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合同的差異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于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于法律行為效果的發(fā)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則》第62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規(guī)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guī)定或者不可能發(fā)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45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第46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條件是什么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條件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條件是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為內容的附款。這里的所謂附條件法律行為不同于附條件買賣,,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條件,。 條件,根據其決定法律行為為效力的發(fā)生或消滅的作用可分為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以條件事實的發(fā)生或不發(fā)生為標準可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條件的成就,,是指作為條件內容的事實已經實現。條件的成就是決定法律行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問題,,因此事關當事人的利益,。條件成就的效力,在于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或消滅,。 三,、期限是什么 所謂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是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為內容的附款,。這里的期限與法律行為的履行期限是有區(qū)別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為所負義務的履行所加的時間限制,。 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來時,法律行為的效力發(fā)生或消滅,。期限到來的效力在于決定附期限法律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或消滅,。 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的區(qū)別 條件與期限盡管都是法律行為的附款,,但兩者還是有明顯的區(qū)別,,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于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fā)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如果不屬于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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