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稅在線北京08/12/2003信息】 (四)選擇代銷方式的增值稅籌劃
代銷通常有視同買斷方式和收取手續(xù)費方式兩種方式。 (1)視同買斷方式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xié)議,,委托方按協(xié)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 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xié)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由于這種銷 售本質上仍是代銷,,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時,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并未 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 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應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 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本企業(yè)的銷售收入。企業(yè)受托代銷發(fā)出的商品作為委托 代銷商品處理,,借記“委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單 位的代銷清單,按代銷清單上注明的已銷商品貨款的實現(xiàn)情況,,按應收的款項,,借記 “應收款項”、“應收票據(jù)”等科目,,按實現(xiàn)的營業(yè)收入,,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科 目,按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受托單位銷售的委托代銷商品收入的確認及賬務處理,與本企業(yè)對外銷售商品收入的 確認和賬務處理相同,。 [案例455] [案情說明] 銅木(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千佳商場銷售甲商品100件,,協(xié)議價 為100元/件,該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稅率17%,。銅木(上海)有限公司收到上海 千佳商場開來的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發(fā)票上注明:售價10000元,,增值稅 1700元,。B企業(yè)實際銷售時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上注明:售價12000元,,增值稅為2040元,。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會計準則——收入》。 [會計處理] 銅木(上海)有限公司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1)銅木(上海)有限公司將甲商品交付上海千佳商場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 6000 貸:庫存商品 6000 (2)銅木(上海)有限公司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上海千佳商場 117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6000 貸:委托代銷商品 6000 (3)銅木(上海)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千佳商場匯來的貨款11700元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 貸:應收賬款——上海千佳商場 11700 [會計處理] 上海千佳商場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1)上海千佳商場收到甲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10000 貸:代銷商品款 10000 (2)上海千佳商場實際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404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2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1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10000 借:代銷商品款 10000 貸:應付賬款——銅木(上海)有限公司10000 (3)上海千佳商場按合同協(xié)議價將款項付給銅木(上海)有限公司時: 借:應付賬款——銅木(上海)有限公司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2)收取手續(xù)費方式 即受托方根據(jù)所代銷的商品數(shù)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xù)費的銷售方式,。對受托方來說,, 收取的手續(xù)費實際上是一種勞務收入。這種代銷方式與第(1)種方式相比,,主要特 點是,,受托方通常應按照委托方規(guī)定的價格銷售。在收取手續(xù)費代銷方式下,,委托方 應在受托方已將商品售出,,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銷 售后,,接應收取的手續(xù)費確認收入。企業(yè)委托代銷發(fā)出的商品作為委托代銷商品處理,, 借記“委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單位的代銷清單 時,,按代銷清單上注明的已銷商品貨款的實際情況,,按應收的款項,貸記“主營業(yè)務 收入”科目,,按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科目,。按應支付的代銷手續(xù)費,借記“營業(yè)費用”科目,,貸記“應收款項”等科目,。 受托單位銷售的委托代銷商品,接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應付 委托單位的代銷款項,貸記“應付賬款”科目,,接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 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 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接應收取的手續(xù) 費,,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或“其他業(yè)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貸記“銀行存款” 科目,。 [案例456] [案情說明] 仍以[案例455]的資料為基礎,,進一步講解。 代銷合同規(guī)定,,上海千佳商場應按每件100元售給顧客,,銅木(上海)有限公司按 售價的10%支付上海千佳商場手續(xù)費。上海千佳商場實際銷售時,,即向買方開一張增 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上注明甲商品售價10000元,增值稅額1700元,。銅木(上海)有限 公司在收到上海千佳商場交來的代銷清單時,,向上海千佳商場開具一張相同金額的增 值稅發(fā)票。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會計準則——收入》,。 [會計處理] 銅木(上海)有限公司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1)銅木(上海)有限公司將甲商品交付上海千佳商場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 6000 貸:庫存商品 6000 (2)銅木(上海)有限公司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上海千佳商場 117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借:營業(yè)費用——代銷手續(xù)費 1000 貸:應收賬款——上海千佳商場 1000 (3)銅木(上海)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干佳商場匯來的貨款凈額: 10700(11700-1000)元時: 借:銀行存款 10700 貸:應收賬款——上海千佳商場 10700 [會計處理] 上海千佳商場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1)上海千佳商場收到甲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10000 貸:代銷商品款 10000 (2)上海千佳商場實際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 貸:應付賬款——銅木(上海)有限公司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應付賬款——銅木(上海)有限公司 1700 借:代銷商品款 1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10000 (3)上海千佳商場歸還銅木(上海)有限公司貨款并計算代銷手續(xù)費時: 借:應付賬款——銅木(上海)有限公司 11700 貸:銀行存款 10700 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0 我們可以根據(jù)上述視同買斷方式和收取手續(xù)費方式的差異性,,合理合法地進行納 稅籌劃,以期達到納稅額最小化,。 [案例457] [案情說明] 千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皇朝商城簽訂了一項代銷協(xié)議,,由北京 皇朝商城代銷千島(北京)有限公司的產(chǎn)品,不論采取何種銷售方式,,千島(北京)有限 公司的產(chǎn)品在市場上以1000元/件的價格銷售,。千島(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皇朝商城 最終簽訂的代銷協(xié)議為: 北京皇朝商城以1000元/件的價格對外銷售千島(北京)有限公司的產(chǎn)品,根據(jù)代 銷數(shù)量,向千島(北京)有限公司收取20%的代銷手續(xù)費,,即北京皇朝商城每代銷一件 千島(北京)有限公司的產(chǎn)品,,收取200元手續(xù)費,支付給千島(北京)有限公司800元,。 到年末,,北京皇朝商城共售出該產(chǎn)品1萬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會計準則——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 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 [計算分析] 對于這項業(yè)務,,雙方的收入和應繳稅金(不考慮所得稅)情況分別為: (1)千島(北京)有限公司: 收入增加800萬元,,增值稅銷售項稅額為170萬元(1000萬元×17%)
(2)北京皇朝商城: 收入增加2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相抵后,,該項業(yè)務的應交 增值稅為零,但北京皇朝商城采取收取手續(xù)費的代銷方式,,屬于營業(yè)稅范圍的代理業(yè) 務,,應繳納營業(yè)稅10萬元(200萬元×5%)。 (3)千島(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皇朝商城合計,,收入增加了1000萬元,,應交稅金 180萬元。雙方都從這項業(yè)務中獲得了收益,。 [案例458] [案情說明] 仍以[案例457]的資料為基礎,,進一步講解,。 千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皇朝商城采用視同買斷方式的代銷方式,,簽訂的協(xié)議 為:北京皇朝商城每售出一件產(chǎn)品,千島(北京)有限公司按800元的協(xié)議價收取貨款,, 北京皇朝商城在市場上仍要以1000元的價格銷售千島(北京)有限公司的產(chǎn)品,,實際 售價與協(xié)議價之間的差額,即200元/件歸北京皇朝商城所有,。假定,,到年末,北京 皇朝商城共售出該產(chǎn)品1萬件,。 [計算分析] 對于這項業(yè)務,,雙方的收入和應繳稅金情況分別為(不考慮所得稅): (1)千島(北京)有限公司: 收入增加8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增加136萬元(800萬×17%),。 (2)北京皇朝商城: 收入增加2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70萬元(1000萬元×17%),進項稅額為 136萬元(800萬元×17%),相抵后,,就該項業(yè)務的應繳增值稅為34萬元,。 (3)千島(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皇朝商城合計,收入增加了1000萬元,,應交稅金 170萬元,。 [比較分析] 采取視同買斷方式的代銷方式與采取收取手續(xù)費方式的代銷方式相 比: (1)千島(北京)有限公司: 收入不變,應交稅金減少34萬元(170萬元-136萬元) (2)北京皇朝商城: 收入不變,,應交稅金增加24萬元(34萬元-10萬元) (3)千島(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皇朝商城合計,,收入不變,應交稅金減少10萬元 (180萬元-170萬元),。 [分析指導] 顯然,,從雙方的共同利益出發(fā),應選擇視同買斷方式,,這種方式與 收取手續(xù)費方式相比,,在最終售價一定的條件下,雙方合計繳納的增值稅是相同的,, 但在收取手續(xù)費的方式下,,受托方要交營業(yè)稅。 [特別提示] 但在實際中運用時,,視同買斷方式的代銷方式會受到一些限制: (1)采取這種方式的優(yōu)越性只能在雙方都是一般納稅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體現(xiàn),。 如果一方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則受托方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這種方式,。 (2)節(jié)約的稅額在雙方之間如何分配可能會影響到該種方式的選擇。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與采取收取手續(xù)費方式相比,,在視同買斷方式下,雙方 雖然共節(jié)約稅款10萬元,,但千島(北京)有限公司節(jié)約34萬元,,彌補北京皇朝商城多交 的24萬元。所以千島(北京)有限公司如何分配節(jié)約的34萬元,,北京皇朝商城要多交24 萬元,。所以千島(北京)有限公司如何分配節(jié)約的34萬元,可能會影響北京皇朝商城選 擇這種方式的積極性,。千島(北京)有限公司可以考慮首先要全額彌補北京皇朝商城多 交的24萬元,,剩余的10萬元也要讓利給北京皇朝商城一部分,這樣才可以鼓勵受托方 選擇適合雙方的代銷方式,。 (3)明確了這一點以后,,另一個問題就是節(jié)約的稅款在雙方之間應通過何種方式 分配,。在實際中,協(xié)議應具體怎么簽訂,,這需要雙方本著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進行 協(xié)商,,在多級代理的情況下,這一問題將變得更加復雜,。通過本案例,,大家意識到兩 種不同的代銷方式對納稅的影響,在實際工作中,,根據(jù)具體情況,,選擇適當?shù)拇N方 式,可以降低納稅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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