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李秋萌)針對未成年犯罪主觀惡性小,,且極易回歸正常社會的特點,全國人大代表,、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李其宏近日提出建議,,建立“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制度”,給輕罪未成年人一個人生“去污”的機會,。 我國刑法第100條規(guī)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yè)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李其宏表示,,目前中國約有160部法律對歸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就業(yè)有限制,,例如公務員、教師,、律師等職位都不能擔任,,“這意味著一旦犯罪獲刑,將成為未成年人一生抹不去的污點”,。 李其宏認為,,未成年人犯罪一般是主觀惡性小,尚未形成反社會人格,,而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強,極易回歸正常社會,,如果因為初犯,、偶犯,而終生貼上罪犯的標簽,,就從根本上違反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fā)展觀的核心和本質,。他建議,在修改刑法等法律法規(guī)時,,應充分考慮“犯罪前科”條款中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區(qū)別規(guī)定,,對刑法第100條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修改。否則,,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制度等會因沒有法律的支撐而停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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