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產權房抵債的合同是否有效,,不影響雙方依約定交付房屋等進行現實履行的債務清償。案情簡介:張某借款給王某1350萬元,,王某還款982萬元,,尚欠368萬元。王某將名下小產權房抵給張某,,抵債金額368萬元,。雙方確認該小產權房建設在集體建設用地上,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xù),。后張某訴請案涉以房抵債協議無效,,請求王某償還借款。法院認為:1,、首先經核算,,雙方368 萬元欠款為不高于法定利率的合法債務。 2,、因涉案房產系建設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尚末辦理房產登記,屬于小產權房,。因目前國家針對不同類型的小產權房具體政策尚不明確,,故法院對于本案涉及的王某以涉訴房屋用于抵償張某債務的協議的效力不宜進行認定處理。3,、目前房屋已交付,張某己獲得丁該房屋的使用,、收益,、處分權利。雙方通過以房抵債協議書對原368萬元債務履行方式進行了變更且已履行完畢,,368萬元債務己消滅,,故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實務要點:1,、小產權房抵債的合同效力,,存在無效說與有效說兩種觀點。無效說認為以房抵債合同違反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43條和第63條的強制性效力性規(guī)定,。有效說認為以房抵債是抵銷合同或以債抵債,,債權人享有選擇權或受讓債務人房屋上的權利。2,、以房抵債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均明知房屋暫時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的,,債務人義務應以合同約定為限。債務已經交付房屋等約定方式進行現實履行的,,可以認定構成債務清償,。3、法院可以回避合同效力的認定,,其實質是認定不當然構成無效合同,。合同履行問題并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終273號,,張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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