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被稱作“檢察官”,?這還真是一個問題。 根據(jù)我國《檢察官法》第二條規(guī)定: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quán)的檢察人員,。 然而實際上,,一些不在司法辦案一線、并不行使國家檢察權(quán)的人,,也具備“檢察官”身份,。檢察官這一職位的相對虛化,導致入職門檻不高,,檢察官隊伍龐大,。 與之相映襯的是,檢察機關的管理大多參照行政機關的管理模式,,辦案需要層層審批,。也即三級審批模式:承辦人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檢委會)審批決定。 這種模式的最大弊端就是:行政色彩比較濃,,辦案人員的主體地位不突出,,司法屬性不明顯,;各層級司法權(quán)限不明、責任不清,,司法過錯責任追究難以嚴格落實,。 實行“員額制”的核心,就是從現(xiàn)有檢察官隊伍中遴選出理論功底深厚,、辦案經(jīng)驗豐富的優(yōu)秀檢察官,,讓他們回歸一線辦案,對案件質(zhì)量負責,,做到誰辦案誰決定,、誰決定誰負責。 對檢察官資格的重新“洗牌”,,可謂邁出了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關鍵一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