詐不成而制造的假案,、冤案。 為此,,控辯雙方在二審開庭審理中展開了激烈的對抗和論辯,,現(xiàn)將有關材料公開發(fā)布,歡迎網(wǎng)友親們對本案究竟是故意傷害,,還是蓄意構陷發(fā)表各自的見解,,進行討論。 附有關材料: 一,、惠安縣法院一審判決書,;二、上訴狀,;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舒杰,,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惠安縣人,,漢族,中專文化,,鄉(xiāng)村醫(yī)生,,家住福建省泉州臺商投資區(qū)張坂鎮(zhèn)……。因被指故意傷害現(xiàn)羈押于惠安縣看守所,。 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志彬,,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泉州臺商投資區(qū)張坂鎮(zhèn)玉田村埔塘144號。 原審被告人之妻馮培娟因其夫?qū)O舒杰被指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惠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閩0521刑初38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征得孫舒杰同意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開庭審理,,查清事實,撤銷原審判決予以改判,,宣告原審被告人孫舒杰無罪,; 2、判決駁回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志彬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原審認定被告人孫舒杰故意傷害致孫志彬輕傷二級一處,、輕微傷三處,,判決被告人孫舒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志彬人民幣65159.34元,,依據(jù)的證據(jù)明顯不足,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理由如下: 一,、 綜合全案證據(jù)看,除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志彬自己陳述其左尺骨中段骨折和左側(cè)鼻骨骨折系被原審被告人孫舒杰用鐵尺(鋼筋)打傷所致外,,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顯屬孤證。 二,、原審被告人孫舒杰多次辯解其沒有用鐵尺擊打?qū)O志彬,,因此認為孫志彬左尺骨沒有骨折,其提供的X光攝片是借用他人的,;此外,,孫志彬曾在本案發(fā)生前半個月左右在一次做工時從高處摔下,,如果其左尺骨有骨折,,也可能是這次摔傷造成的,故申請對孫志彬左前臂重新拍片,,鑒定其左尺骨是否有骨折,,若有骨折其損傷形成原因、是否鐵尺擊打形成,?但原審法院沒有要求鑒定機構對孫志彬左前臂重新拍片,,只是根據(jù)原片進行重新鑒定,不能排除孫志彬借用他人片子作假,,其左尺骨實際上沒有骨折的嫌疑,。 三、福建天行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只是認定“孫志彬的損傷符合鈍器類物打撞擊所致,,鐵尺類打擊可以形成”,,但并不能認定孫志彬的損傷“是否為鐵尺擊打形成”。而原審被告人孫舒杰多次陳述,,孫志彬在逃跑過程中撿起路上的石塊砸其頭部,,因此兩次摔倒;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志彬自己也承認撿石頭砸孫舒杰和曾經(jīng)摔倒的事實,。 這又產(chǎn)生了一種可能性:孫志彬在逃跑過程中自己摔倒撞擊到路上的石塊(鈍性器物),,因而導致骨折。故本案原審判決沒有達到刑事訴訟“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明顯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的規(guī)定,,應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孫舒杰無罪。原審判決違反了上述法條規(guī)定,,請求貴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jù)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的規(guī)定,,對本案開庭審理,查清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的規(guī)定,撤銷原審判決予以改判,,宣告原審被告人孫舒杰無罪,。 三、由于認定原審被告人孫舒杰犯故意傷害罪的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原審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故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志彬的民事賠償請求就成了“無皮之毛”,,無處依附,,且涉案“打架事件”系其一手挑起并首先出手打人,過錯在于他自己,,理應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 特此上訴,懇望二審依法秉公審理,,作出公正的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上訴人及其家人結(jié)草銜環(huán),,萬分感激,!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孫舒杰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三、親屬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書;四,、二審庭審筆錄,。法庭審理筆錄 時間:2017年7月18日上午9:30 地點:惠安縣人民法院 是否公開審判:公開 旁聽人數(shù):28人 審判人員:陳俊鴻 吳飛普 姚順坡 書記員:黃霖 審判長(員)宣布開庭審理孫舒杰故意傷害及附民一案 記錄如下: 查核到庭人員情況及宣讀法庭紀律(略) 審: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現(xiàn)在開庭,提上訴人到,。 審:詢問上訴人身份,。 孫舒杰:孫舒杰,1977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漢族,中專文化,鄉(xiāng)村醫(yī)生 審:以前是否受過法律處分,? 孫舒杰:無 審:此次何時何故被采取何種強制措施,? 孫舒杰: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4字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qū)彛?017年3月2日被執(zhí)行逮捕。 審:是否收到惠安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孫舒杰:有 審:是否有上訴,。 孫舒杰:有 審:是否在3天前收到本院通知開庭的傳票,? 孫舒杰:是。 審:被上訴人身份情況,。 代理人:孫志彬,,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臺商區(qū)張坂鎮(zhèn)玉田村埔塘144號,系本案被害人 審:是否收到惠安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代理人:有。 審:是否在3天前收到本院通知開庭的傳票? 代理人:是,。 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形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上訴人孫舒杰不服惠安縣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一案,。本合議庭由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陳俊鴻擔任判長,與代理審判員姚順坡、代理審判員吳飛普共同組成,,書記員黃霖擔任法律記錄,泉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查員張偉強,、代理檢查員劉景蘭等二人出庭履行職責,受上訴人委托,上訴人的妻子馮培娟,福建燁陽律師事務所事師鄒麗惠出庭為上訴人辯護,受市法援助中心的指定,,福建泉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德梓到庭參加訴訟,。 審:下面告知當事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訴訟權利(略).當事人對上述權利是否聽清,、是否申請回避,? 均:聽清了,不用,。 審:檢察院對法庭準備工作是否有意見,? 檢:法庭準備工作合法,檢察員沒有意見,。 審:法庭準備工作結(jié)束,,下面進行法庭調(diào)查,下面宣讀一審判決書,,(略) 審:上訴人你對原審判決書有何意見,?你有何上述理由? 孫舒杰:我不服惠安縣法判決,,我有手寫一份意見,,我念一下。(上訴人宣讀其上訴理由,,略)我并沒有持鐵尺毆打?qū)O志彬其傷情可能是自己摔傷或其使用別人的病歷,、X光片等進行造假,,我多次申請公安機關進行重新鑒定,但孫志彬均拒絕進行鑒定,,本案系經(jīng)辦案民警幫助孫志彬?qū)ξ仪迷p未果后制造冤案,,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 審:下面由辯護人對上訴人進行發(fā)問,。 律:無需發(fā)問 審:下面有檢察員對上述人進行訊問,。 檢:(政策教育,略)案發(fā)當天你是否和被害人起爭執(zhí)的,? 孫:當天我們在砌墻,,被害人拿一根鐵尺過來一直罵,在我們做地基的地方撬地基,,我媽媽有去阻擋,,他有用鐵尺打我媽媽,我有過去搶他的鐵齒尺,,他有放開鐵尺,,轉(zhuǎn)身打了我媽媽一拳。 ,?你母親在整個過程中是否打過孫志彬,? 孫:我沒有看到。 ,?你接著說,? 孫:他打了一拳后逃跑,我當時非常生氣,,有追出去一段距離,。 ?鐵尺當時在哪里,? 孫:在我手上,,我追了五六米左右,當時他跑得非???,距離我非常遠。 ,?你追的時候是否有拿工具,。 孫:當時在我手上,當時他距離我非常遠,,我準備扔掉鐵尺走的時候,,他突然蹲下來拿石頭扔,我當時有想上前,但是他扔石頭過來,,我又往后退,,有反復多次,一直到拐角那邊,,有人在裝修,,他跑到一堆車后面的石頭堆那邊的時候就摔倒了,當時我也跑過去,,但也摔倒了,,他反而騎在我身上,拿石頭扔我,。 ,?孫志彬摔倒后你做了什么事? 孫:我看到他摔倒后手上抓石頭,,就想跑過去搶他的石頭,,我跑過去的時候,結(jié)果摔倒在他前面去,。 ,?你之前說摔倒的時候是壓倒在他身上? 孫:我當時是摔倒在他前面去,。我當時也是和公安機關這樣講,,但是公安機關不改。 ,?現(xiàn)在想清楚你是否有壓在他身上,? 孫:沒有。 3 ,?偵查機關的時候,,也是你自己簽的筆錄,你是以在偵查機關的供述為準,,還是今天的供述為準,? 孫:我一審的時候也是這么說,我是沒有壓到他身上,、 ?根據(jù)上訴人在公安機關的穩(wěn)定供述,,其有壓在被害人身上,,且被害人臉上的傷是其造成的。 ,?之后呢? 孫:我媽媽就過來了,,對方爬起來又去抓石頭扔,后來就跑了,。 ,?你在偵查機關的供述是否屬實,。 孫:我在做筆錄當中,,有一部分沒有按照我的意思寫。 ,?哪一部分? 孫:就像你說的,,我是滾到他前面去,,他寫的是我壓在對方身上,。 ,?案發(fā)前你什么職業(yè),? 孫:鄉(xiāng)村醫(yī)生 ?是在衛(wèi)生所上班嗎,? 孫:是。 ?你在哪里畢業(yè)的? 孫:泉州醫(yī)專 ,?你有行醫(yī)執(zhí)照嗎,? 孫:有,。 ,?訊問暫時到此,。 審:代理人是否發(fā)問,。 代理人:無需發(fā)問。 審:你是否有搶過孫志彬手中的鋼筋,? 孫:有,,他打我媽媽的時候,,我有去搶。 審:根據(jù)你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你是追孫志彬的時候,,沒幾步就扔掉了,。 孫:在拐角之前,我就已經(jīng)把鋼筋扔掉了,。拐角之后,,我和孫志彬接觸的時候就已經(jīng)沒有鋼筋了。 ,?你追孫志彬時候是有向左拐,,拐角之前就已經(jīng)扔掉了? 孫:是,。 ,?你確定嗎,? 孫:確定。 ,?王惠忠跟你什么關系,? 孫:我妹夫。 ,?他和你是我有矛盾? 孫:沒有,。 ,?關系如何,? 孫:還好,。 ,?你妹夫王惠忠作證的時候,有證實你回來的時候,,鐵尺還拿在手上,,你對他 4 的證言有什么意見? 孫:我不確定他看到什么,,當時我是被鄰居扶回來的,我沒有拿鋼筋,。當時我身上都是血,傍邊的鄰居,,幾個老人去幫我扶回來的,。 ,?證人王惠忠同樣有證實你追過去,,他跟到三岔路口的時候,,你已經(jīng)追過去了,手里還拿著鋼筋,。 孫:拐角當時有很多圍墻,,石條,,當時地基也挖得很深,。我不知道他怎么看到?王明法也證實看到你在左拐之后手上也拿著鋼筋,? 孫:對他的筆錄我也是有異議的,在公安去找證人取證的時候,,是非法取證的,。也被我妹妹錄下來,有提交給檢察院和一審法院。 審:當庭陳述結(jié)束,,現(xiàn)有雙方向法庭舉證,先由檢察員舉證,。檢察員是否申請出示一審的證據(jù)。 檢:鑒于一審已經(jīng)出示并對相關證據(jù)予以質(zhì)證,不再舉證,。 審:檢察員是否有新的證據(jù)提供。 檢:沒有。 審:上訴人及辯護人對原審提供的證據(jù)有沒有新的意見? 孫:由我的辯護人發(fā)表意見。 辯:對以下幾份證據(jù)有已意見,公安機關制作的兩份受案登記表,第一份登記表是在案發(fā)第二日,發(fā)案時間是2014年9月16日,9月17日泉州市公安局張坂派出所制作了受案登記表,里面寫的報案內(nèi)容是2014年9月16日下午,,黃幼蓮與同村孫志彬因土地糾紛發(fā)生糾紛,,后孫舒杰與孫志彬打架,,雙方不同程度受傷,。孫舒杰與孫志彬送醫(yī)治療,,當時派出所認為是行政案件,,并非立為刑事案件,,2014年12月23日,,同樣的案件,,他們又制作了受案登記表,,經(jīng)臺商投資區(qū)公安局初步鑒定,,鑒定孫志彬傷情達到輕傷以上,認為屬于本單位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就在同一天孫舒杰被傳喚到派出所做筆錄,第二天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也是同一天對孫舒杰的母親取保候?qū)?。此前案發(fā)當天已經(jīng)傳喚了黃幼蓮,作為主要嫌疑對象,,并沒有傳喚孫舒杰,,孫舒杰是在2014年的9月27日作為證人去協(xié)助調(diào)查的,,本案原本的針對對象并非孫舒杰,而是黃幼蓮,。既然在案發(fā)當天就已經(jīng)確定黃幼蓮,、孫舒杰,、孫志彬打架受傷,,那為什么沒有對孫舒杰采取措施,,而是作為證人,,一直到三個多月后,,在傷情只是初步鑒定的時候進行處理。呈請傳喚報告書同樣是寫經(jīng)初步鑒定,,鑒定結(jié)論應當是準確無誤的,我不知道什么是初步鑒定,?而且是三個多月以后的,。在呈請出具抓獲經(jīng)過報告里面,是到2015年12月17日,,由辦案民警柳強經(jīng)手出具的報告,仍然是寫的法醫(yī)對孫志彬的傷情暫定輕傷,,傷情鑒定應當是具體明確的,,而不是初步或暫定的,,說明本案偵查過程和立案過程都存在嚴重的問題,。在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懇請案件終結(jié)報告書,講到案件的來源和偵破過程,。寫到黃幼蓮,、孫舒杰被抓獲后,對其涉嫌故意傷害的事實供認不諱,,但公安機關的偵查材料表明,,二人始終沒有承認他們有犯罪事實,因為這個案件能夠認定有關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就是孫志彬左前臂尺骨骨折,這一處輕傷,,其他都是輕微傷。唯一能構成犯罪事實的,,就是毆打?qū)O志彬左前臂,,但無論是孫舒杰還是黃幼蓮,都沒有承認這一處損傷是他們毆打的,。黃幼蓮是承認其持棍打?qū)O志彬左小腿,。孫舒杰始終沒有承認其用鋼筋鐵尺毆打?qū)O志彬,所以這個供認不諱是怎么來的,?辦案人員是如何認定孫舒杰和黃幼蓮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沒有證據(jù)證實,經(jīng)辦人員寫出這個報告,,明顯就是以欺騙手段騙取領導同意將本案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同樣在泉州市公安局臺商分局提請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意見里面,也是寫二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故本案從一開始就是張坂派出所辦案人員給孫舒杰設的局,,也給他們的領導設的局,同時給本案的公訴機關設的局,。傷情鑒定初定,、暫定,可以隨時調(diào)整,,今天定為輕傷,,明天定為重傷,從具體的證據(jù)上來看案卷101頁,,一份180醫(yī)院的病歷,,即出院小結(jié),出院診斷,,孫志彬是輕型顱腦損傷,,左前臂尺骨骨折,全身多處挫傷,,時間是2014年9月21日出院,,接下去一份泉州臺商區(qū)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出具于2014年9月22日,,即孫志彬從180出院后的第二天,,診斷證明書只證明其有輕微顱腦損傷,第二個是右面部皮膚裂傷,,沒有說到孫志彬有左前臂尺骨骨折的損傷,。唯一的解釋就是180醫(yī)院的病歷是假的。因為其剛從180醫(yī)院出院,第二天去另一家醫(yī)院診斷的時候,,左前臂尺骨骨折就沒了,。且2014年9月22日出具診斷證明,公安取證時間是9月21日,,在診斷證明書尚未出來前就取證了,。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有說有重大問題,該鑒定所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了鑒定申請,,但是出具鑒定書的時間是2014年12月22日,,經(jīng)歷了將近一個月時間。從傷情鑒定內(nèi)容看,,是極為簡單的鑒定,,當場就可以作出結(jié)論,需要花費這么多時間,?說明鑒定人員出具這份鑒定書是非常困難的,,鑒定人員非常糾結(jié),心里非常矛盾,,不知道該怎么做,,但鑒定內(nèi)容看,是非常簡單的,,從鑒定書所附的所謂的傷者左前臂X光片,看不出有骨折的痕跡,。該X光片是否是孫志彬的也存疑,看不出是孫志彬所有,,且看不出有骨折的痕跡,,這些是我對原審證據(jù)的異議。我從原審的庭審筆錄中看書兩個重大問題,,在原審第一份筆錄的第九頁,,原告人孫志彬說起頭部被打了一下,鼻骨被打折了,,接下來是左手斷了,,隨后其就摔倒了,之后孫舒杰這一方就隨意毆打,,審判人員問他如何摔倒,,第二個是當時地上有很多石子。審判人員問他摔倒右手是否有受傷,,他說沒有受傷,。這里沒有說明他為什么摔倒,但可以確認其摔倒了,,而且摔倒現(xiàn)場有很多石子,。根據(jù)其在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其也承認摔倒了,但其在公安機關說是因為孫舒杰用鐵棍,,鐵尺打了頭部右側(cè),,導致其摔倒,由此如果按其在公安機關所說,,其頭部右側(cè)被打,,應當是向左倒,而非向右倒,。從其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和在庭審陳述的矛盾看,其是極不老實的人,。其庭審時說往右倒,,是為了規(guī)避其左尺骨骨折是摔倒所致這一事實。其向公安機關陳述說頭部右側(cè)被打?qū)е滤さ?,是為了?guī)避自己摔倒的事實,,但其兩個矛盾的陳述導致其陳述不真實,依法不能采信,。孫舒杰的說法是,,孫志彬在逃跑過程中,因為在地上撿石子扔孫舒杰,,自己摔倒的,。這就是本案的重要爭議焦點之一,就是孫志彬左尺骨骨折是否有骨折除外,,第二個爭議是孫志彬的骨折是怎么造成的,?孫志彬完全可能是自己摔倒而造成左尺骨骨折的,刑事案件證據(jù)應當確實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和其他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結(jié)論,。原審顯然沒有達到這個要求,孫志彬承認自己在逃跑過程中是有摔倒的,,現(xiàn)場有很多石子,,其完全有可能是摔倒導致骨折。還有,,雖然孫志彬不承認其在其他工地工作時摔倒,,但審判員詢問他是否有摔傷過,,其承認其騎摩托車時摔到了右手手踝處,但審判員和公訴人都沒有進一步詢問,查明他何時摔傷,,有沒有其他損傷,這也是造成事實不清的地方,,孫志彬左尺骨骨折也可能是那個時候造成的,。故本案存在嚴重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案開庭前,,家屬及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證據(jù),,即孫舒杰的母親黃幼蓮與孫舒杰的姑姑孫惠娥去找本案辦案民警柳強退調(diào)取保候?qū)彵WC金時和辦案民警柳強的一大段對話,可以證實辦案民警柳強幫孫志彬向黃幼蓮及其家人敲詐勒索不成后,,對黃幼蓮說,,如果你不把錢給孫志彬,我就會把你兒子搞去坐牢,。這份證據(jù)完全可以證明,,本案是所謂的被害人串通本案的辦案機關,對孫舒杰及其家人敲詐勒索不成后,,制造的假案,。 審:出庭檢察員是否有相應的質(zhì)證意見? 檢:檢察員等會綜合進行答辯,。 審:上訴人及辯護人是否有新的證據(jù)向法庭提供,,以證實是否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 孫:沒有,。 辯:庭前已經(jīng)向法庭提供錄音光盤,及書面錄音內(nèi)容,,辯護人申請當庭播放錄音,。 審:下面休庭十分鐘。 審:現(xiàn)在繼續(xù)開庭,,剛才辯護人向本庭當庭出示了錄音材料與書面文字記錄,,因為材料事先已提交,相關承辦人已聽取錄音內(nèi)容,,錄音材料是上訴人一方提供,。出庭檢察員對該份材料有何意見? 檢: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提供證據(jù),,但應經(jīng)過偵查機關依法核實,。鑒于上訴人今天提出的錄音證據(jù)形式上的合法性、真實性沒有經(jīng)過偵查機關的確認,,對證據(jù)的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檢察員認為不足采信。 辨:檢察人員已經(jīng)明確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提供證據(jù),,就意味著我們提供證據(jù)是有法律依據(jù)的,,合法性沒有問題。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是由司法機關承擔的,,被告人有陳述,、辯解的權利,,沒有舉證的義務,但有舉證的權利,。檢察員稱我們有舉證的權利,,但又對我們舉證的合法性進行質(zhì)疑,其意見是不能成立的,。關于真實性的問題,,我們提交的證據(jù)并非一天,兩天的,,檢察院也閱卷了,,且超過閱卷時間長達一個月時間,法律規(guī)定二審閱卷時間是一個月,,而檢察院閱卷將近兩個月,,在我們提出強烈異議后才將案卷退回審判機關,使本案今天得以開庭,。檢察院知道我們提出這份證據(jù),對證據(jù)真實性如果有懷疑就應當及時查證,,但他們卻對該份證據(jù)不去核實,,今天又來提出異議,我們表示強烈抗議,。辯護人認為檢察員提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意見,都不能成立,。如果法院對該份證據(jù)有異議,,應當通知辦案民警柳強出庭接受質(zhì)詢,但司法機關沒有通知,,這個責任應當由司法機關承擔,。且庭審前已經(jīng)向合議庭提出,對本案所謂的被害人孫志彬重新拍片鑒定的申請,,本案合議庭也沒有處理,,這些都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對我們提出的鑒定,、請求不重視,,百般推脫,為此我也和承辦法官發(fā)生多次爭執(zhí),。我們?nèi)ト菔腥嗣穹ㄔ洪喚?,去催促開庭還受到多名審判人員的圍攻,這個情況我們也向人民檢察院口頭反映了,。 公訴人員出庭支持公訴還有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對審判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jiān)督,,再次提請出庭檢察人員履行該項職責。 辯:我們要求重新鑒定,,重新拍片,。我們懷疑這個X光片不是孫志彬的。 審:辯護人現(xiàn)在是要申請辦案民警柳強 辯:這些是你們要考慮的,,如果我們提供證據(jù),,你們有懷疑,你們就要通知辦案人員出庭接受質(zhì)詢,,而不是對我們的證據(jù)提出異議,。如果你不通知其出庭接受質(zhì)詢,就必須采納我們的證據(jù),。 審:對于辯護人提出申請辦案民警柳強出庭作證,,合議庭庭前進行了合議,認為 本案偵查人員一審時已經(jīng)依法出庭作證,,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其存在制造冤案,、取證違法的情形,辯護人申請偵查人員出庭 辯:我們提出抗議,,一審通知其出庭是針對違法取證的問題,,而現(xiàn)在是針對我們提供的新證據(jù),針對他在幫助孫志彬敲詐勒索不成后報復孫舒杰,,制造假案,,徇私枉法的問題。如果對我們的證據(jù)有異議,,應當通知其出庭,,如果不通知,應當認可我們的證據(jù),。 審:辯護人是否有新的證據(jù),? 辯:結(jié)合我們對檢察院證據(jù)的質(zhì)疑,以及我們提供的證據(jù),,我認為我們的反駁證據(jù)非常充分,。如果孫志彬不敢重新拍片鑒定,其就沒有受過左尺骨的損傷,。如果你們不通知辦案民警柳強接受質(zhì)詢,,就應采信我們提供的錄音光盤。 審:你提出鑒定書所附的傷者X光片看不出骨折痕跡,,是否有相關依據(jù),? 辯:你自己看,如果你認為這個X光片能看出骨折的痕跡,,請當庭指出來,! ,?:你是否具備相關的資質(zhì)?你是否醫(yī)生,? 辯:我不是醫(yī)生,,但我有權質(zhì)疑。如果你看出來,,你指出來,。你還可以通知有相關知識的專業(yè)人員來接受質(zhì)詢。我不懂,,你同樣也不懂,,你無權暗箱操作,胡亂審查,。我們根本就懷疑片不是孫志彬的,,所以最好的方法是重新拍片。 ,?:你提出孫志彬是冒用他人的傷情,,是否有相關證據(jù)? 辯:剛才當事人已經(jīng)說了,,180醫(yī)院院長是孫志彬侄兒的干爹,,他是有條件冒用別人的攝片做鑒定,只要有這個可能性,,司法機關就必須核實。刑事案件證明標準就是要排除合理懷疑,。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刑事案件舉證責任由司法機關承擔提供的,。剛才我的當事人也提出來了,180醫(yī)院的院長是孫志彬侄子的干爹,,孫志彬就有這個條件,。刑事被告人有申辯的權利,沒有舉證的義務?,F(xiàn)在最好的審查方式就是進行重新拍片,,重新鑒定。 審:辯護人,,你主張重新鑒定,,需要重新拍片,是否有法律規(guī)定,? 辯:法律只是規(guī)定大的方面,,不可能每個方面都規(guī)定到。根據(jù)案情需要,,根據(jù)本案爭議焦點必須重新拍片,!現(xiàn)在只要通知孫志彬,,就能做到這個,如果做不到,,就是心虛?,F(xiàn)在不但孫志彬心虛,審判員也心虛,。 審:對于是否重新鑒定,,法庭會結(jié)合相關證據(jù),決定是否重新鑒定,。 辯:不光要重新鑒定,,重要的是要重新拍片。本案檢察官除了出庭外,,還要監(jiān)督審判活動,,本案開庭前,我們專門反映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種種活動,,涉嫌袒護包庇原審枉法裁判, 希望你們監(jiān)督,,你們也表示會依照法律規(guī)定監(jiān)督,,現(xiàn)在就是要你們監(jiān)督的地方。 審:辯護人是否還有其他證據(jù)提供,? 辯:其他沒有 審:法庭調(diào)查結(jié)果,,下面進行法庭辯論。 審:由上訴人自行辯護 孫:關于我摔倒的時候是否有壓在孫志彬身上,,我當時就有讓公安機關改,,他就沒有改,辦案民警柳強去看守所給我做筆錄的時候,,我就因為這個事情不簽字,。當時是辦案民警柳強等強迫我簽字。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還我清白,,判我無罪。 審:下面由辯護人發(fā)表意見,。 辯護人馮陪娟:(宣讀辯護詞,,略)提供書面辯護意見請附卷歸檔,給予充分考慮,,予以采納,。 辯護人鄒麗惠:我完全同意孫舒杰家屬提出的辯護意見和質(zhì)疑,請司法機關解答這些問題,。如果司法機關不能解答這些問題,,就說明本案的證據(jù)和原審的判決均存在嚴重的問題,。我剛才質(zhì)證的過程和舉證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辯論的過程,。我認為本案一審判決是明顯的認定事實嚴重不清,,證據(jù)嚴重不足。這是對一審判決的評價,。根據(jù)我們二審提供的新證據(jù),,完全可以證明本案是由于原偵查機關的經(jīng)辦單位,也就是泉州市公安局張坂派出所的有關人員,,為了幫助孫志彬敲詐勒索不成后,,對孫舒杰進行報復。他們一開始查的是孫舒杰的母親黃幼蓮,。在黃幼蓮扣不上罪名后,,轉(zhuǎn)為報復孫舒杰。如果這個事實查證屬實的話,,本案就不是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問題,而是徇私枉法,,采取偽造證據(jù)的方式,。我們懷疑X光片子不是孫志彬本人的,所以要求重新拍片,,現(xiàn)在不是派出所和孫志彬本人抵制了,,本案合議庭也公開抵制。如果認為我看不懂X光片,,可以叫有專門知識的人出來解答,,最好的方法就是對孫志彬重新拍片。如果不敢對其重新拍片,,又認定其有骨折,就明顯是徇私枉法,,作為審判人員,,沒有必要這樣去做。我的意見歸結(jié)為兩點,,第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第二辯護人這邊有證據(jù)證明本案有當事人制作或者提供偽證,,司法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徇私枉法的重大嫌疑。請本案合議庭嚴肅對待,,還請本案出庭檢察員加強監(jiān)督,。你們不僅是公訴機關,,還是法律監(jiān)督機關,你們出庭支持公訴的同時,,肩負著監(jiān)督審判活動的重任,。本案合議庭存在嚴重審判不公的跡象。從我閱卷,、要求開庭,、申請重新拍片鑒定,不斷與主審法官和其背后的一些人發(fā)生激烈爭吵,,從而要向檢察院投訴,。今天審判長也不顧法律規(guī)定,強行壓制我們的正當要求,,再次要求出庭檢察員加強監(jiān)督,。如果你們力量不夠,應當報請檢察長批準,。否則你們將為本案付出代價,,現(xiàn)在是辦案審判責任終身制,沒有必要為袒護包庇別人搭上自己的前途和烏紗帽,。 審:下面由被上訴人發(fā)表意見,。 代理人:(宣讀代理詞,略) 審:下面由檢察員發(fā)表出庭意見,。 檢:本案中認定上訴人涉嫌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在今天庭審中檢察院依法訊問了上訴人,,本案證據(jù)來源合法,,證據(jù)間相互印證,本案被害人陳述,,法醫(yī)學鑒定等都能互相印證,、佐證,足以認定本案事實,。根據(jù)目前本案的證據(jù)材料,,經(jīng)審查,一審法庭查明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鏈完備,,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證實本案傷害過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多方在犯罪時間,,地點,,傷情上的相互佐證。本案一審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均經(jīng)一審查證屬實。上述人的上述理由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一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規(guī)范,,采信證據(jù)依法依規(guī),,目前采信的各種證據(jù)均來源合法,可信度高,。對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證人筆錄均依法排除,。關于上述人申請相關證人出庭作證,經(jīng)一審法院依法通知,,相關證人并未到庭,,一審期間,其相關理由及辯解意見合理部分均予以采信,。一審法庭舉證,,質(zhì)證過程客觀合法,一審對傷情證據(jù)采信過程合法,,一審委托天行鑒定所鑒定,,證實孫志彬的損傷符合鈍器類打擊所成,鐵尺類打擊可以形成 ,,孫志彬傷情鑒定是依照孫舒杰申請啟動,,鑒定機構具備合法資質(zhì),鑒定結(jié)果客觀有效,。結(jié)合上述證據(jù),,被害人左手傷情是案發(fā)當日形成的基本事實可以確定。經(jīng)審查,,未發(fā)現(xiàn)傷情鑒定方面存在瑕疵或者違法,。其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一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其主觀上有傷害故意,客觀上實施傷害行為,,并致被害人輕傷一處,,輕微傷三處,其行為與傷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上訴人對其基本犯罪事實也沒有否認,。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孫舒杰持械傷人,,應酌情從重處罰,但考慮本案是民間矛盾引發(fā),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本案系鄰里糾紛,,本應互相理解,以解決問題,,消除矛盾為主要目的,,案發(fā)至今孫舒杰未道歉,賠償,,否認資本犯罪過程,,否認持械,其辯解中途丟棄鐵尺與查明事實不符,,認罪態(tài)度不好,,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本案證據(jù)方面,關于辯護人提交的新證據(jù),,由于其形成合法性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能采信。二審閱卷及今天的庭審均合法依規(guī),,不存在違法違規(guī)的情形,,傷情鑒定合法依規(guī),應在傷情穩(wěn)定后進行鑒定,,這一程序是合法的,,一審鑒定可以采信。辯護人提出立案,,刑事強制措施等提出的理由與基本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夠?qū)I(yè)。請辯護人依法依規(guī)進行辯護,,才是對上訴人負責。綜上,,建議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在第一輪辯論中,,雙方經(jīng)明確闡述了其觀點,下面進行第二輪辯論,,上述人是否有新的意見,? 孫:我一審期間有遞交法院相關證人證實我在拐角后的一些情況,,但被拒絕了。 審:辯護人是否有新的意見,? 辯:針對檢察員的意見進行反駁,,其認為一審證據(jù)達成證據(jù)鎖鏈,是嚴重不尊重事實,,本案認定孫舒杰用鐵尺毆打?qū)O志彬,,導致其左前臂尺骨骨折,唯一的依據(jù)只有孫志彬的陳述,,是孤證,,沒有任何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雖然鑒定結(jié)論認定孫志彬左尺骨有骨折,,而且是與以2014年9月16日的外傷有直接因果關系,,但并不能認定是鐵尺打擊造成,最多只是講到符合鈍器擊打造成,,但不能肯定是鐵尺造成,。王明法、王惠忠的筆錄也沒有直接證明孫舒杰用鐵尺毆打了孫志彬,,只是說看到孫舒杰提著鐵尺回來,,你們認為孫舒杰不老實。一審認定孫舒杰用鐵尺毆打?qū)O志彬?qū)е缕涔钦?,實際上是根據(jù)一系列的表象作出的推斷:即孫舒杰有持鐵尺去追趕,,你不承認你提著鐵尺回來說半路就扔掉了,但是王明法,、王惠忠是你親戚,,他們都證實你提著鐵尺回來,你說話不老實,,你既然有持鐵尺回來,,你又不敢承認,就推定孫志彬的傷情是其造成的,。撇開孫志彬的傷情有案發(fā)前造成的可能性不說,,如果當天沒有發(fā)生孫志彬自己在逃跑過程中摔倒的事實,在孫志彬確實有骨折,,而且孫舒杰確實提著鐵尺去追趕,,還說了謊話,這種推斷可以贊成,,問題是現(xiàn)在連孫志彬自己都承認其在逃跑過程中摔倒了,而且摔倒的現(xiàn)場就有很多石頭,,他摔倒撞到石頭,,這是不是鈍器打擊?什么叫鈍器,?只要不是銳利的東西,,無論是石頭,,還是鐵棍,都是鈍器類的,。既然鑒定不能肯定就是鐵尺打的,,就不可能排除這個可能性。一審就故意規(guī)避了這個事實,。孫志彬無論是在接受公安詢問調(diào)查,,還是一審陳述都承認其有摔倒,只不過辯解是被孫舒杰打了頭部右側(cè)導致摔倒,。如果其真的是被孫舒杰打擊頭部右側(cè)摔倒,,也是孫舒杰的責任,但這個說法也只是孫志彬一個人的說法,,同樣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且與其在一審庭審中陳述自相矛盾。如果是其是被毆打頭部右側(cè),,其應當是向左倒,。但其為了規(guī)避其左手骨折是摔倒造成的事實,,在一審庭中說是向右倒的,其既然想規(guī)避這個事實,,就說明這個事實不能成立,。其為了規(guī)避自己摔倒造成骨折的責任,就說自己是被孫舒杰打了頭部的右側(cè)才倒地的,。這些是自相矛盾的,,都是為了在推卸責任,,其陳述不能采信。如果其摔倒是孫舒杰打擊造成,,其頭部損傷不是零點幾厘米裂傷的問題,,應當是頭骨凹陷甚至腦漿都被打出來。孫志彬自己說他個頭大,,是做粗工的,,孫舒杰空手打不過他,,既然是這樣,其如果被孫舒杰持鐵尺打,,頭蓋骨應當被打凹陷,,甚至腦漿都被打出來,而不僅僅是皮膚裂傷,,故其陳述不可信,。其有摔倒,現(xiàn)場有石子,,不能排除其是摔倒造成骨折的,。更何況說其左尺骨骨折是孫舒杰打斷,只有孫志彬一個人的說法,,證人都是證實沒有看到孫舒杰持鐵棍毆打?qū)O志彬,。本案不能形成完整證據(jù)鎖鏈,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唯一結(jié)論,。一審認定其持械追趕,與持械打人,,是不同的概念,。其有持械追,其沒有否認,,即使其持鐵棍回來,,也不能證明其有用鐵棍打人。一審證據(jù)嚴重不足,,事實不清,,請檢察人員實事求是。對辯護人提供的新證據(jù),,還有提出的重新鑒定的要求,,檢察員認為真實性不能確定,應由司法機關確認,,那就請檢察員繼續(xù)查,,如果你不去查,就是瀆職,。既然其認為證據(jù)沒有經(jīng)過其偵查,,不能認定,就請檢察員繼續(xù)查,,你如果不去查,,被告人和其家屬有權控告你瀆職。既然孫志彬當天就去檢查,,為什么兩個多月后才去申請鑒定,?檢察員認為傷情鑒定要等傷情穩(wěn)定后才進行鑒定,,說我不專業(yè)?應當是你不專業(yè),!傷情鑒定有兩種,,一種是輕微傷、輕傷,、重傷等損傷程度鑒定,,還有一種是傷殘鑒定。只有傷殘鑒定才需要等傷情穩(wěn)定后才進行鑒定,,有一些重傷治療結(jié)束痊愈了,有可能不構成傷殘,。相反的,,輕傷、重傷等鑒定必須越早鑒定越好,,最好是當天鑒定,,否則可能因為時間流逝,痕跡消失而影響鑒定的正確性,。認定孫志彬所謂左尺骨骨折的鑒定應越早鑒定越好,,而不是等到傷情穩(wěn)定。故不是我不專業(yè),,而是檢察人員不專業(yè),;或者其實際上很專業(yè),而為了袒護一審的枉法裁判,,所以故作糊涂 ,。故檢察員剛才的意見都不能成立。 審:檢察員是否有新的意見,? 檢:按照辯護人的說法,,對王惠忠、王明法證實孫舒杰手上持鐵尺是確認了嗎,? 辯:我沒有確認,,我只是說即使按照你的觀點,你也不能形成證據(jù)鎖鏈,,最多只能證實其有持鐵尺回來,,但沒有看到孫舒杰打。我并未肯定你的說法,!即使證明上訴人有拿鐵尺回來,,也不能證明其有用鐵尺打?qū)O志彬。孫志彬自己也承認其有摔倒,,其完全有可能因為摔倒,,撞擊石子造成,。 檢:辯護人認為傷情時間越久,越鑒定不出來,,為什么辯護人還要求重新鑒定,? 辯:這些責任應當由司法機關承擔,因為本案傷情鑒定出來后,,上訴人就已經(jīng)申請重新拍片重新鑒定了,。但開始是孫志彬和派出所反對,后是原公訴機關和一審法院,,現(xiàn)在又是你們不干,,所以這些責任應該由司法機關承擔。 檢:辯護人不單是對鑒定知識不專業(yè),,而且是法律知識也不專業(yè),。 辯:我再重復強調(diào)一遍,刑事案件舉證責任應當由司法機關承擔,,如果因為你們的瀆職失職造成孫志彬左尺骨骨折現(xiàn)在鑒定不出來,,責任應當由司法機關承擔!你們不敢重新拍片就證明你們心虛,,徇私枉法,! 審:法庭辯論結(jié)束,相關爭議焦點合議庭將在合議后進行認定,。下面上訴人最后陳述,。 孫:請求查明事實,還我清白,,判我無罪,。 代理人:沒有意見。 審:現(xiàn)在閉庭,,請法警將上訴人帶回看守所,。 (手書)請上訴人把他庭審發(fā)言的書面材料提供給法庭。 鄒麗惠2017.07.18 (手書)辯護人馮培娟 因為時間關系無法將辯護意見一一解讀,,故附上辯護意見共壹拾叁頁,,望審判長,檢察官認真審閱,,以證明法律公平,,公正,公開,! 馮培娟 2017.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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