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大量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案件,此類案件的管轄權很容易引起當事人之間的異議和法院之間的爭議,,從而導致案件長時間滯留在程序處理階段,,既給當事人帶來訴累,,又耗費了法院的司法資源。為此,,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對責任競合情形下如何確定管轄權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一,、當前對責任競合案件管轄權處理面臨的問題 對于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規(guī)定,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行為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雖然對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管轄分別作出了規(guī)定,,但對兩者競合時管轄權如何確定卻沒有規(guī)定,,因此在個案處理中基于兩者競合導致的管轄權爭議從未停止過,同時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使當事人在管轄權方面的爭議更加復雜化,。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當事人方面:1.頻繁變換訴因,爭取本地法院管轄,。2.混淆案件訴因,,濫用選擇請求權。受害人在責任競合時,,沒有合理選擇其一提出賠償請求,,而是將違約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一并起訴,形成統(tǒng)一的請求權,。3.頻繁提出管轄權異議,,爭取責任競合規(guī)避。訴訟是原,、被告之間的攻防,,針對原告的訴訟,盡管實體法規(guī)定,,人們或當事人對其行為和后果應負法律責任,,但被告仍積極防御,,特別是在責任競合情形下,通過提出管轄權異議,,規(guī)避可能加重己方責任的請求權之訴,,或積極爭取可能減輕己方責任的請求權之訴,為達到上述目的,,被告方可能抓住案由上的缺陷,,頻頻行使異議權。 二是法院方面:1.案由確定不明,,客觀上留下了管轄權爭議的空間,。由于當事人法律知識欠缺或是表達能力限制或是一些人為的因素,訴訟理由與訴訟請求有時會出現(xiàn)詞不達意,、甚至自相矛盾的情況,,給法院確定案由帶來了不小的難度,使法院在確定案由時舉棋不定,。而案由是對當事人爭議的高度概括,,體現(xiàn)著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訴訟種類以及案件的審理范圍等諸問題,,也是法院確定管轄權的依據(jù),,客觀上要求法院確定得當,才有利于當事人訴訟和法院審理,。2.對管轄權確定尺度不一,,主觀上增加了管轄權爭議的難度。由于各地法院對責任競合以及案由確定等諸多影響管轄權因素的理解不一致,,在出現(xiàn)責任競合的情況下,,有的法院允許受害人就兩種責任同時提出請求,并使兩種責任得到并用;有的法院則自主決定應當采用哪一種責任,,而不是由當事人自己選擇,,例如,對于“侵權性的違約行為”和“違約性的侵權行為”一般都是按照違約行為處理,,而對于已經發(fā)生責任競合的案件都是按照侵權行為處理的;有的則完全由當事人自己確定是按違約還是按侵權來處理,,總之,莫衷一是,。在此情況下,,同一法院對管轄權處理有時會出現(xiàn)同類案件不同裁決的情形,甚至完全相左的裁決也并不少見,。 二,、責任競合之管轄權爭議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為原告自由選擇請求權提供了相當大的空間,但對選擇權的限制卻相對較少,。我國法律對責任競合主要作出了下列規(guī)定,,一是《產品質量法》第3l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二是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三是《合同法》第122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規(guī)定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笨梢姡覈刹扇〉氖窃试S競合和請求權自由選擇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我國法律允許當事人在責任競合時進行自由選擇,但對選擇權卻未作出具體的限制,。綜觀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對當事人自由選擇權進行限制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對當事人的請求權選擇限定必須在一審開庭前提出,,但從此條看,,也只是對當事人的選擇權進行了部分的時間限定,并未就當事人的選擇權進行實質的限定,。 (二)在訴訟制度的設計上更傾向于保護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在責任競合情形下,法律依據(jù)民法意思自治精神賦予受害人自由選擇權,,對于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受害人提供便宜行使訴權的平臺創(chuàng)造了有利條件,同時,,在被告和原告兩相博弈的訴訟模式中,,責任競合無疑也為被告實行積極防御提供了靈活的空間,。從經濟分析法學的角度分析,在責任競合情形下,,由于存在著同一不法行為的不同責任構成,,受害人在請求權選擇和加害人在責任承擔方式選擇上都存在回旋余地,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使得雙方在同一個訴訟過程中始終處于相互矛盾的運動之中,,這就使程序本身具備了一種潛在的不穩(wěn)定性,集中表現(xiàn)為程序進行過程中不斷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程序運行的不確定狀態(tài),,起因于雙方旨在實現(xiàn)對自身權益最大限度維護的攻防行為,這也正是現(xiàn)有訴訟制度所確定的游戲規(guī)則,,沒有料到的是,,這種在當事人一方看來能夠降低訴訟成本,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做法,,卻使自己陷入一種對程序能否按己方預期運行的毫無確定性的概率陷阱之中,。不可預測性的增加,不僅增加了雙方的時間,、精力和財力的投入,,而且也使法院在這個雙方博弈的天平當中,不斷重復投入著司法資源,。所以,,從整體而言,責任競合情形下,,訴訟制度基于公正理念賦予受害人的自由選擇權,,雖然在雙方的相互博弈中能夠實現(xiàn)動態(tài)的公正,但卻降低了程序的司法效益和社會效益,,降低了資源配置的優(yōu)化程度,。 (三)司法領域的“經濟沖動”,為責任競合情形下管轄權爭議注入了興奮劑,。在當前體制下,,訴訟費收入構成了法院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管轄權確定的意義,,也就不止于對某個個案確保實體審判的程序公正的價值,,而有了更加直接和現(xiàn)實的利益驅動。這種司法領域的“經濟沖動”,,不僅有著根深蒂固的體制原因,,而且還往往帶有強烈的地方主義色彩,特別體現(xiàn)在對責任競合案件中有爭議管轄權的反復爭奪上?;谶@些深層次的原因,,我們可能就對某些法院出現(xiàn)案由確定不明或界定不清,有了更深刻的領會,。這種管轄權處理中的經濟沖動,,雖然可能不會影響案件實體審理和裁判的公正,但卻使外人和社會輿論從一開始就可能產生某種懷疑,,因為程序是形式,,當外在形式過多地沾染上了物質利益的貓膩,輿論就有理由懷疑從這個入口進去的案件是否能夠保證真正的公正,。無疑,,責任競合情形下所導致的管轄權確定上的多種可能性,為法院爭取自身利益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操作平臺,,在這種情況下,,責任競合案件中管轄權的確定就不再是一個純粹的法律技術問題,而是一個實實在在的法律經濟問題了,。 (四)法律關于責任競合情形下管轄權問題缺乏明確規(guī)定,,從而給予程序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的空間。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針對每一類具體的民事糾紛都明確規(guī)定了相應的管轄權,,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構成了我國的管轄權體系,,應當說,,這一體系是完整而清晰的。但對于存在責任競合的場合,,出現(xiàn)可以同時適用兩個以上法院管轄的情形,,民事訴訟法中卻沒有規(guī)定相應的適用規(guī)則,這可能因為民事訴訟絕大多數(shù)都是由當事人提起,,法院不能主動啟動訴訟程序,,因而只需在實體法中規(guī)定當事人在責任競合情形下可以視便利選擇行使請求權,同時在程序法中對每一類請求權的管轄權做出明確規(guī)定即可,。這種法律設計脈絡清晰,,成本較低,,且充分體現(xiàn)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問題是法官在這種管轄權競合的場合,并未做到被動管轄,,而是在法律沒有對管轄權競合做出適用規(guī)定的情況下,,積極進入到自由裁量的區(qū)域。對管轄權處理上的標準不一,,反映了目前法律對法官的約束極為寬松,,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面臨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責任竟合情形下管轄權適用的一般原則。由于責任競合的實際情形十分復雜,,因此根本不必象地域管轄中那樣再詳細具體地規(guī)定,,而只需要確定一般性的適用原則,對法官有一個軟約束即可,,這實際上就是明確一個統(tǒng)一的尺度,,即使不通過法律,通過司法解釋的途徑也是可行的,。 三,、責任競合之管轄權確定模式 從有關司法解釋和實務看,目前對責任競合案件管轄權的確定,,法官一般主要依據(jù)下列兩項司法解釋,。一是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倍亲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雖然前者是就產品責任糾紛案件的管轄權作出程序性規(guī)定,,后者就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作出實體規(guī)定,,但綜合這兩項規(guī)定看,我國對于責任競合管轄權確定的基本原則為:當事人對責任競合案件享有管轄自由選擇權,,即選擇產品制造地,、銷售地(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選擇后如果進行變更,,則應在開庭前提出,否則將不被允許,。對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或訴因),,對方提出管轄權異議,經法院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則駁回起訴,。當然對于本院不享有管轄權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款的規(guī)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但異議成立的,,為什么不可以裁定移送而“應當”也就是必須駁回起訴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睆倪@兩處規(guī)定看,,顯然在責任競合情形下,司法解釋關于管轄權異議成立即應當駁回起訴的規(guī)定,,較之于訴訟法關于異議成立即裁定移送管轄的規(guī)定,,更有利于受害人自由地行使選擇權,而且,,也避免了責任競合情形下法律對受害人應當享有的這項權利的強制性干涉,,更加保持了受害人訴權的完整性。從對法院管轄權的處理方式看,,司法解釋關于駁回起訴的規(guī)定,,是不是意味著受害人既可以依據(jù)有利于在本地管轄的訴因再行起訴,又可以依據(jù)其變更的訴因到外地法院起訴呢?如果這種解釋成立的話,,那么這樣確定的理論前提就是我國實行的是德國式的自由選擇制度,,而不是英國式的有限選擇制度,但這又與當事人須在庭審前作出訴因選擇的時間限制相矛盾,,這種矛盾意味著另一種可能,,即我國采用的是一種相對獨立的模式,其在依民法基本精神承認受害人自由選擇權利的同時,,也從某些特定領域或程序上對其選擇權進行了適當?shù)南拗啤?/font> 在此情形下,,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避免管轄權爭議呢?法律之適用,,非純?yōu)楦拍钸壿嬛蒲?,實系價值評斷及當事人間利益之衡量。從法理上講,,當事人既希望通過訴諸法院能將損失挽回,,又希望盡量減少案件的成本支出(差旅費、住宿費,、取證費等支出),,以實現(xiàn)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原告在起訴時對訴因的選擇應作為一種理性選擇,,是固化管轄權的一項重要標準,,當然這種選擇是當事人的選擇而不是法院依職權的結果。應嚴格限制當事人對訴因的選擇變更權,,一是嚴格規(guī)定行使變更權的條件,。一般不允許變更,只有在法院認為當事人起訴確定的訴因對原告來說顯失公平的情形下,,才允許變更;二是嚴格規(guī)定行使變更權的頻率,。即使符合條件的變更,也只能行使一次;三是嚴格限制提出變更的時間,??梢匝赜矛F(xiàn)有規(guī)定,要求當事人必須在開庭之前提出,。因此管轄權確定的一般原則為:當事人起訴時的訴因固化案件的管轄權,,即違約之訴,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侵權之訴,,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在開庭前變更訴因,則會出現(xiàn)兩種結果,,由本地法院管轄或被駁回起訴,。 從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在出現(xiàn)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少法院還在沿襲未允許責任競合時的通常做法,。即:一是允許受害人就兩種責任同時提出請求,并使兩種責任得到并用,,由此受訴法院對案件享有絕對的管轄權;二是由法院來決定應當采用哪一種責任,,而不是由當事人自己選擇責任的運用,并依據(jù)這種責任的運用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權;另外,,有些法院將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以及產品責任案件均按侵權責任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處理。這兩種做法不僅不符合當前責任競合的處理精神,,而且也不符合我國由職權主義逐漸向當事人主義過渡的司法改革方向,,對此,不能作為我們處理責任競合時管轄權確定的原則和經驗予以推廣,。 實際上,,責任競合主要存在于產品責任,、交通事故和醫(yī)療事故等案件之中,筆者認為,,對此幾類案件管轄權的確定可依下列原則進行: 一是產品責任案件,。以下幾種情況,當事人可以依照侵權之訴起訴:第一,,缺陷產品造成的對第三人的損害,。由于第三人與產品制造者、銷售者之間并無合同關系,,對第一,、二人損害也是合同當事人訂約時所不可預見的,如果選擇合同責任,,產品制造者,、銷售者可以合同的相對性規(guī)則否定其存在,也可因其訂約時不可預見違約后果而要求免除責任,,這對第三人不利,,因此應將缺陷產品造成第三人損害,作為一種獨特的侵權行為,,由加害人直接對第三人負責,。第二,缺陷產品造成的對受害人的人身傷害,。違約責任只對違約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違約而造成人身傷亡,是合同訂立時無法預見的,,因此,,不應由合同債務人賠償因缺陷產品造成的超出了合同法保護利益范圍的損失,必須按侵權責任處理,。第三,,缺陷產品造成的精神損害。對精神損害,,判例,、學說都不允許受害人根據(jù)合同責任而獲得精神賠償,筆者認為,,由于精神損害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難以預見的,,這種損害又難以用金錢來衡量,原則上,,受害人不能通過合同之訴獲得精神賠償,,如果受害人主張精神賠償,只能按侵權責任請求賠償,,除以上三種情況外,,其他缺陷產品致害,,受害人可以選擇侵權的訴因或者違約的訴因,向法院起訴,,加害人對此無選擇權,,亦無拒絕選擇的權利,受害人選擇不明或未選擇的,,法院應依受害人有利的原則裁判,以幫助受害人采取有力的司法救濟,,從而保護其自身的合法利益,。 二是交通事故或醫(yī)療事故案件。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所指向的權利對象不同,,其賠償范圍在一定條件下也不盡相同,,訴訟時效也不相同。違約責任的賠償損失額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合同法的規(guī)定,賠償損失額應相當于受害人因違約受到的損失,,一般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按《民法通則》第 117條和第119條規(guī)定,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原則上包括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或人身權時,,按《民法通則》第12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精神損失賠償?shù)娜舾蓡栴}解釋》的規(guī)定,還可以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按《民法通則》第119條規(guī)定,賠償范圍還要擴張至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和生活費用等,。當事人在兩種責任擇其一的情況下,,以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為案由將能獲得較高額的損害賠償,而且這樣此類案件一般也能依侵權行為地由受害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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