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分配不均時該如何確定案由,? 【案情】 原告陳某等13人均系被告某村民小組的村民,并且都在被告處依法取得了有關土地的承包使用權,。2009年被告集體所有的田地被依法征用,,并依法取得了相應的補償款。然被告在沒有制定具體分配方案的情況下對該征地補償款進行了分配,,后原告陳某等12人只分得了其他村民補償款8000元的一半,,即4000元,另外1人分文未分,。陳某等13人多次要求被告補齊差額,,但都未果。原告陳某等13人無奈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歧】 該案在立案確定案由過程中存在兩種分歧: 第一種:該案應定為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因為在該案中,原告陳某等13人均系被告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但被告在分配該征地補償款時并未召集所有村民進行討論,,也未制定具體的分配方案,剝奪了原告在集體經濟組織中所應享有的分配權,,最后導致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該案應定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第二種:該案應定為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因為該案是在征地補償款取得后的分配過程中,被告對該征地補償款進行了不公平的分配,,少分給了原告征地補償費,,甚至不分給部分原告,最后使得原告的權益受到損害,。因此,,該案應定為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評析】 筆者認為該案首先應該明確何謂承包地征收補償費? 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包括三個部分: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人財產損失的補償。安置補助費是對需要安置的人員喪失具體生活保障功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土地補償費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消滅的補償,。其實在這三部分當中,前兩部分是沒有多大爭議的,,因為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都是涉及個人補償,只有土地補償費事先歸集體所有,然后由集體組織進行分配,,因此爭議最大的也就是土地補償費了,。 那么,在訴訟過程中,,我們就應該確定到底是哪一部分補償費的糾紛,,如果是前兩部分,就應適用“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等涉及個人糾紛等案由,,而不適用“侵犯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與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在該案中,當然雙方爭議的也就是土地補償費,。由于土地補償費是以人民幣的形式體現的,那此時我們在大方向上是應定債權糾紛還是物權糾紛或者其他糾紛呢?筆者認為該案是物權糾紛,。大家知道土地補償費指國家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對其所有權轉移的補償,,土地補償費其實就是土地權屬變更的替代物,正如農村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其替代物的所有權當然也歸農民集體所有,。如要分配土地補償費,凡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都應享有同等權利,。當事人的這項權利被侵犯,是對其物權的侵犯,,因此,,該案是物權糾紛。 在物權糾紛的案由當中,,與本案聯(lián)系最緊密的案由就是“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和“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那么這兩個案由應適用哪個呢? 此時我們就應該找出這兩個案由的區(qū)別之處,筆者認為這兩個案由最主要的區(qū)別就是當事人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對于已經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要求分配征收補償費的,應適用“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對于未發(fā)包的土地被征收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土地補償費用分配不服提起的訴訟,,或者承包人之外的其他經濟組織成員對承包地征收后的補償費用分配不服引發(fā)的糾紛,則適用“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該案中陳某等13人均系被告某村民小組的村民,,并且都在被告處依法取得了有關土地的承包使用權。因此當原告對于被告分配征收補償費不均時提起的訴訟,,應定為“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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