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但夫妻一方作出的的對外擔保行為若并非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或者夫妻,、家庭從該擔保行為中受益的,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之債不同于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債務,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能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就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設立的保證債務而言,如果其對外擔保并收取了經(jīng)濟利益并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疇,,應由夫妻對該擔保之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相反,,對于夫妻一方無償保證所生之債務則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因為保證人既沒有從債權人也沒有從債務人處獲得對待給付,無法給保證人帶來任何利益,,對于夫妻共同生活目的的實現(xiàn)沒有任何幫助,,因此屬于《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情形,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疇,,應認定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3.婚姻法不僅應強調夫妻共同體的意義,更應該注重夫妻作為獨立自然人的個體價值,。如果一味過度強調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忽略了非舉債配偶一方的利益,在債權人與非舉債配偶一方之間缺乏利益平衡機制,,將違背法律公平理念,。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當首先推定為個人債務,若債權人或者以自己名義負債的夫或妻想要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其應當對其主張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舉證證明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由負債的夫或妻以其個人財產(chǎn)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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