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校園欺凌,,可否給學校一定的懲罰權(quán)教育部門須賦予學校一定的懲罰權(quán)、評價權(quán),,建立起包括負面后果模式在內(nèi)的行為規(guī)范,,讓學生從小就養(yǎng)成底線意識、規(guī)則意識,、責任意識,,明白哪些行為將產(chǎn)生不利后果,,自己需要為這些行為付出什么樣的代價。 一 段網(wǎng)傳視頻曝出湖南省懷化市沅陵縣“一男生在校外遭人群毆”,,目前,,涉事的三名學生均被處以行政拘留,未參與毆打的三人不予處罰,,責令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鑒 于涉事的鳳鳴學校連續(xù)發(fā)生兩起“學生欺凌”事件,沅陵縣教育局決定對該校校長停職處理,,并立案調(diào)查,;對鳳鳴學校、沅陵職中的領(lǐng)導班子進行誡勉談話,,并在全 縣通報批評,。 我國目前的法律,對校園暴力中未成年施暴者的事后處罰是“軟而無力”的,。以本起事件為例,,雖然三名學生被行政拘留,可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即便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也不予執(zhí)行。 在 《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里,,有諸多對違法未成年人免除,、減輕、從輕處罰的規(guī)定,,這主要是考慮到未成年人認知能力弱,、可塑性強。同時,,校園暴力問題也 遠非簡單降低法律責任能力年齡或者加重處罰能夠解決,。這一方面可能使“不良少年”走向脫離乃至仇恨社會的不歸路;另一方面,,若不消除校園欺凌的土壤,,“壞 孩子”是抓不盡的,總會“春風吹又生”,。 校園暴力涉及社會,、家庭、學校等多重環(huán)境因素,,而社會因素過于宏觀,,社會氛圍難以在一時間得以改善,,家庭相對封閉,外力通常難以進入,。從可操作性上來講,,改變校園欺凌的校園環(huán)境,由學校承擔整治校園暴力的主要職責,,也就成了眾望所歸,。 就 在今年4月底,教育部首次從國家層面開展中小學校園欺凌專項治理活動,,目前,該活動進入第一階段,,涉及開展教育,、完善制度、加強預防,、及時處理等多方面,。 可以說,發(fā)生在湖南沅陵的校園欺凌是“頂風作案”,?;蛟S正因此,與以往不同的是,,本次發(fā)生校園欺凌事件的鳳鳴學校,,其校長被停職處理,相關(guān)處罰也向所有老 師和校長發(fā)出警示,。 也許該校長確實存在沒有及時開展教育,、預防等失職行為,但我們必須意識到,,這些年來,,校方一直對校園“小霸王” 沒有更多好辦法。某種程度上,,我們賦予了校方教書育人,、預防校園暴力的責任,卻沒有賦予他們強有力的武器,。實際上,,相對于專項治理活動,更重要的是建立規(guī) 范學生行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長效機制,。 教育部門可以賦予學校一定的懲罰權(quán)、評價權(quán),,建立起包括負面后果模式在內(nèi)的行為規(guī)范,,讓 學生從小就養(yǎng)成底線意識,、規(guī)則意識、責任意識,,明白哪些行為是他人,、學校和社會不能接受的,哪些行為將產(chǎn)生不利后果,,自己需要為這些行為付出什么樣的代 價,。另一方面,學校也要有所作為,,在校園欺凌行為尚不嚴重的時候及時關(guān)注并加以制止,。 □舒銳 責任編輯:王彥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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