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現(xiàn)實生活中關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應當受行政處罰還是刑事制裁缺乏統(tǒng)一明確的標準,這也導致非法侵入住宅罪出入罪的任意性,。某些行為在行為方式,、嚴重程度方面類似,但是卻得出不予行政處罰,、僅予以行政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和構(gòu)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三種不同 法律后果,。 筆者檢索了中文互聯(lián)網(wǎng)上大大小小的文章,發(fā)現(xiàn)部分法律工作者對其進行了一定層次的探討,,但對于實踐操作來說,,價值不大,。因此,本文嘗試從案例檢索的角度,,總結(jié)律師辦案過程中,,尤其是針對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戶咨詢時,對其非法侵入的行為嚴重程度能夠給出更為準確的判斷方法,。 一,、法律規(guī)定及理論依據(jù) (一)行政規(guī)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二)刑事規(guī)定: 1.《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屬于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既可自訴也可公訴,。 3.《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七,、以“軟暴力”手段非法進入或者滯留他人住宅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gòu)成要件的,,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三)理論依據(jù):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第906-908頁:(2)行為內(nèi)容是“侵入住宅”,。行為是否構(gòu)成侵入,,與保護法益具有直接聯(lián)系。根據(jù)安寧說,,侵入是以侵害他人住宅安寧的形式進入(侵害安寧說),。至于進入的行為是否侵害了他人住宅的安寧,應綜合考慮,。例如,,將尸體抬入他人住宅內(nèi)甚至埋藏在他人住宅內(nèi)部,使他人不能或者難以在住宅內(nèi)生活的,,以撬門扭鎖,、破壞門窗等方式進入他人住宅的,,攜帶兇器進入他人住宅的,以聚眾哄鬧方式進入他人住宅的,,深夜進入他人住宅的,,以犯罪意圖進入他人住宅的,多次進入他人住宅的,,應認定為侵害了他人住宅的平穩(wěn),。 二、罪與非罪的認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第三項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均規(guī)定了非法侵入住宅,,不過前者是非法侵入住宅違法行為,,后者是構(gòu)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區(qū)分罪與非罪,,關鍵看是否嚴重妨礙了他人的居住與生活安寧,。 (一)“情節(jié)輕微”的判例 1.(2014)蘇中行終字第00237號:本院認為,治安管理范疇下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行為人違反住宅使用人的意愿或者沒有法律根據(jù)而進入住宅,,或經(jīng)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該行為具有較高的社會危害性,但是尚不夠刑事處罰,?!吨伟补芾硖幜P法》關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起罰點即為拘留,故要求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必須具備較高的主觀惡性和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并非只要出現(xiàn)了未經(jīng)允許進入住宅或拒不退出的行為都要追究治安管理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法律責任,。本案中蔣建平除踢門、爭吵以及潑水行為,,并無其他過激行為,,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低,并且本起糾紛發(fā)生在農(nóng)村,,雙方系同村居民,,在遇到矛盾糾紛時上門“興師問罪”或“質(zhì)問”等情形也比較常見,故被上訴人常熟市公安局未認定的蔣建平的違法行為構(gòu)成治安管理處罰上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是以潑水行為構(gòu)成人格侮辱為由對蔣建平進行治安處罰,,并無不當。本院認為,,蔣建平因懷疑王建新的舉報而至其家中滋事,,其間雖有踢門、吵架及潑水等行為,,但并無其他過激行為,,情節(jié)較輕微,尚未達到打擊報復的程度,故本院對上訴人該訴請不予支持,。 2.非法侵入住宅罪全國范圍內(nèi)含“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起訴決定書共55份 ①樂檢刑不訴〔2021〕32號: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結(jié)識居住在樂業(yè)縣**安置小區(qū)**棟14**號住戶鄧某某,,二人發(fā)展為婚外情關系。2021年4月3日當天晚上,,劉某某處于醉酒狀態(tài),,來到14樓后,從14**號房的衛(wèi)生間玻璃窗翻窗進入鄧某某家中,。因鄧某某全家已回**鄉(xiāng)老家掃墓,、家中暫無人居住,;此時,,劉某某酒勁上頭,醉倒在毛某某,、鄧某某的臥室床上,,直至凌晨酒醒后打開大門離開。劉某某回到家后,,想起寫有自己聯(lián)系方式的紙條還未交給鄧某某,,便再次進入14**號房,將紙條放入門口邊鄧某某的鞋子內(nèi),,關門離開,。4月6日19時許,戶主毛某某及家人回到14**號房,,發(fā)現(xiàn)臥室床上有被翻動的痕跡,,遂報案至樂業(yè)縣公安局。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gòu)成犯罪。 ②同檢一部刑不訴〔2021〕66號:2017年08月,,楊某某,、馬某甲多次來到同心縣顧某甲家中向顧某甲、麻某某索要債務,。2017年11月23日,,楊某某到顧某甲家中找顧某甲索要債務時,因顧某甲家中無人,,楊某某來到顧某乙家中找顧某乙,。顧某乙的妻子馬某己將門打開后,楊某某推開馬某己強行進入到屋內(nèi)坐下,。顧某乙,、馬某己多次要求楊某某,、馬某丙離開其家中,楊某某,、馬某丙不聽顧某乙的勸解繼續(xù)滯留在顧某乙的家中,,不給錢就不走,并辱罵顧某乙,。馬某己遂報警,,楊某某、馬某丙答應民警離開,。民警走后,,楊某某因沒有要到錢、門鎖打不開而未離開,,一直到第二天早晨才離開顧某乙家中,。楊某某、馬某丙為向顧某乙索債在顧某乙家中滯留20余小時,。2018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楊某某到顧某甲、麻某某家索要債務時,,因顧某甲夫婦不在家,,楊某某便向顧某甲的兒子顧某丙索要債務,雙方為還款發(fā)生爭吵,,楊某某抓住顧某丙的衣服不讓離開,,馬某甲在門口守著,后顧某丙暈倒被送往同心縣人民醫(yī)院救治,。其實施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未達到嚴重影響居住者的正常生活與安寧,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③縉檢刑不訴〔2021〕20080號:朱某甲認為朱某乙的死跟李某某和孫子朱某丙有關,隨后在明知李某某和朱某丙都還在醫(yī)院并不在家的情況下,,至朱某乙位于縉云縣**街道**村**號的家,,用石頭將朱某乙家一樓的窗戶玻璃砸碎,后從朱某乙家門口拿了一把鋤頭,,用鋤頭砸壞朱某乙家一樓廚房鐵門后進入屋內(nèi),,在一樓廚房和一樓客廳內(nèi)對桌子、灶臺,、油煙機,、冰箱等物品進行敲砸,以此發(fā)泄情緒。本院認為,,朱某甲的上述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gòu)成犯罪,。 ④高檢一部刑不訴〔2021〕Z14號:為索要賠償,被不起訴人張某乙開車拉張某戊,、張某己等進入郭某母親張某玲家,。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張某甲等在崔某某家和張某玲家擺放花圈,、張貼遺像,、涂寫字跡,懸掛條幅,。協(xié)商無果,,自2019年2月25日起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張某甲在崔某某家居住,,犯罪嫌疑人張某戊,、張某己在張某玲家居住。至2019年8月1日被公安機關強制帶離為止,,歷時五個多月,。期間被不起訴人張某乙因賠償協(xié)商及探望多次進入張某玲、崔某某家,。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乙的上述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gòu)成犯罪。 ⑤下檢一部刑不訴(2020)206號:被不起訴人李某甲因其姐姐李某乙懷疑其丈夫與麻某某存在婚外情,,于2019年11月16日0時許開車一起至被害人麻某某租住處杭州市下城區(qū)**區(qū)**幢**單元**室,,未經(jīng)被害人麻某某允許,以磚砸,、腳踢的方式強行闖入麻某某的房間,,并與被害人麻某某互相扭打,造成**區(qū)**幢**單元**室大門門鎖損壞,,臥室門開裂,被害人麻某某頭部外傷,、腿部外傷,、多處軟組織挫傷(經(jīng)鑒定達輕微傷標準)。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gòu)成犯罪,。 ⑥嘉南檢刑不訴(2019)139號: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為尋找與他人非法同居的丈夫陳某某,,召集其表哥被不起訴人邱某甲等人至嘉興市****,因長時間敲門未果,、兩次報警均被告知不處理,,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經(jīng)電話聯(lián)系開鎖公司工作人員幫助撬鎖。期間,,因陳某某從該室內(nèi)出來,,工作人員拒絕繼續(xù)撬鎖,被不起訴人張某某遂自己動手撬鎖,,未能撬開,,被不起訴人邱某甲上前幫忙撬開門鎖,張某某等人進入該室,。撬鎖期間,,在該室內(nèi)的被害人戎某某因害怕墜樓受傷。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邱某甲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jié)嚴重”的判例 1.【刑事審判參考】毛君,、徐杰非法侵入住宅案[第526號]:入戶盜竊財物數(shù)額未達到盜竊罪定罪標準,嚴重妨礙他人的居住與生活安寧的,,可以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從實踐中來看,如果盜竊行為被發(fā)現(xiàn),,行為人為了逃脫往往會采用暴力手段,,這樣,盜竊行為就很有可能轉(zhuǎn)化為更為惡劣的對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這就使得公民的人身權利可能面臨著潛在的危險,,從有效懲治此類犯罪的刑事政策角度考慮,只要對他人生活安寧造成了實質(zhì)的危害或者現(xiàn)實的危險而達到必須進行刑事處罰的程度,,在不能以其他犯罪定罪的情況下,,該行為就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當然,,雖然從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表述看,,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并不要求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但從罪刑相適應的角度出發(fā),只有那些嚴重妨礙了他人的居住與生活安寧的非法侵入行為才有必要動用刑罰手段進行懲治,。我們認為,,一般情況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責任:(一)攜帶兇器入戶或者入戶后準備兇器的,;(二)對戶內(nèi)財物進行破壞并造成較為嚴重后果的;(三)對戶內(nèi)人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四)數(shù)額接近較大標準或兩次入戶盜竊的,;(五)其他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寧的。本案中,,被告人毛君,、徐杰共謀用螺絲刀、水果刀等工具采用撬門的手段入室盜竊,,一個負責望風,,一個負責實施盜竊,竊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372元,,犯罪數(shù)額并未達到浙江省有關盜竊罪2000元的定罪數(shù)額標準,,因而不構(gòu)成盜竊罪。但被告人毛君,、徐杰采用撬門的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盜竊財物,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形式特征,;從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和危害結(jié)果來看,,其撬門入戶,竊取多類物品,,已經(jīng)對他人生活安寧構(gòu)成了嚴重威脅,,可以認定是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故法院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對二被告人定罪處罰是恰當?shù)摹?/span> 2.浙江省最近3年非法侵入住宅罪判決156例 ①(2022)浙0402刑初55號:被告人張?zhí)煨形唇?jīng)被害人楊某,、李某允許,,以“腳踹門”的方式非法侵入楊某、李某合租的位于嘉興市南湖區(qū)百度公寓201室的住處,。被告人張?zhí)煨袕娦羞M入嘉興市南湖區(qū)百度公寓201室后,,對楊某進行了毆打,并砸壞室內(nèi)的玻璃桌,。 ②(2022)浙0902刑初21號:2021年12月1日20時許,,被告人范棟園采用攀爬、撬門等方式強行侵入舟山市定海區(qū)臨城街道桃灣新村六區(qū)(西區(qū))張某住宅,,并造成移門受損(價值人民幣450元),。被告人范棟園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③(2022)浙0304刑初64號:被告人陳宗宣與被害人胡某2系男女朋友關系,,后已分手,但被告人陳宗宣仍然糾纏被害人胡某1,。凌晨3時許,,被告人陳宗宣來到溫州市甌海區(qū)梧田街道月樂西街100號安心公寓1號樓511室被害人胡某1住處敲門。被害人胡某1拒絕開門,,并表示若繼續(xù)敲門其將報警,。被告人陳宗宣遂踹門強行進入房間,并持掃把,、醬油瓶等物對被害人胡某1進行毆打,,致被害人胡某1身體多處受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胡某1因外傷致頸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大于2.0cm2,,右上胸、左上臂,、左前臂,、右上臂、右大腿,、左膝部累計挫傷面積大于15.0cm2,,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④(2021)浙0109刑初1572號:凌晨,,被告人曹林洋大量飲酒后,,至杭州市蕭山區(qū)瓜瀝鎮(zhèn)山三村3組103室被害人蘭某的租房處,暴力踹門侵入蘭某的租房,,被蘭某呵斥驅(qū)逐,。后被告人曹林洋將蘭某租房的電閘切斷,再次潛入蘭某租房,,不顧蘭某讓其離開的要求,,坐在蘭某的床上,并通過搶奪手機的方式阻止蘭某向家人求助,,并被蘭某用拖鞋擊打驅(qū)趕,。 ⑤(2021)浙0302刑初1195號:被告人陳月明飲酒后從其居住的本區(qū)廣化街道xx景園x幢xxxx室翻墻爬入隔壁xxxx室陽臺,而后推門進入被害人程某所在的南臥室,,意圖與誤以為對其有好感的程某發(fā)生性關系,,被害人程某驚醒后跑出房間躲進西臥室并將房門反鎖,被告人陳月明見狀即從客廳陽臺爬窗進入西臥室,,被害人程某遂又逃至房屋外的公共區(qū)域并喊叫,,被告人陳月明見狀后離開現(xiàn)場,。 三、總結(jié) 區(qū)分罪與非罪,,關鍵看是否嚴重妨礙了他人的居住與生活安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