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常有人問,,員額制落地,責任制推進,,待遇保障到位,,改革是不是就要宣布結束了?立案登記制實行后,,案件幾何倍數(shù)增長,,推進員額制的時機到底是否成熟?員額制之后,,院庭長的監(jiān)督管理模式,,應當有什么樣的轉型?本期繼續(xù)邀請上海高院司改辦的李則立法官,,談談他在這個問題上的看法,。 作者|李則立(上海高院司改辦法官,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法官員額制之問,,或許堪稱司法改革第一問,。員額制改革在上海已經全面推進,,全國其他地區(qū)或試點,或推進,。法官們的追問卻從未停止,,搞改革干嘛非要搞員額制?33%是不是拍腦袋的,?入額標準是怎么定的,?還真不是一兩句話可以講清楚的,這些問題需要耐心復盤,。 01 為什么搞員額制,? 改革以問題為導向,應從問題說起,。改革前,,法院“行政化”色彩比較濃?!靶姓钡臍v史價值在此按下不表,,我認為,不符合司法規(guī)律的問題主要有三個:一是職業(yè)通道行政化,。所謂審而優(yōu)則仕,,有些法官越優(yōu)秀,越是去了政治部,、辦公室等管理部門,,或者成為部門管理者,反而離一線審判工作越遠,。二是人員使用混同化,。也就是“混崗”問題。改革前,,法官各處可配,,政治部、辦公室,、監(jiān)察室,,有些地方甚至還有安置在后勤保障部門的。三是工作分工粗放化,。法官們的工作從送達到執(zhí)行,,一竿子插到底,大包大攬,,并不能專事判斷等審判核心工作,。因此,在職業(yè)路徑上法官跟政府部門沒太大差別,,在崗位配置上與其它公務員也沒太大差別,,在工作分工上專業(yè)屬性并不突出,。 既然法官職業(yè)本身沒有體現(xiàn)出足夠的特殊性,那么與之相適應的職業(yè)保障,、責任制度,、選拔制度等等都沒有來由。只有打破原有的“責,、權,、利”體系才可能形成新的平衡關系。 因此,,本輪司法改革開出的“藥方”是“專業(yè)化,、職業(yè)化”,目標是建立適應司法工作規(guī)律,、符合司法職業(yè)特點,、有別于普通公務員的人員管理制度。 如何實現(xiàn),?人的問題是第一位的,。首先,“職業(yè)化”有賴法官職業(yè)地位的建構,,法官職業(yè)屬性的明確,,必須解決模糊職業(yè)屬性的“混崗”問題,。其次,,“專業(yè)化”有賴工作分工精細化以及專業(yè)能力水平的提升,社會學家涂爾干就說:“在勞動分工得以發(fā)展的當代社會里,,分工具有整合社會機體,、維護社會統(tǒng)一的功能?!鐣l(fā)展的等級越高,,它的專業(yè)化水平就越高?!倍止ぞ毣那疤嶂皇且休o助人員隊伍基礎,。既然法官的非核心工作要剝離出來,這些工作就需要有人來做,,就需要增加輔助人員的種類和數(shù)量,。
如此,,在整體隊伍結構上,就需要增加輔助人員比重,,相應減少法官比重(注意,,是比重,不是絕對數(shù)),。簡單說就是“法官少而精,,輔助人員多而專”,。而符合專業(yè)化要求的法官通過擇優(yōu)選拔產生是最為直接的辦法,。 由此可見,需要解決的問題包括:隊伍結構,、崗位梳理,、法官遴選,可以概括為“額,、崗,、人”三大問題。這三個問題指向法官員額制,,員額制正是阿基米德想要撬動地球的那個支點,。員額制這劑“猛藥”,絕非簡單的數(shù)量問題,。 02 員額問題:39%到底多了還是少了,? 員額設多少合適?33%,?39%,?有人說少了,有人說多了。少了還是多了,?其實都不對,。如果有1000個編制,33%就是330個法官,,如果你說少了,,那么10000個編制呢?3300個法官夠不夠呢,?所以員額問題實際由兩個方面組成,,比例和基數(shù)。光談比例或者光談基數(shù)都不能說明員額是多了還是少了,。 1. 比 例,。員額制采用比例制,實際比例問題不止是個數(shù)學問題,,本質上是個隊伍結構問題,,也就是說法官在所有人員當中占多大的比重。那么法官占比多少合適,?中央很明確,,改革的方向就是法官少,輔助人員多,,改變以往法官多,,輔助人員少,工作分工不明確,,法官大包大攬,,核心工作不突出,職業(yè)價值不凸顯的情況,。走這樣一條道路,,隊伍結構不改變,,不可能達成,。所以比例問題主要是看長遠、看方向的隊伍結構問題,。 2. 基 數(shù),。很多人詬病法官員額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官本來就不夠,,還要減少簡直雪上加霜,。其實,比例問題是改革理想藍圖的一個設計,,那么基數(shù)問題就是當下現(xiàn)實的考量,。原則上比例不能輕易變動,或者說一旦隊伍結構確定要變化需要條件,但基數(shù)可以變化,,如果法官確實不夠,,那就應當增加基數(shù);如果法官多了,,可以適當減少基數(shù),。 當然,在實際的設計中,,我們還是需要考察地區(qū)人口,、經濟發(fā)展、辦案工作量等多個因素來綜合確定比例和基數(shù),。但需要形成“兩頭小,、中間大”的隊伍結構。從這個角度看,,做個簡單的算術題就可以得出結論,,由于目前司法行政人員大約需要15%。那么法官與輔助人員按85%算,,要形成“橄欖形”隊伍結構,,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至少應當超過1:1,如此比例應當控制在40%以下,。從這個角度來說,,無論33%還是39%都是具有合理性的。 你可能會說,,這不還是“毛估估”,,“大概齊”么?非也,,上文只是說明一個原理,。至少上海確實做過詳細的員額測算,采用的方法限于篇幅,,簡單說明:法官員額=案件年總耗時/單位法官年總工作時間,。
那么比33%更少行不行,?20%行不行,?理論上不是應該越少越好,結構更加優(yōu)化么,?雖然理論上說的通,,但是改革不是在一張白紙上進行,有歷史問題,,也有法律問題,,訴訟法規(guī)定的很多程序和工作量都需要法官來完成,不能設定一個虛無縹緲的目標,,一下子減到很低,。未來能不能實現(xiàn)?應當說理論上存在可能性,。再來做道數(shù)學題,,以實際工作量為測算依據(jù),法官人數(shù)增加得慢一點,,隊伍基數(shù)增長快一點,,隊伍結構慢慢調整,在未來也可能會逐步實現(xiàn)更低的比例,。當然,,這需要諸如繁簡分流、輔助人員專業(yè)化程度進一步提高,,甚至大數(shù)據(jù)和人工智能的發(fā)展作為前提,。 將比例和基數(shù)分別理解可以推導出一個員額分配理論。各法院之間情況有差異,,高院統(tǒng)籌員額時調整比例還是調整基數(shù),?我認為,,原則上調基數(shù)更好,。比例是結構問題,管長遠,,而基數(shù)是現(xiàn)實問題,,管當下。當然,凡是原則必有例外,,也不能一概而論,。畢竟全國情況差異很大,有的地方編制是歷史形成的,,而且就可操作性而言調比例比調基數(shù)來得方便,。加基數(shù)還好說,若是把基數(shù)減了,,地方怕是各種不同意,。但是調比例微調為宜,若是有的地區(qū)調成了60%,,在沒有社會化補充的情況下,,就很難實現(xiàn)優(yōu)化隊伍結構的改革目標了。 為什么要強調“社會化補充”,?道理很簡單,,因為這個60%是以中央政法編為基數(shù)算的,倘若將社會化部分加入基數(shù),,法官占比下降到33%是完全可能的,。這也可以解釋,為什么員額制改革前,,部分沿海發(fā)達地區(qū)法院法官占比可能高于50%,,但“混崗”現(xiàn)象并不嚴重,絕大部分法官已經配置在審判一線,。實際,,這種情況具有合理性。 到這兒,,諸位看官大概明白了,,其實編制本身是個問題。首先需要解釋一下編制,。簡單說,,編制就是你可以使用的最多員工數(shù)。打個比方,,你口袋里有100塊,,這是你的所有家當,這就是編制數(shù)?,F(xiàn)在花出去90塊,,這就是實有隊伍數(shù)。 為何要搞編制管理,?編制統(tǒng)一由編辦核發(fā),,有利于抑制行政機關膨脹的沖動,,人事部門常稱編辦為“守門員”,十分形象,。但是,,規(guī)范的同時,靈活性也打了折扣,。第一,,編制的分配就不那么容易,各地情況復雜,,中央統(tǒng)一分配,,有時難以統(tǒng)籌兼顧。第二,,一個中央政法編制背后配套的國家投入是比較昂貴的,。在北上廣深這樣的地區(qū),即使案件爆炸,,人力資源需求劇增,,編制也不容易補充。怎么辦,?購買社會化服務,,引入市場機制。一方面,,將部分非核心工作剝離,,由社會提供服務完全符合專業(yè)化細分的改革方向,另一方面這本身就是降低司法成本的重要舉措,。這一點已有共識,,且有上海、江蘇等地招錄文職人員的實踐證明,,此處不贅述,。 要不要把社會化部分納入基數(shù)?我認為應當考慮,。要建立員額動態(tài)補充機制,,沒有一定靈活性的市場機制其實很難實現(xiàn)。具體做法上可以把規(guī)范的社會化服務部分納入基數(shù),。比如將社會化的書記員等與審判業(yè)務具有相關性的納入基數(shù),。而社會化的后勤、物業(yè)等則不必納入基數(shù),。各地根據(jù)當?shù)氐呢斦闆r,,根據(jù)審判工作量配置,動用部分市場機制,,有利于人力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當然,,應當規(guī)范管理,,經過職能部門的核定,,陽光公開,接受監(jiān)督,。 會不會因此“放水”,,員額比例形同虛設?個人認為不會,。因為“放水”也得有當?shù)刎斦鳛楸U?,不可能不計成本無限制增加。 03 崗位問題:員額配在哪兒,? 改革前,,法院存在“混崗”現(xiàn)象,法官崗位既可以配置在審判崗位,,也可以配置在諸如政治部,、辦公室這樣的非審判崗位,有不辦案的法官,。這個問題光設定員額比例能不能解決,?不能。假如有100個法官員額,,如果不存在崗位劃分,,那么政治部配1個,辦公室配2個,,行不行,?沒什么不行的,反正總量不超過100個就可以了,。但是,,這不還是“混崗”么?所以,,改變混崗的關鍵不在于員額制,,而在于“梳理崗位”。 崗位怎么梳理,?得有個標準,。標準怎么定?有人說某個崗位很“重要”,,應當設置成法官崗位,;也有人說某個崗位很“專業(yè)”,應當設置成法官崗位,。重要性和專業(yè)性可以作為員額崗位的判斷標準么,?典型如財務崗位,,重要嗎?重要,。專業(yè)嗎,?專業(yè)。但是要不要由法官來擔任,?很容易得出結論,,不應該。因此,,重要性和專業(yè)性論證了需要配置優(yōu)秀人才或者專業(yè)人才,,卻并不能論證需要配置法官。 那么法官崗位的標準怎么定,?具有唯一性的標準是職責和責任,,行使裁判職責,承擔司法責任,。這是由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責任制決定的,。 倘若能明確這一點,哪兒能配置法官崗位就清楚了,,員額配置向哪兒傾斜也清楚了,。民事、刑事,、行政審判部門毋庸置疑,,應當充足配置;立案,、執(zhí)行部門配置與裁判工作量,、工作職責相匹配的法官員額;司法行政部門不再配置法官員額,。這樣就能夠解釋為什么在法官員額減少,、壓縮的情況下,一線審判力量反而還可能得到充實,。 因為改革前“混崗”,,法官崗位遍布各處,真正在審判一線的占比可能不高,。比如原來有1000個法官,,但是真正在審判崗位的只有450人,如今法官員額壓縮到了500,,如果全部配到審判崗位還比原來多了50,。這就是所謂“減量”改革下的“紅利”。 當然,,至于這50增量夠不夠,,另當別論,。有人說,一線審判力量充實了,,但我怎么感受不到“紅利”呢,?可能有幾個原因:第一,案件量的增長超過“紅利”的增加,。尤其是在案件量增長飛速的東部地區(qū),,改革紅利還無法為辦案工作量的增長“埋單”,。第二,,法院是一個大組織,除了一線的“作戰(zhàn)部隊”,,還有后方的保障體系,,由于原來后方配置了部分優(yōu)質資源,這部分資源向一線流動后,,階段性產生了補充不足的現(xiàn)象,,某些時候也可能影響到審判一線。當然,,這都可以通過建立員額的動態(tài)補充機制,,培養(yǎng)和招錄專業(yè)的司法行政人員等措施逐步解決。 04 選人問題:選什么樣的人入額,? 談了員額比例問題和崗位問題,,下面就是虛位以待,什么人來入額的問題了,。在遴選的問題上,,最值得關心的應該是入額標準問題。入額標準怎么設,?有人說很簡單,,擇優(yōu)選拔,優(yōu)秀的入額,。 但是怎么算“優(yōu)秀”,?在優(yōu)秀這個問題上有各種說法了。有人說優(yōu)秀體現(xiàn)在經驗上,,所以審判員經驗豐富,,從事審判工作時間長嘛,應該優(yōu)先,;也有人說優(yōu)秀體現(xiàn)在能力上,,助審員年輕,學歷高,,法學功底扎實,,辦案也多,,要在同一平臺競爭;還有人說目前在綜合部門工作的同志改革前很多是從業(yè)務條線選拔上來的,,也應該給機會入額,。說的都沒錯。但是談的“優(yōu)秀”標準實際是有差別的,。比如第一種“優(yōu)秀”的標準是年資,,第二種“優(yōu)秀”的標準是辦案,第三種“優(yōu)秀”的標準是選拔,。這些標準應該用哪個,?定哪個什么合適? 根據(jù)崗位性質定,。既然法官崗位的定義是是行使裁判職責,,承擔司法責任,那么標準的設定只能以審判為導向,,證明在審判這個問題上足夠優(yōu)秀,,達到標準。因此,,只能以辦案能力水平來論英雄,。這是總原則。年資是不是標準之一,?可以,,因為是審判經驗的一種反映。辦案能力算不算,?當然算,。綜合部門的工作經驗算不算?原則上就不能算了,,至少不能算做主要因素,,只能從多崗位鍛煉的角度作為第二位的考量因素了。 如此,,第一個問題就是以審判為導向,。下一個問題又來了,審判能力怎么衡量,?這個問題很難回答,,法官們爭議也很大。但總體上還是可以有幾個尺度可以考量,,一是辦案數(shù)量,,二是辦案質量,三是辦案時間。這里爭議最大的是辦案數(shù)量問題,。辦1個案子工作量大還是辦100個案子工作量大,?真不好說。1個疑難復雜案件足夠讓一個法官去皓首窮經追尋答案,,而100個批量案件沒準一兩天就辦結了,。這怎么比呢?含金量不同??! 上海的辦法是應用了案件權重系數(shù)。運用大數(shù)據(jù)的方法,,通過一整套系統(tǒng)的運算,,確定具體案由的系數(shù)。(具體參見《法官們,,你們是否誤解了案件權重系數(shù),?》)其次,,辦案質量問題,,上海采用的辦法是由高院審監(jiān)庭、審管辦組織統(tǒng)一隨機抽查,,由審判專家組成團隊鑒定是否存在瑕疵,。最后,辦案時間問題,,長期在一線辦案的通過考核即可入額,,最大程度保證隊伍的穩(wěn)定,而脫離辦案一線時間比較長則需要設定一個時間跨度,,如果再長則需要證明一下自己仍然適合一線辦案,。只有較好地解決以上三個度量衡的問題才能解決考核的公平性問題,也才可能實現(xiàn)法官入額“以考核為主,,考試為輔”,。 05 員額制只是改革邁出的第一步 總結一下,“額,、崗,、人”三位一體,三者互相匹配,,員額制才算真正落地,。因此,員額制的推進是個系統(tǒng)工程,,并非僅僅解決誰入額誰不入額的問題,,而是撬動原體制向新體制跨越的第一步,這一步推進之后,新的“生態(tài)系統(tǒng)”將被開啟,。 一旦人員分類定崗完成,,法官各就各位,可以預見,,接下來將發(fā)生一系列連鎖反應,。 易見的是審判工作模式變化。案多人少情況下增加法官人數(shù)的模式不再行得通,,未來只能通過按比例增加法官和輔助人員的模式,,而且法官增長有限,提高效益必須要從輔助人員中挖潛,。那么,,法官與輔助人員新的配合模式探索迫在眉睫,原來法官與書記員配合改為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相互配合,職責如何劃分,?如何配置更符合司法規(guī)律,,更能提升效率?這還涉及法官哪些工作可以被替代,?哪些不能,?回答這個問題至少需要涉及法官心證形成過程的理論研究,涉及訴訟制度,、訴訟程序的改革等,。如果案件持續(xù)高位增長,而輔助人員的產能跟不上,,很可能讓入額法官沒有“獲得感”,。 深層的則是管理模式變化。員額制落實后,,入額法官走單獨職務序列,,司法責任制相應落實,職業(yè)保障制度也配套推進,,“責,、權、利”將實現(xiàn)新的統(tǒng)一,。為什么說管理模式需要改變,?假如做一個模式對比,改革前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有些類似“家長制”,,家長說了算,,但家長承擔所有責任,。改革去“行政化”之后,責任都落在了法官頭上,,管理模式將更像“球隊”,,管理者和法官的關系正如教練和球員。教練雖然排兵布陣,,指導戰(zhàn)術,,但是場上的球怎么踢卻不是教練說了算,球員說了算,,由“聽得見炮聲的人”做決定,。教練不能替球員做決定,只能教他們如何做決定,。
在我看來,,關于改革更恰當?shù)恼f法是從一個舊的生態(tài)系統(tǒng)演化到新的生態(tài)系統(tǒng),是不斷動態(tài)演化的過程,?!吧鷳B(tài)系統(tǒng)”有其內在的演化邏輯,員額制只是第一步,,這一步改革是中央強力推著走,,而員額制落地之后,改革可能被“倒逼”著必須協(xié)調推進,,否則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 【斑斕 · 新知】法官們,,你們是否誤解了案件權重系數(shù),? 注:所有打賞費用都將支付給文章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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