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租賃物存在權利瑕疵并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承租人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檢例第157號:陳某某與向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抗訴案 【案例要旨】出租人履行房屋租賃合同,,應當保證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租賃物存在權利瑕疵并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承租人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應當準確適用關于合同解除的法律規(guī)定,保障當事人能夠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審理法院: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三十八批指導性案例第157號 2. 出租人提供有害氣體超標的租賃房屋,,致承租人的租賃目的無法實現,,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租金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江某某訴南京宏陽房產經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賃物,,應符合租賃用途。經營房屋租賃業(yè)務的出租人,,應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治理,使之符合國家有關環(huán)保標準,。出租人如提供有害氣體超標的租賃房屋,侵害了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承租人的租賃目的無法實現,,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租金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2年第11期(總第315期) 3. 因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出臺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可請求解除合同——長春泰恒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與長春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1,、因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出臺導致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當事人締約目的不能實現,,該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鑒于雙方當事人對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當事人締約目的不能實現均無過錯,,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1的規(guī)定,僅判決返還已支付的價款及相應孳息,,對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當事人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3、對于一方當事人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稅損失,,在雙方當事人對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均無過錯的情況下,,可由雙方當事人基于公平原則平均分擔。 案號:(2019)最高法民再246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6期(總第284期) 4. 合同目的是當事人通過合同履行能夠得到的預期利益,,合同目的落空是當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核心要件——鄭某等訴南京德贊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合同目的是當事人通過合同履行能夠得到的預期利益,,合同目的落空是當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核心要件。在存在多個合同目的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合同目的落空對當事人預期利益的影響程度判斷當事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權,。區(qū)域代理型的特許經營合同具有自營業(yè)務與返點收益的雙重目的,因特許人原因導致被特許人返點收益的合同目的落空時,,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基礎喪失,,則被特許人享有法定解除權。 案號:(2020)滬73民終84號 審理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22年第7輯(總第173輯) 5. 買方明確表示不再支付貨款,,也不需要貨物,,且不存在惡意,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但繼續(xù)履行合同對買方顯失公平的,,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伍某某訴金明仕飲料機械設備(北京)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買方明確表示不再支付貨款,,也不需要貨物,且不存在惡意,,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但繼續(xù)履行合同對買方顯失公平,則應當支持違約方解除合同的請求,。解除合同不影響守約方主張違約責任,。 案號:(2017)京0102民初33337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20年第10輯(總第152輯) 6. 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鄭州佳龍食品有限公司訴河南鼎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解約方可以根據合同性質,,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減少價款或報酬。 案號:(2021)豫0104民初9419號 審理法院: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商事暨涉企典型案例 一,、法定的解除事由 本條(《民法典》第563條,,下同)具體列舉了各種法定解除事由,具體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依照《民法典》第180條第2款的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能預見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于某一客觀情況的發(fā)生無法預測,。這里的能否預見,,取決于人的認知能力和科學技術水平的差異,因此應當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作為判斷標準2,;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某一事件的發(fā)生具有客觀必然性,當事人即使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然無法避免該事件的發(fā)生,,也無法克服該事件造成的損害后果。一般認為,,下列情況可以屬于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 如地震,、海嘯等,。當然,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人類對有些自然災害(如臺風)的預報準確率已經很高,,因此大多數情況不屬于不可預見的客觀情況,。 (2)戰(zhàn)爭。 戰(zhàn)爭可以直接影響一個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政治,、經濟,、社會秩序,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 (3)社會異常事件,。 如罷工、騷亂等,。 (4)政府行為,。 如頒布新的政策、法律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因為疫情防控采取停工停產,、交通封鎖、人員隔離等行政管理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等,。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有大有小,,只有在因不可抗力達到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程度時,當事人才能解除合同,。 2.預期違約 所謂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尚未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情形,。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的情形,,破壞了債權人相信債務人會履行合同主要債務的合理期待,降低了債權人享有的合同權利的價值,。如果此時債權人不能采取應對措施,,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仍然必須著手履行合同的準備,或者坐等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才能主張救濟,,不僅會使損失進一步擴大,,還可能喪失更多的交易機會,因此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公平,。 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前者表現為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后者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依照本條規(guī)定,,并非任何履行期限屆滿前拒絕履行合同的行為都可以引發(fā)法定解除,原則上只有拒絕履行主要債務才能引發(fā)解除權的產生,。 3.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仍未履行 適用本項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發(fā)生遲延履行。 所謂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債務能夠履行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約定或者依法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未履行,。 (2)遲延履行的是主要債務,。 所謂主要債務,通常是指合同的主給付義務,,或者是對于實現合同目的而言必須履行的義務,。3 (3)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一般而言,,履行期限對合同目的的實現不具有根本影響,,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通常僅會令債權人遭受有限損失,而不至于使其合同目的落空,。因此,,法律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雖然債務人遲延履行合同主要債務,但也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是應向債務人發(fā)出履行債務的催告,。催告的主要目的在于,盡快確定寬限期,,明確解除權行使的條件,。債務人在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有權解除合同,。關于合理期限的確定,,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有明確規(guī)定的,應當依照該規(guī)定,。例如,,《技術合同糾紛解釋》確定的合理期限為3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確定的合理期限為3個月,。當事人也可以在催告時明確合理期限,,此時需要法院就該指定的期限是否合理,根據債務履行的難度,、所需時間長短等因素進行衡量,。而且,一般認為,,當法律,、司法解釋對合理期限有明確規(guī)定時,當事人指定的期限不能短于該期限,,但可以長于該期限,。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一般情況下,履行期限對合同目的的實現不會造成實質性影響,,但也有時候履行期限對合同目的的實現至關重要,,債務人如不在約定的期日或者期限作出履行,,債權人的合同目的將難以實現,。例如,,訂購中秋月餅,如在節(jié)后交付,,則必然導致合同目的落空,。如果遲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本條第1款第4項規(guī)定,,守約方不必再發(fā)出催告,,可立即解除合同。除遲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外,,當事人一方如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根據本條第1款第4項的規(guī)定,也導致法定解除權的產生,。這是一項概括性的合同解除權產生事由,。此類情形主要包括: (1)不能履行合同主要債務。 不能履行主要債務導致債權人的履行利益不能實現,,當然,,不能履行主要債務的原因多種多樣,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則直接適用本條第1款第1項的規(guī)定,,如果其他原因引起的,則可適用本項規(guī)定,。 (2)拒絕履行,。 具體又包括以下情形: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拒絕履行合同非主要債務(如拒絕履行主要債務則直接適用本條第1款第2項的規(guī)定)的; 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拒絕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不履行其他合同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3)履行與約定嚴重不符,無法通過修理,、更換,、降價等方法進行補救,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履行主要債務之外的其他合同義務不適當,,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雖然履行了主給付義務,,但是沒有履行從給付義務或者附隨義務等其他合同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買賣合同解釋》第19條規(guī)定:“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予以支持,。”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應當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義務,一般認為屬于合同的附隨義務,。不履行附隨義務也可能導致合同解除,,如《民法典》第778條規(guī)定:“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span>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1款前4項規(guī)定了各種具體的法定解除事由,,可適用于各類合同。除此之外,,《民法典》及其他法律也會對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作出規(guī)定,,且大多數屬于對某類特定合同的解除事由的規(guī)定。因此,,本條第1款第5項對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事由作出概括性規(guī)定,。所謂“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包括: (1)《民法典》規(guī)定的法定解除事由,。 既包括合同編通則中其他條文規(guī)定的解除事由(如第533條的情勢變更),,也包括《民法典》針對各類典型合同規(guī)定的解除事由,以及《民法典》其他編規(guī)定的解除事由,。 例如,,《民法典》第597條規(guī)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guī)定,?!?/span> 第610條規(guī)定:“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span> 此外,,如《民法典》第787條規(guī)定的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第933條規(guī)定的委托人、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權,,第1022條規(guī)定的肖像權人的解除權等,,均屬此類。 (2)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事由,。 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guī)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又如,,《旅游法》第6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再如,《勞動合同法》《保險法》《企業(yè)破產法》等法律也對法定解除事由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此外,,一些司法解釋也對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作出細化規(guī)定。如《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9條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span>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著:《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合同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887~890頁) 二,、不定期繼續(xù)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 本條相比原《合同法》第94條,,增加了第2款,,規(guī)定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此即是對不定期繼續(xù)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的規(guī)定。有觀點認為,,立法作出此種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避免當事人無限期地受到合同約束,,因此這種目的決定此規(guī)范為強制性規(guī)范,當事人完全放棄此種任意解除權的約定是無效的,。4現實生活中,,因合同本身的性質使然,如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合伙合同等,,基于穩(wěn)定合同關系,、降低交易成本等因素考慮,當事人訂立不定期繼續(xù)性合同的現象較為普遍,。 適用本款的條件為: 1.合同必須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所謂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是指給付的范圍單純由時間決定,,包括持續(xù)性給付和重復給付,。前者的典型情形如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合伙合同、委托合同,、勞動合同等,,后者的典型情形如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每天供應牛奶,、蔬菜的合同等,。分期付款、分批交貨的合同因為給付范圍已經事先確定,,故不屬于這里的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合同,。 2.合同為不定期合同。所謂不定期合同,,是指合同中未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也無法根據《民法典》第510條的規(guī)定確定履行期限。例如,,《民法典》第730條規(guī)定,,當事人未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民法典》第510條的規(guī)定仍然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行使任意解除權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當事人,。立法作此規(guī)定的目的是給對方留出必要的準備時間,,避免給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著:《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合同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890~891頁) 法信第2736期 內容編輯:小舟 排版編輯:Alice(實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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