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宋衛(wèi)平 王要勤) 中介公司明知買房人不具有購房資格,,仍承諾可辦理產權轉移手續(xù),,致使買賣雙方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后未能實際履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中介費,,買房人反訴要求中介公司返還已支付的中介費用,。記者今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雙方的訴訟請求,。 2009年8月,,黃某與妻子登記結婚,妻子名下當時已有2套住房,。2011年2月16日,,《關于落實本市住房限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開始施行。同年7月5日,,武某與黃某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武某以485萬元價格將其位于北京市豐臺區(qū)的一套房屋出賣給黃某。同日,,三方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和《代辦貸款及權屬轉移登記服務合同》,,約定居間服務費為13萬元,辦理按揭貸款和權屬轉移登記服務費為3000元,。當日,,黃某支付了2萬元居間服務費。當月14日,,武某與黃某辦理了網簽,。黃某先后向數家銀行申請貸款,均未獲批,,在最后一次申請時,,黃某妻子交納了抵押登記費、評估費共計485元,。同年12月2日,,中介公司提交了注銷網簽合同申請,涉案《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被注銷,。 中介公司起訴至一審法院稱,,黃某與武某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是公司居間促成成立的,,公司已履行了居間服務,黃某應支付居間服務費,,請求判令黃某支付剩余的11萬元居間服務費以及2.6萬元違約金,。黃某辯稱,自己曾與中介公司商討,,因妻子名下已有兩套住房,,由中介公司幫助出賣1套房屋后取得購房資格,中介公司提出不告訴出賣人自己不具有購房資格的事實,,后經該公司上網查詢,,告知查詢結果為自己具備購房資格,并承諾幫助辦理產權轉移手續(xù),。后自己無法獲得貸款,,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該公司無權要求居間報酬,,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另外,黃某提出反訴,,請求判令中介公司退還已支付的居間服務費,、按揭代理手續(xù)費和權屬轉移登記手續(xù)費、賠償抵押登記費及房屋評估費等共計5.2萬元,。針對黃某的反訴,,中介公司辯稱,公司在履行居間義務時,,沒有隱瞞重要事實,;黃某未能完成房屋買賣交易,系個人資信較差,,不配合手續(xù)辦理,、銀行拒絕批貸造成的,不同意黃某的反訴請求,。 一審判決后,,黃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二審認為,,中介公司在明知黃某不具有購買資格的情況下,促成黃某與武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國家政策和相關管理規(guī)定,。三方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約定中介公司應合法提供居間服務,,涉案中介公司未合法提供居間服務,,黃某明知自己不具備購房資格仍然簽約,,故中介公司與黃某均有過錯。中介公司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黃某承擔次要責任,,黃某已交付的部分中介費、抵押登記及評估費等不予退還,,中介公司無權再主張剩余中介費,。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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