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的最大亮點被歪讀 作者:石飛 因為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從7月1日起施行,,所以近日許多媒體對此進行了密集的報道,而其中不少媒體把“焦”聚歪了,,包括7月1日中國之聲《新聞與報紙摘要》在內(nèi)的不少中央和地方媒體使用的標題居然是“新勞動合同法實施《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同酬》,。 我從事勞動工作20年,一直關注和研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精神及其演進,。我焦慮地認為,把《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同酬》作為新修《勞動合同法》的最大亮點來宣傳,,實在是法律的誤讀和誤導,,有悖修法的良苦用心,,勢必影響法律的貫徹落實,。 我們首先要明白,國家立法機構(gòu)之所以要修改《勞動合同法》并且唯一針對勞務派遣一項,,是因為我國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形式被嚴重濫用,,泛濫成災。據(jù)全國總工會調(diào)研報告顯示,,國內(nèi)勞務派遣人員總數(shù)已經(jīng)達到6000多萬,,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業(yè)和機關事業(yè)單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過2/3的員工都屬于勞務派遣,。按照一些專家學者調(diào)查,,我國公有制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已經(jīng)超過職工總數(shù)70%以上。修改《勞動合同法》的目的,,就是要遏制濫用勞務派遣行為,。 而要達此目的,關鍵在于要對勞務派遣制定剛性的杠杠,,做出具體明晰的限制,,使其濫用不得。修改前的《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就是因為“三性”界定不明,,致使眾多用人單位鉆了空子,,在固定、主營,、長期崗位上濫用派遣,。因此,修法對此作了針對性的界定:“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chǎn)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nèi),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边@等于給勞務派遣戴了“緊箍咒”,等于對泛濫成災的勞務派遣亂象釜底抽薪,,只要切實兌現(xiàn)“三性”界定,,用人單位那是不可能再濫用勞務派遣工的。這才是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最大的亮點,。舍此不論,,即丟掉了修法的主旨。 致于勞務派遣工同工同酬的問題,,修法只是作了重申和操作上的明確,,并不是什么“最大的亮點”。原法本來就明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quán)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br /> 而對于一些媒體宣傳“新勞動合同法實施,,《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同酬》”之說,只會讓笑掉大牙——太外行,,太法盲,。從法律層面上講,自1995年1月1日施行《勞動法》起,,“臨時工”就進了歷史博物館,。不管是計劃經(jīng)濟時代延續(xù)下來的固定工、正式工,,還是企業(yè)新錄用的人員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是所在單位的正式職工,試問哪里還有什么“臨時工”,?之所以“臨時工”至今仍然頻繁出現(xiàn)在人們的話語中,,一是習慣使然,一是受某些“老人老辦法”政策的影響,。致于勞務派遣工,,他們并不是“臨時工”。他們與所在的勞務派遣公司確立了勞動關系,,是所在勞務派遣公司的正式員工,。對于用工單位來說,他們是從勞務派遣公司雇用來的人員,,雖然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但也不是“臨時工”,。 總之,如果撇開或忽視勞務派遣“三性”具體界定這個關鍵性的問題而言他,,勢必不利于落實新修定的《勞動合同法》,,只會讓出心要抵制新法,繼續(xù)要違規(guī)濫用勞務派遣的企業(yè)歡欣鼓舞,,廣大勞動者仍然要繼續(xù)遭受非法勞務派遣的侵權(quá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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