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今天發(fā)布的這文件實際上是中央政府在互聯(lián)網+時代打擊侵權假冒行為的總動員。文件引人注目地明確強調要“有效執(zhí)行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侵犯知識產權違法成本”,,“鼓勵公眾舉報投訴侵權假冒違法行為,營造抵制侵權假冒的良好社會氛圍”,。
雖然這份文件提到懲罰性賠償,,很大程度是為了促進《商標法》第三個修正案相關條款的落地執(zhí)行,但依然對提升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整體效能有不可估量的推動作用,。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商標法》第三個修正案,其中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strong>
《商標法》的上述規(guī)定,,讓商標權人可以打假索賠,有兩大突破性意義,。
一是將懲罰性賠償推廣到知識產權領域,。此前,,我國相關法律也作出了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guī)定,都是和消費者權益相關,,如《消法》,、《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而《商標法》是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作出上述規(guī)定是對懲罰性賠償制度設計的突破。
二是讓法人打假適用懲罰性賠償成為現(xiàn)實,?!渡虡朔ā返纳鲜鲆?guī)定雖然限定于商標權利人對侵犯自身權益的侵權行為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但已經實現(xiàn)了法人打假的突破,。相對個人而言,,法人打假有很多優(yōu)勢,如更有組織性,,能動用更多的法律資源等,。
令人遺憾的是,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這一制度設計目前還沒有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從這個角度看,,懲罰性賠償制度還遠未展示出它應有的威力。小伙伴們,,加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