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眾號編者劉秋蘇,中國法學會會員,、江蘇法德永衡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南京審計大學兼職法學教授、勞動法專家,。 領域:勞動人事,、公司事務、法律顧問,。 劉秋蘇全部原創(chuàng)在這:最全勞動法總結,,這一篇不容錯過!
時間:2016年8月1日 關于侵權糾紛中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 三,、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誤工費與停工留薪工資是否可以兼得,? 答:勞動者已實際取得停工留薪工資,,不能免除侵權人在責任范圍內(nèi)支付誤工費的賠償責任,;就誤工費與停工留薪工資,勞動者可以兼得,。 四,、用人單位、勞動者自工傷事故發(fā)生之日超過一年未申請,,致使勞動者無法取得工傷認定,,勞動者按侵權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侵權賠償?shù)南嚓P問題說明。 答:1,、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及省高院相關文件精神,用人單位應在工傷發(fā)生后30日內(nèi)負首先申報工傷的義務,,不能因為之后勞動者未申報工傷而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勞動行政部門已明確認定不屬于工傷的,,或根據(jù)查明事實可以認定勞動者傷亡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guī)定的工傷,、視同工傷情形的,,用人單位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jù)查明事實,,勞動者受傷亡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guī)定的工傷,、視同工傷情形的,即使該情形在其它普通勞務關系引發(fā)的雇員受損賠償民事糾紛中不被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的,,用人單位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一般不減輕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4、勞動者因工受傷后一直在用人單位工作,,視同其持續(xù)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應從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日開始計算。 5,、勞動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或上下班途中因第三人侵權受傷,,因超過一年未申請工傷認定,無法取得工傷認定,,勞動者已按照侵權關系向第三人主張賠償后,,又按侵權糾紛向用人單位主張民事賠償?shù)模萌藛挝怀袚那謾噘r償費用應扣除勞動者從第三人處已實際取得的賠償費用,。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第五十三條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shù)臋嗬?,有權向本單位獲得賠償”如何理解和適用,? 答: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按上述規(guī)定另行向單位主張民事賠償?shù)?,原則上僅應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 六、受害者已從醫(yī)?;鹬蝎@得報銷的醫(yī)療費能否向侵權人主張,? 答:該部分醫(yī)療費應由侵權人在責任范圍內(nèi)賠付給受害者,由醫(yī)?;鹋c受害者另行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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