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 咋辦法院判決:惡意一方給付房款
來源:河北法制網
本報記者 張 喬 房屋本來屬于夫妻共有,可丈夫擅自將共有房產出售給他人,,并將房款據為己有,,那么,妻子能要回屬于自己的那部分房款嗎,? 省會的蘇某和劉某系夫妻,,于1978年登記結婚,1995年房改時,,二人取得一套房產,,登記在蘇某名下。2013年10月,,蘇某在未經劉某同意的情況下,,將該房產出售給樊某,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并將購房款數十萬元全部據為己有,。劉某知道后,一紙訴狀將蘇某及買房的樊某告到石家莊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 蘇某稱,,其雖與劉某為夫妻關系,但該訴爭房屋系其個人房產,,自己有權處置,,妻子劉某無權要求返還。購房人樊某稱,,其對蘇某與劉某婚姻狀況并不知情,,但已支付房款給蘇某,,自己購房屬于善意取得,不應返還劉某房屋,。 石家莊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房屋是蘇某與劉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取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guī)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樊某以合理價格善意取得房屋,,樊某與蘇某之間簽訂買賣協議應為有效,但蘇某未經妻子劉某許可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其主觀惡意明顯,,損害了劉某的合法權益。蘇某賣房所得錢款,,應屬夫妻二人共同財產,,因此判決被告蘇某給付原告劉某一半房款。 法官說法: 主審此案的法官張悅普說,,現在社會上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夫妻雙方共有房產往往登記在一方名下。登記的一方不經另一方允許,,將房屋出售給不知情的第三人,,損害了夫妻一方的共同財產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受害方無法追回已售出并辦理過戶的房產,,但擅自出售房產的一方,應為自己的惡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將出售房屋所得價款的一半給付受害方,這樣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受害方的財產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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