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是反壟斷法的核心內容,,反壟斷法通過保護市場的正常有序的競爭環(huán)境來保護各類是市場競爭主體和消費者的利益,。但作為相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其權益應得到重點關注與保護,。 反壟斷法是商品經濟發(fā)展的必然結果,,雖然各國反壟斷法的稱謂不盡相同,但總的來說它們都是以壟斷和各種限制競爭的行為作為其規(guī)制對象的,,并且把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作為立法目的之一,,同時“消費者權益也是評價一項協議或行為是否應予譴責或獲得豁免的一個重要標準?!盵1]反壟斷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關系是十分密切的,。盡管各國學者對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和價值目標之認識不盡一致,但絕大多數學者認為,,反壟斷法禁止一系列的限制競爭行為,,而實施反壟斷法的根本目的就是通過禁止限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的競爭秩序和使消費者得到最大的福利,。 一,、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論基礎 (一)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反壟斷法產生與發(fā)展的現實需要 反壟斷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而由商品經濟而產生的自由競爭必然導致壟斷的產生。壟斷集團組織大量出現,,并使用各種經濟手段限制公平自由的競爭,,甚至國民濟命脈掌控在少數壟斷組織手中。廣大消費者和中小企業(yè)的權益在這場浩劫中早蕩然無存,。它們在與壟斷企業(yè)的交易過程中毫無公平和自由可言,。人們認識到壟段的危害開始要求政府運用行政公權力對這種無序的競爭進行干預,使市場重回秩序狀態(tài),。由于壟斷行為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僅會導致競爭受挫,,而且波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故各國的反壟斷立法都提出了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的原則,。 ?。ǘ┓磯艛喾ń洕杂稍瓌t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邏輯起點 “自由是反壟斷法最基本、最直接的價值,?!盵2]反壟斷法所強調的經濟自由更多的是指市場經營者的競爭自由和消費者的商品和服務選擇自由,而不是采取極端的對市場的放任不管的方法。反壟斷法的目的就在于“保護競爭而不是競爭者”,。經濟自由對消費者來說,,意味著可以從競爭中獲益,可以貨比三家并用較低的價格買到高性價比的商品或服務,。從另一方面講是體現了對消費者的經濟公平,。 (三)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之一 維護市場有效競爭從來都是反壟斷法首要關注的目標,,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學者和立法者越來越認識到實施壟斷行為的企業(yè)因限制競爭而造成的各種經濟和社會損失的最終承受者是廣大的消費者。根據有效競爭理論,,良性的市場競爭能夠促使市場主體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創(chuàng)造出質優(yōu)價低的商品或服務來獲取市場份額,,而消費者則可以從中獲益。如果出現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情況就大不一樣了,,壟斷企業(yè)勢必為了獲取壟斷利潤而運用各種手段控制價格在較高的水平上并盡可能的減少投入,,或者通過價格歧視的手段損害消費者利益?!皦艛嘈袨楸砻嫔峡词菗p害了競爭對手的利益,,但競爭對手的損害仍會通過各種途徑最終落到消費者的頭上,而且消費者所受到的損害往往比競爭對手更大,,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置之不理,,則會極大地挫傷消費者對市場的信心,造成市場需求不足,,反過來限制生產的發(fā)展,,從而影響整個經濟的發(fā)展?!盵3]可見壟斷行為對消費者造成了嚴重的實際損害,,并且可以預見消費者即會支付壟斷價格又不能盡快享有技術進步還來的便利,間接損害了消費者的“福利”,。因此反壟斷法必須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己任,,以實現其維護消費者權益和良性競爭秩序的價值目標。 二,、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內容 反壟斷法通過對壟斷行為的規(guī)制使競爭趨于良睦有序,,保障消費者在交易中獲得較為公平的結果。反壟斷法對消費者進行的保護,,一般認為是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保護,。 (一)自主選擇權 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選擇其購買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務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違背消費者的真實意思強行推銷商品或服務,。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是消費者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其具有兩個特點:選擇的自愿性和自由性,。選擇的自愿是說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購買,、購買的數量、種類,、支付方式等,。唯有如此,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才真正得以實現,。所以,,保護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前提條件是保證消費者在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的自愿性。選擇的自由性是從經營者的層面來理解的,,是指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的自由購買意愿進行禁止或限制,。任何禁止和限制消費者購買意愿的經營者行為都是對消費者自由選擇權的侵犯。 ?。ǘ┕浇灰讬?br> 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公平的交易條件,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的權利,。這也是平等自愿法律原則的具體體現,。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的主要內容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交易行為是在完全處于交易雙方的平等自愿基礎上完成的,不存在任何的強迫或歧視,;(2)交易完成后雙方都可以獲得滿足,,尤其是消費者以合理的對價獲得了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務。 此外,,我們還要關注反壟斷法的訴訟程序和執(zhí)行制度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我國的反壟斷訴訟管轄權應該歸由反壟斷執(zhí)法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這是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理由:其一,,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實施了反壟斷法律制度的國家,,其反壟斷訴訟的管轄法院都是確定為中等級別的法院。主要是因為反壟斷案件往往涉及到經濟和反壟斷法兩個方面的專業(yè)知識,,專業(yè)性較強,,管轄法院的級別越高,,能夠保證反壟斷案件更高的審理質量,。其二,在反壟斷執(zhí)法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所在的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有助于案件的審理,。 級別管轄是從縱向確定了受訴法院的序列,,但還需要按各法院的轄區(qū)與反壟斷案件的隸屬關系來確定地域管轄。因此,,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反壟斷訴訟的受訴法院不僅應當包括被告所在地法院,,還應包括侵權行為地法院,,即包括侵權行為發(fā)生地法院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法院。這樣既能方便消費者,,又可以最大程度的公平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另外,由于受到我國法律中民事責任規(guī)定傳統的影響,,我國《反壟斷法》的損害賠償部分并沒有采納懲罰性賠償的觀點,,僅在第50條規(guī)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反壟斷法損害賠償制度的第一個也是迄今唯一一個明確的法律規(guī)范。這種補償性的硬性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能保護消費者實際的經濟利益,。 三、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權益不足與改進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法治觀念的深入人心,,我國的反壟斷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發(fā),,但是在壟斷行為發(fā)生后,在其所承擔責任,、主管機關執(zhí)行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壟斷行為后的責任承擔 《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賦予了民眾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但并沒有追究實施壟斷行為的經營者刑事責任的權利,。刑法里規(guī)定了單位犯罪,單位主要責任人與直接責任人是可以承擔刑事責任的,。如果只能提起民事訴訟,,那么相關企業(yè)的高層們大可以在離職后帶著大量的財富瀟灑走人,而企業(yè)卻可能要為此付出昂貴的代價,。更何況在行政壟斷中,,由于企業(yè)高層安排的政策性,常常是可以進行職位的變動調任,,其壟斷心態(tài)甚至是壟斷政策得以在新公司處大行其道,。 另外,我國新民訴法增加了公益訴訟的相關規(guī)定,,提起訴訟的原告不再只能是因壟斷行為遭受直接損害的人,。 由《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對壟斷行為的懲罰基本上是補償性的,,這樣不會對壟斷行為產生應有的威懾力,,同時不利于鼓勵受害人提起訴訟,,不利于從根本上禁絕壟斷行為。因此在中國實行懲罰性賠償很有意義,,懲罰性賠償的功能可以歸納為補償,、懲罰、威懾,、與激勵四種,。 1、補償功能 懲罰性賠償的補償是一種含蓄的補償,,旨在補償各種不能依補償性賠償制度正常補償的損害與費用,。其補償功能主要體現在,懲罰性賠償金能夠補救受害人遭受的財產或非財產損害,,及受害人為訴請賠償而支出的訴訟或律師費用等,。但是,壟斷損害的計算是相當困難的,。因此,,在許多情況下,懲罰性賠償是在實際的損害不能準確地確定,,通過補償性賠償難以補償受害人的損失的情況下適用的,。懲罰性賠償的補償優(yōu)勢主要有以下兩點:首先,懲罰性賠償能夠對心理痛苦,、名譽侵害等精神損害進行充分救濟,;其次,懲罰性賠償能補償受害人提起訴訟后所支付的各種費用,,特別是與訴訟有關的費用,。 2、懲罰功能 顧名思義,,懲罰功能是懲罰性賠償最基礎的功能,,其他諸如威懾、激勵等功能都是建立在這一功能的基礎之上,。懲罰性賠償主要是針對那些具有嚴重的不法性,、反社會性和道德上的應受譴責性的行為適用的,是為了懲罰那些故意的或惡意的侵權行為,、無視或漠視他人權利的行為,、專斷或蠻橫的行為。相比較而言,,懲罰性賠償對違法者造成的損失可能是巨大的,,懲罰性賠償具有補償功能卻又突破了補償功能,,突破了補償性賠償的交易本質而體現出懲罰的本質,,大大加重了不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這也是懲罰性賠償最為顯著的功能。 3,、威懾功能 威懾功能也叫遏制或預防功能,,是指懲罰性賠償具有威懾被告與其他第三人從事相同的不法行為的功能。遏制是對懲罰性賠償合理性的傳統解釋,,威懾功能雖然是懲罰功能的衍生功能,,但是威懾功能卻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而懲罰性賠償則可以鼓勵受害人為獲得高額賠償金提起訴訟,懲治不法行為并對此類行為進行威懾,。懲罰性賠償的威懾功能是效率的體現,,對違法行為實施事前預防,減少了違法行為對社會資源的浪費,。 4,、激勵功能 激勵功能,是指懲罰性賠償具有激勵受害人提起訴訟,,從而使法律得到充分實施的功能,。懲罰性賠償的激勵功能和威懾功能密切聯系。法律的公共執(zhí)行需要巨大的社會成本,,而政府的資源又是有限的,,因而鼓勵私人參與法律執(zhí)行是使法律得到充分實施的良好選擇。然而,,由于私人執(zhí)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向社會提供一種公共產品,,除非得到利益上的激勵,否則花費大量時間,、精力與費用的訴訟風險會使受害者滋生“搭便車”的思想而指望坐享其成,。懲罰性賠償能提供金錢激勵,受害人為獲得賠償金就會積極提起訴訟,,捍衛(wèi)自己的權利,,懲罰違法者,提高了法律的威懾力,,從而提高法律的實施水平,。 (二)執(zhí)行機關的問題及改進 我國反壟斷法執(zhí)行體制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反壟斷主管機關方面的缺陷及改進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門性、獨立性,、準司法性的缺失 我國《反壟斷法》只在第9條概括規(guī)定了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設置和職權,。《反壟斷法》第9條規(guī)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①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②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fā)布評估報告,;③制定,、發(fā)布反壟斷指南;④協調反壟斷行政執(zhí)法工作,;⑤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guī)則由國務院規(guī)定?!?br> 反壟斷法制定出來需要嚴格執(zhí)行才能夠實現其價值,,不能如一般監(jiān)管機構那樣反復的妥協、協調,,也不應在嚴格執(zhí)行過程中融入過多的政治因素,,影響反壟斷法的實效。反壟斷委員會的設立,,其積極意義往往是潛在的,,但其缺點則是現實的。而且,,由于反壟斷委員會的組織缺乏法定性,,其獨立行使職權就失去了法律的有力保障,這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的實踐中也不難得到見證,。所以,,沒有法定性,就沒有獨立性,,權威性也必然受損,。我國反壟斷法第9條規(guī)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guī)則由國務院規(guī)定?!蔽覀兛梢园l(fā)現:法律中沒有規(guī)定反壟斷委員會的主要成員經立法機關提議,、批準,然后由國家主席或總理任命,;法律中也沒有規(guī)定反壟斷委員會的職權行使受總理或主席制約,;更沒有規(guī)定授予反壟斷委員會雇請內部人員的權力。如此高度概括的規(guī)定,,在實際執(zhí)法過程中,,容易使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成為一種擺設。 (2)多頭執(zhí)法機關不僅不符立法潮流,,而且有悖于專業(yè)性,、權威性要求。同時各主管機關之間職責權限劃分模糊,,存在交叉和重疊,同一功能的多個機構與單一機構相比,,其執(zhí)法成本高而效率低,,可能為實現本部門的利益而相互爭奪壟斷案件的執(zhí)行權。這樣一來,,既浪費了執(zhí)法資源,,也降低了執(zhí)法效率。 針對這種觀點,,目前的觀點主要分為兩種,,一是新設一個專門的反壟斷執(zhí)行機構;二是由目前的執(zhí)法機構(主要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商務部)獨立或分別行使職權,。國內主流觀點主張應“設立獨立的、專業(yè)的,、強大的反壟斷執(zhí)行機構,。” 2,、法院設置問題及改進 反壟斷法執(zhí)法機構對于反壟斷法的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作為終極實施的第三方,司法機構是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反壟斷法的實施中,,它有權對執(zhí)法機構的裁決進行司法審查,以此監(jiān)督和制約執(zhí)法機構的執(zhí)法活動,。因而,,如何使我國的司法機構即法院有效發(fā)揮司法審查的功能?!斗磯艛喾ā穼嵤┮詠?,我國反壟斷法第一案中法院的表現暴露了我國現有體制下法院的無奈。 首先,,我國法院沒有設立專門法庭,,而反壟斷問題常常涉及較為復雜的經濟分析,未受過專門訓練的法官則難以勝任,。其次,,在程序和期限上,如當事人對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派出機構的裁決不服,其上訴權沒有相應制度的保障,。再次,,中國的司法審查系統在行政權力濫用方面給予個人的權利救濟非常有限。盡管近年來有所改善,,但由于司法系統結構及人事財務受制于地方政府,,司法機構缺乏獨立性,法院的司法審查的功能無法得以有效的發(fā)揮,。此外,,相關法官的反壟斷法方面的專業(yè)水平還有待提高。 3,、反壟斷私人執(zhí)行的缺失 私人執(zhí)行和公共執(zhí)行是反壟斷法執(zhí)行體制的兩大支柱,,他們之間有分工和競爭,但更多的是合作和互補?,F在,,世界上主要國家反壟斷法都非常強調私人執(zhí)行和公共執(zhí)行分工和協調的重要性,單純地依靠公共執(zhí)行或者私人執(zhí)行都是不可取的,,私人執(zhí)行和公共執(zhí)行只有聯合起來才能實現最佳的實施效果,。具體而言,反壟斷法私人執(zhí)行有以下優(yōu)勢:首先,,私人執(zhí)行減輕公共執(zhí)行的負擔,;其次,私人執(zhí)行有利于實現對反壟斷主管機構的制約,;再者,,私人執(zhí)行有利于反壟斷法更有效的執(zhí)行;最后,,私人執(zhí)行使受害人更易獲得賠償,。在我國反壟斷法的制定過程中,許多學者主張應建立私人訴訟制度,,并認為一元執(zhí)行體制向二元執(zhí)行體制的轉變是歷史發(fā)展的必然,。但從我國《反壟斷法》的規(guī)定來看,我國實行的仍然是以公共執(zhí)行體制為主導的一元執(zhí)行體制,,立法中尚未規(guī)定反壟斷法私人執(zhí)行的相關制度,。因此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可以考慮將私人執(zhí)行與懲罰性賠償相結合,,將私人執(zhí)行寫入法律,。 注釋 [1]卜利軍、卜海濤:《反壟斷法中的消費者權益研究》,,《法學雜志》2007年第3期,。 [2] 鄭鵬程:《歐美反壟斷法價值觀探討》,,《法商研究》2007年第l期。 [3]茹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唯實》2004年,。 參考文獻 [l]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2]李國海.反壟斷法實施機制研究[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6. [3]孔祥俊.反壟斷法原理[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4]吳振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解讀》[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5]孔祥俊著.中國現行反壟斷法理解與適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6]游勸榮.反壟斷法比較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7]曹士兵.反壟斷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9. [8]王利明.“懲罰性賠償研究”.《中國法學》(北京),,2000年4期. [9]茹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唯實》,,2004年第7期. [10]吳建國.中外反壟斷法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湖南社會科學,,2008(04):7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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