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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結婚、登記不是詐騙罪的阻卻事由

 lcxlzw 2022-11-18 發(fā)布于山東
婚戀詐騙是近年來又一常見詐騙類型,,以戀愛,、結婚為交往手段,甚至真的登記結婚,,但實質上是通過打感情牌掩蓋謀取財物的目的,,等到對方“榨不出油”之后,創(chuàng)造借口而分手,?!斑@一切的背后到底是道德的淪喪,還是人性的扭曲”暫且不論,司法機關作為最后的防線不能“和稀泥”,,有的辦案人常以“經濟糾紛,、感情糾紛”為由認定不屬于刑事犯罪,而忽略了犯罪的基本構成,。下面就摘錄一些生效判決,,作為辦案的參考。

鄒瑩瑩詐騙刑事一審刑事案
(2021)桂1322刑初276號, 象州縣人民法院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鄒瑩瑩與其第一任丈夫曾某離婚后,,無穩(wěn)定收入,獨自一人帶女兒生活,,并染上網(wǎng)絡賭博的惡習,。為了籌集賭資和還賭債,,2018年至2021年6月份,鄒瑩瑩以結婚或做情人為幌子,,以各種理由騙取被害人羅某,、韋某1、黃某1,、黃某2,、覃某的錢財共計276350元,其中羅某被騙62000元,,韋某1被騙42050元,,黃某1被騙35000元,黃某2被騙77300元,、覃某被騙600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9年8月份左右,被害人羅某經人介紹認識鄒瑩瑩,。2018年年初的一天,,鄒瑩瑩和羅某在象州縣起玩,鄒瑩瑩以羅某幫其還債務為條件,,其便可和羅某登記結婚,。羅某答應后,二人確立戀愛關系,。之后鄒瑩瑩以和羅某去登記結婚為幌子,以欠債需要還錢,、沒有生活費,、女兒需要錢繳納學費為由,在2018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間多次騙取羅某的錢款,,其中現(xiàn)金10000元,,微信轉賬51000元,支付寶轉賬1000元,。期間羅某多次催促鄒瑩瑩一起去登記結婚,,鄒瑩瑩均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鄒瑩瑩將上述騙取所得的錢款共62000元用于生活開支和網(wǎng)絡賭博,。
2.2015年,,被害人韋某1經人介紹與被告人鄒瑩瑩認識。鄒瑩瑩因網(wǎng)絡賭博輸?shù)艉芏噱X,,為了還賭債,,2018年4月份其與韋某1確立戀愛關系,期間其以結婚需要彩禮為由,,問韋某1要彩禮,。韋某1告知鄒瑩瑩登記結婚后才給彩禮,。2018年4月25日,鄒瑩瑩與韋某1登記結婚,,未共同生活,。韋某1將彩禮現(xiàn)金27000元給鄒瑩瑩,鄒瑩瑩拿到彩禮后,,便以雙方性格不合,、其身負信用卡債務不想影響韋某1的征信為由提出離婚。同年6月27日,,二人離婚,。離婚后,鄒瑩瑩利用韋某1對婚姻的渴望,,還以會和韋某1復婚為幌子,,繼續(xù)騙取韋某1錢款共計15050元。鄒瑩瑩將上述騙取所得的錢款共42050元用于生活開支和網(wǎng)絡賭博,。
3.2017年年底,,被害人黃某1經人介紹和鄒瑩瑩認識。不久二人確立戀愛關系,。因網(wǎng)絡賭博輸?shù)艉芏噱X,,為了還債,2018年6月29日鄒瑩瑩與黃某1登記結婚,。鄒瑩瑩提出要黃某1給其彩禮30000元,,因鄒瑩瑩婚后未與黃某1共同生活,黃某1只給彩禮現(xiàn)金5000元給鄒瑩瑩,。在婚姻存續(xù)期間,,鄒瑩瑩用黃某1的銀行卡綁定賭博賬號,用于網(wǎng)絡賭博提現(xiàn),。2019年3月6日,,鄒瑩瑩與黃某1離婚,離婚后繼續(xù)來往,。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4月24日,,鄒瑩瑩多次虛構需要錢還債、需要錢做生活費,、需要錢為女兒繳納學費等借口為由向黃某1要錢,,黃某1多次通過微信向鄒瑩瑩轉款共計30000元。鄒瑩瑩將上述騙取所得的錢款共35000元用于生活開支和網(wǎng)絡賭博,。
4.2014年7月份,,被害人黃某2和被告人鄒瑩瑩認識,黃某2了解到鄒瑩瑩系單親母親后,經常通過微信轉賬資助鄒瑩瑩,。2018年10月份,,鄒瑩瑩因網(wǎng)絡賭博輸?shù)艉芏噱X,,為了還債,與黃某2確立戀愛關系,。2019年2月14日,,鄒瑩瑩與黃某2同房后,便謊稱其已懷孕,,向黃某2索要錢款進行孕檢,。2019年4月19日,鄒瑩瑩與黃某2登記結婚,,未共同生活,。鄒瑩瑩問黃某2要彩禮50000元,黃某2籌集彩禮現(xiàn)金22000元給鄒瑩瑩,。同年7月19日,,鄒瑩瑩以性格不合為由與黃某2離婚,離婚后繼續(xù)來往,。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鄒瑩瑩多次虛構需要錢還債、需要錢做生活費,、需要錢為女兒繳納學費等借口為由向黃某2要錢,,黃某2多次通過微信向鄒瑩瑩轉款共計39700元,除彩禮外還給了兩次現(xiàn)金共計15600元,。鄒瑩瑩將上述騙取所得的錢款共77300元用于生活開支和網(wǎng)絡賭博,。
5.2017年9月份,被害人覃某經人介紹與被告人鄒瑩瑩認識,。2020年7月份二人確定為情人關系后,,鄒瑩瑩虛構自己需要錢投資刷單做生意,并許諾賺到錢和覃某平分為由,,通過覃某手機支付寶借唄、支付寶花唄,、360借條,、京東白條等網(wǎng)絡貸款軟件以覃某名義貸款30000元,后將上述錢款轉入其微信,、支付寶賬號用于網(wǎng)絡賭博揮霍,。之后鄒瑩瑩又以上述貸款到期需要還錢為由,讓覃某通過微信陸續(xù)轉賬30000元給其,,謊稱拿去歸還貸款,,其收到30000元后,并未歸還貸款而是用于網(wǎng)絡賭博揮霍,。
另查明,,2020年5月12日,,被害人黃某2報案被鄒瑩瑩騙婚詐騙,公安機關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偵查,。2021年6月19日0時許,,公安民警在象州縣建新路口雅迪專賣店對面馬路抓獲鄒瑩瑩,并依法扣押了其作案工具VIVO手機一部,。公安機關在依法扣押的手機中提取到鄒瑩瑩注冊的“威尼斯人”APP賭博軟件賬戶為ZZ1325065,余額為0.55元,。鄒瑩瑩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瑩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先后與5個被害人交往并確立戀愛關系,利用他人對婚姻渴望的心理,,頻繁與他人結婚,、離婚,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鄒瑩瑩犯詐騙罪成立。鄒瑩瑩多次詐騙他人的錢財并用于網(wǎng)絡賭博,,應對其酌情從重處罰,。鄒瑩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鄒瑩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鄒瑩瑩退賠被害人羅某62000元,韋某142050元,,黃某135000元,,黃某277300元,覃某60000元,。
三,、作案工具VIVO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作物證保管,。

趙文忠詐騙一審刑事案
(2019)豫1221刑初455號 ,澠池縣人民法院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趙文忠經人介紹與劉某2相識,、處對象,趙文忠向劉某2隱瞞了自己與游云紅仍處于婚姻存續(xù)期間的事實,。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趙文忠多次以經營煤炭生意需要資金周轉、許諾與劉某2結婚等為由騙取劉某2及其同事銀行卡透支消費,、提現(xiàn)等共計80余萬元,,趙文忠將其中部分款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2017年1月,,趙文忠,、劉某2辦理結婚登記,后即分居,。上述期間,,趙文忠歸還劉某2部分款項。2018年5月2日,,趙文忠向劉某2出具66.7萬元的借條(不包括趙文忠刷取劉某2等銀行卡的4.8萬元),。2017年2月,趙文忠又隱瞞其與劉某2已婚的事實,,與張某相識并處對象,且未告知劉某2其與張某的關系,。2017年3月至5月,,趙文忠又以做煤炭生意需資金周轉、掙錢后給張某買房,、結婚并把天津房子抵押等為由騙取張某共計159萬元,,經張某多次催要,,趙文忠歸還60萬,并向張某出具99萬元的借條,。后劉某2,、張某多次向趙文忠索要欠款,趙文忠未予歸還,。2018年12月20日,,劉某2、張某分別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發(fā),。2018年12月24日趙文忠被警方抓獲歸案,。

另查明,趙文忠非三門峽規(guī)劃設計院工作人員,,現(xiàn)住房系親戚所有,。訴訟過程中趙文忠退賠劉某2共25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文忠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她人共計170.5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趙文忠及其辯護人認為趙文忠不構成詐騙罪、本案應屬民事糾紛的辯解與辯護意見,,經查,,1.趙文忠詐騙劉某2的表現(xiàn)形式主要有:其與劉某2013年10月處對象時謊稱自己單身,而實際上其與游云紅2012年已登記結婚,,2014年5月才離婚,,隱瞞了真實婚姻狀況;劉某2稱二人2015年10月才名義上同居,,結婚也是形式,,婚姻名存實亡;趙文忠多次從劉某2處拿取錢款,,在與劉未舉行儀式而登記結婚后即分居,,且又與張某處對象,說明其并不想與劉某2結婚共同生活,,僅是想通過結婚騙取被害人錢款,;將從劉某2處拿取款項部分用于償還個人債務。2.趙文忠欺騙張某的表現(xiàn)形式主要有:其與張某處對象時并不是三門峽規(guī)劃設計院人員,且隱瞞了其與劉某2已婚的事實,;其以許諾結婚,、天津房產擔保等為由騙取張某借款時一直對張宣稱房產是自己的,而其早在2016年就將該房產抵押給他人,,說明其在騙取劉某2錢款絕大部分未予償還的情況下,,仍對張某隱瞞真相,并非想與之結婚并共同生活,,僅是想通過結婚,、房產擔保等騙取被害人錢款,上述有在案被害人的陳述,、趙文忠部分供述及相關書證證實,,且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綜上,,被告人趙文忠以資金周轉為幌子,以結婚,、房產擔保等為由騙取被害人信任,,進而以借為名詐騙她人錢財,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款項具體用途,、去向,,僅以生意賠了做推脫,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故意,,已非帶有欺詐性質的民事糾紛范疇,,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該相關辯解與辯護意見理由不足,,不予采納,。被告人趙文忠案發(fā)后退賠劉某2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本案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文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50000元。
二,、責令被告人趙文忠退賠被害人劉雪穎經濟損失46.5萬元、退賠被害人張立萍經濟損失99萬元,。

張振偉詐騙二審刑事案
(2020)遼02刑終125號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判認定,被告人張振偉案發(fā)時系無業(yè)人員,,2017年5月份,,在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花樣年華網(wǎng)吧上網(wǎng)時認識被害人周某,后二人發(fā)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并于2018年2月13日登記結婚,。被告人張振偉在與周某結婚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多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周某錢財,。因周某無固定工作,,無經濟來源,其向母親劉某1要錢然后支付給被告人張振偉,。
2017年9月6日,,被告人張振偉虛構銀行卡內錢款被銀行工作人員挪用,需要花錢與銀行打官司的事實,,騙取周某信任,。周某信以為真,向其母親劉某1借款后,,通過銀行卡轉賬,、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向張振偉支付人民幣3萬元。
2017年11月份某日,,被告人張振偉虛構其同事姜某的孩子得了白血病,,需要借錢救治的事實,騙取周某信任,。周某信以為真,,向其母親劉某1借款后,通過銀行卡轉賬,、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向張振偉支付人民幣3萬元,。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張振偉通過偽造購房合同的方式,,虛構了交納購房款還差首付款人民幣6萬元的事實,,騙取周某信任,。周某信以為真,向其母親劉某1借款后,,通過銀行卡轉賬,、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向張振偉支付人民幣6萬元。
上述詐騙金額,,被告人張振偉于2017年12月5日,,向周某出具了一張16萬元的借條。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張振偉虛構自己要升職,,需要給領導好處費5萬元的事實,隱瞞了自己系無業(yè)人員的真相,,騙取周某信任,。周某信以為真,向其母親劉某1借款后,,通過銀行卡轉賬,、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向張振偉支付人民幣5萬元。
2018年7月3日,,被告人張振偉虛構購買泰然集團公司10萬元原始股份的事實,,騙取周某及其母親劉某1的信任,二人信以為真,,劉某1向周某轉賬后,,周某通過銀行卡轉賬、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向張振偉支付人民幣10萬元,。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張振偉在周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周某的名義從周某的支付寶螞蟻借唄借款人民幣6000元,并將該人民幣6000元占為己有,。
被告人張振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周某,、劉某1人民幣27萬元,,秘密竊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幣6000元。
2019年1月9日上午,,公安機關在黑龍江新合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將被告人張振偉抓獲到案,。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振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分別構成詐騙罪、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振偉系累犯,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振偉系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予以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張振偉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振偉在與被害人周某結婚后詐騙其財產屬于詐騙近親屬的財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于起訴書指控2017年6月份至2017年9月初被告人張振偉詐騙人民幣4萬元的事實,,鑒于該款項系被告人與被害人在戀愛期間由被害人周某自愿交給被告人,,無據(jù)認定系由被告人通過詐騙所得,被告人及辯護人關于該款項系由被告人和被害人周某共同生活消費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符合常理,,故該款項不宜認定為被告人的詐騙犯罪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張振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二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三千元,;二,、責令被告人張振偉退賠被害人周某、劉某1人民幣二十七萬元,;退賠被害人周某人民幣六千元,。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jù)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振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另,,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盜竊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關于上訴人提出的其犯罪目的區(qū)別于典型詐騙的意見,。經查,本案系發(fā)生在上訴人與被害人戀愛及婚姻存續(xù)期間,,原判對此情節(jié)已酌情考慮,,故原判對上訴人的量刑適當。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應林林詐騙罪一審刑事案
(2019)晉0108刑初153號 ,太原市尖草坪區(qū)人民法院
經審理查明,,1,、2018年2月份,被告人應林林在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修理廠維修保養(yǎng)車輛時認識了被害人王某,,被告人應林林謊稱是搞工程,、養(yǎng)挖機的,隨后多次以工程款未結算手頭緊,、請客送禮為由,,詐騙被害人王某人民幣21000元,,期間還款888元。
2,、2018年3月份,,被告人應林林通過陌陌聊天軟件認識了家住太原市尖草坪區(qū)大同路龍康新苑的被害人栗某,其謊稱在山西省大同市渾源縣做工程,、養(yǎng)挖機,,在二人確定戀愛關系后,向被害人栗某借款10萬元,。2018年4月10日二人登記結婚,,婚后被告人應林林多次以工程資金周轉、支付工人工資,、為挖機加油為借口,,讓被害人栗某通過網(wǎng)貸平臺、信用卡,、微信貸款等方式貸款30余萬供其使用,后離家出走,,詐騙被害人栗某共計人民幣414622元,。
3、2018年5月份,,被告人應林林到被害人劉某經營的太原市萬柏林區(qū)普國汽配城云飛汽車裝潢店內安裝座套,,認識被害人劉某后,被告人應林林以工程結款,、給領導送禮,、挖機加油等各種理由,詐騙被害人劉某人民幣20萬元,,期間還款3000元,。
4、2018年8月份,,被告人應林林在太原市萬柏林區(qū)華峪東區(qū)小區(qū),,認識了被害人石某,其謊稱是做工程,、養(yǎng)挖機的,,隨后多次以工程資金周轉、給挖機加油,、辦事請客送禮,、父親住院看病為由,詐騙被害人石某人民幣30萬元,。
5,、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應林林在和被害人栗某婚姻存續(xù)期間,追求被害人廉某,,其謊稱已經離婚,,并在太原做工程和挖機生意、在太原有兩套房子,,兩人確定戀愛后,,被告人應林林承諾在兩個月內將一套房屋過戶給被害人廉某,后以工程結賬,、挖機加油為由,,詐騙被害人廉某99000元人民幣。
被告人應林林于2019年2月28日在太原市萬柏林區(qū)華峪東區(qū)4號樓2單元1902室內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應林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各被害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適用法律的意見符合事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應林林的違法所得應當責令其退賠各被害人,。被告人應林林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應林林的犯罪事實,,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性質及其社會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累犯等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應林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張廣濤詐騙罪二審刑事案
(2017)魯17刑終478號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二審審理查明:一,、上訴人張廣濤與楊某于2015年夏天通過微信聊天認識,后雙方在2015年11月10日登記結婚,張廣濤在與楊某談戀愛和結婚期間,,編造事實,,騙取被害人楊某錢物共計37000元,至今未還,。
1,、上訴人張廣濤于2015年10月底至11月初,謊稱其侄子張某3與別人打架在雙河派出所處理,,需要賠償對方1萬元錢為由,,騙取被害人楊某現(xiàn)金6000元。
2,、上訴人張廣濤于2015年12月14日,,謊稱其為他人做擔保被法院傳喚拘留為由,騙被害人楊某從其母親薛某處借款49900元,,又增加100元,,共計50000元交給被告人張廣濤使用。張廣濤將其中的17000支付與被害人共同生活所租住的房屋租賃費,,購買一臺價值2000元的康佳牌壁掛空調一臺用于被害人共同生活,。案發(fā)后出租人將10000元退給被害人楊某,康佳牌壁掛空調被被害人卸走,。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廣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上訴人張廣濤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上訴人張廣濤用于支付與被害人共同生活所支付的費用應從犯罪數(shù)額中扣除,。原判定性準確,但認定犯罪數(shù)額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六十五條第一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2017)魯1702刑初215號刑事判決中第一項定罪和量刑中附加刑部分,,即被告人張廣濤犯詐騙罪;并處罰金10萬元,。
二,、撤銷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2017)魯1702刑215號刑事判決中第一項量刑中主刑部分和第二項,即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責令被告人張廣濤將違法所得退賠給被害人楊某人民幣56000元,、退賠給被害人秦某人民幣36977元、退賠給被害人范某1人民幣5000元,、退賠給被害人韓某1人民幣6072元,;
三、上訴人張廣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馮蓉蓉詐騙二審刑事案
(2020)晉03刑終42號, 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判認定:
1、2017年9月份期間,,被告人馮蓉蓉與劉某某通過微信聊天認識開始談戀愛,。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馮蓉蓉在未告知其父母及親友,,且未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與劉某某舉行了婚禮儀式,。二人在婚禮期間,劉某某父母給付被告人馮蓉蓉彩禮錢共計11萬元,,其中6萬元用于購買車輛(該車于2017年11月16日購得,,后于2017年11月24日登記所有人為馮蓉蓉由馮蓉蓉與劉某某共同使用;又于2018年4月2日過戶給劉某某,,并交于劉某某使用),。二人同居后,被告人馮蓉蓉以其開美容院買產品補貨款,、給其干媽公司補稅款等各種理由,,向劉某某借錢,后雙方因瑣事產生矛盾,,劉某某遂讓被告人馮蓉蓉給其補打借條,,并向被告人馮蓉蓉索要。
2,、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間,,被告人馮蓉蓉以找對象、結婚之名義取得郝某某信任后,,以給其父親看病,、開美容院買產品補貨款、給其干媽公司補稅款、購買樓房及新買樓房裝潢需要錢等理由,,騙取郝某某人民幣共計54730元,。2019年3月6日,郝某某向平定縣公安局刑警二中隊報案稱被馮蓉蓉騙了其54730元,,后平定縣公安局于2019年6月3日受理此案,,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偵查。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馮蓉蓉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平定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蓉蓉詐騙劉某某17.97萬元,,劉某某就該款曾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其又取消報案,,又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糾紛,而后公安機關又立案偵查,;且就該款被告人馮蓉蓉曾以被劉某某及其家人暴力逼迫下出具欠條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在案證據(jù)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認定標準,該指控詐騙款項17.97萬元中無法排除其中包含有彩禮錢,,舉行結婚儀式時的彩禮錢11萬元,,應予核減。故被告人馮蓉蓉詐騙劉某某69700元,、郝某某54730元,,詐騙數(shù)額共計124430元。辯護人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信,。經平定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馮蓉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二,、被告人馮蓉蓉違法所得人民幣124430元,依法追繳后返還被害人劉某某69700元,、郝某某54730元,。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馮蓉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馮蓉蓉所提上訴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納。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強詐騙罪二審刑事案
(2019)瓊01刑終65號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期間,,陳強通過世紀佳緣等婚戀網(wǎng)站與被害人張某1,、魏某、俞某,、郭某,、邱某1、王某11,、陳某等人相識,,并以婚戀為幌子,騙取上述被害人的信任后,,以發(fā)放高利貸,、開賭場、父母在日本出車禍等各種虛假理由,,騙取被害人錢財,,并用于個人揮霍。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詐騙被害人張某1,、朱某、張某2人民幣19萬元的事實
2012年4,、5月份,,陳強在世紀佳緣網(wǎng)站上認識被害人張某1,,之后很快確立戀愛關系,并于2013年7月登記結婚,,2014年9月辦理離婚手續(xù),。在談戀愛期間,陳強謊稱其父母已移民到日本,,但是出車禍死了,。婚后二人沒有共同居所,。陳強在與張某1戀愛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多次以做服裝生意、開賭場等虛假借口向張某1先后共計借款10萬元,、向張某1的母親朱某借款6萬元,、向張某1弟弟張某2借款3萬元,用于歸還個人債務和揮霍,。2013年7月15日至2017年6月21日,,陳強的母親王美玉賬戶支付張某1賬戶共計2.5萬元。另查明,,陳強于2009年與張璟結婚,,2010年3月15日離婚。陳強于2009年10月22日向劉醒寫下欠款10萬元的借條,、向劉冰寫下欠款5萬元的借條,、向劉光寫下欠款10萬元的借條,2009年11月2日向劉醒寫下欠款5萬元的借條,。2016年與王春始結婚并育有一女,,2017年1月11日協(xié)議離婚。陳強的戶籍信息顯示,,父親陳通譽,,出生于1956年12月31日,住址為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上?!痢链?,服務處所福州市化工倉庫,婚姻狀況為離婚,;母親王美玉,,出生于1958年8月14日,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區(qū),,服務處所福州市晉安區(qū)西園鋁型材廠,,婚姻狀況為離婚,。
二,、詐騙被害人王某11人民幣13萬元的事實
2012年6月,,陳強通過世紀佳緣網(wǎng)站認識被害人王某11,雙方于2013年5月確立了戀愛關系,。從2013年6月至2014年春節(jié)期間,,陳強以做生意、叔叔出車禍等虛假借口騙取被害人王某1113萬元,,用于歸還個人債務和揮霍,。
三、詐騙被害人郭某人民幣9萬元的事實
2014年4月,,陳強通過世紀佳緣網(wǎng)站認識被害人郭某,,確立戀愛關系后陳強便以生意周轉、父母出車禍等虛假理由向郭某借錢,。為了讓郭某相信其有經濟實力,,陳強還謊稱其系海南萬城貿易有限公司股東。自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間,,陳強累計騙取被害人郭某9萬元,,用于歸還個人債務或揮霍。后陳強退還郭某1000元,。
四,、詐騙被害人魏某人民幣10萬元的事實
2015年6月13日,陳強通過世紀佳緣網(wǎng)站紅娘認識被害人魏某,,并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自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間,陳強謊稱自己是海南萬城貿易有限公司股東,,且父母雙亡,,在與魏某戀愛期間以生意周轉、需要將父母骨灰由日本遷移回國等虛假借口騙取被害人魏某10萬元,,用于歸還個人債務或揮霍,。期間,應被害人魏某還信用卡的要求,,陳強退還魏某3500元,。
五、詐騙被害人邱某1人民幣6萬元的事實
2015年端午節(jié)前后,,陳強通過世紀佳緣網(wǎng)站認識被害人邱某1,,并確立戀愛關系。從2015年端午節(jié)前后至2016年端午節(jié)期間,,陳強謊稱自己是海南萬城貿易有限公司股東,,并以開賭場、父母在日本出車禍,、自己尿路感染需要動手術等虛假借口騙取邱某16萬元,,用于歸還個人債務或揮霍,。
六、詐騙被害人俞某人民幣13.8萬元的事實
2015年9月,,陳強通過世紀佳緣網(wǎng)上認識被害人俞某,,同年12月份確立戀愛關系。自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間,,陳強以父母在日本出車禍需要將骨灰移回國內,、做生意等虛假借口騙取被害人俞某13.8萬元,用于歸還個人債務或揮霍,。2016年4月14日,,王春始賬戶支付俞某4040元。
七,、詐騙被害人陳某人民幣9.67萬元的事實
2015年中秋節(jié)前后,,陳強通過世紀佳緣網(wǎng)站認識被害人陳某,并確立戀愛關系,。自2015年中秋節(jié)前后至2016年除夕期間,,陳強以父母在日本出車禍需要將骨灰移回國內、做生意,、還賭債等虛假借口騙取被害人陳某9.67萬元,,用于歸還個人債務或揮霍。2016年1月30日,,陳強支付陳某300元,。
本院認為,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shù)奈:π袨??!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衩駲z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特別巨大”,,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的本地區(qū)犯詐騙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五十萬元以上。上訴人陳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世紀佳緣網(wǎng)上以結婚,、談戀愛方式與被害女性接洽,騙得對方信任后,,又虛構其家庭(父母移居日本,、出車禍雙亡)、身份(海南萬誠貿易有限公司股東)的事實,,隱瞞所背負巨額債務從相關被害人處以借款方式騙取錢財,,“拆東墻補西墻”,,來緩解相關被害人的追債危機,在沒有其他合法收入的情況下,,又將騙得的錢財以消費,、揮霍方式維持與相關被害人的婚戀關系和博得相關被害人的信任,。上訴人陳強共計騙取他人錢財人民幣80.4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屬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原判決認定陳強犯詐騙罪事實除陳強詐騙張某1人民幣38萬元一宗事實因二審新證據(jù)導致原判事實錯誤的外,,認定陳強犯詐騙罪的其他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案中涉及到的對同一犯罪數(shù)額,,陳強供述與被害人陳述或其他書證不一致的,存在包含關系,,陳強供述的數(shù)額高于被害人陳述或其他書證表明的數(shù)額的,,本院采較低數(shù)額認定。綜上所述,,原審認定陳強犯詐騙罪數(shù)額99.47萬元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陳強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其相關辯解和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他辯解、辯護意見無事實依據(jù)或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員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此,,根據(jù)上訴人陳強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谑旋埲A區(qū)人民法院(2018)瓊0106刑初776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陳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尚淑峰詐騙二審刑事案
(2017)魯05刑終15號,,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
原審判決認定:
一、2013年6月,,被告人尚淑峰化名張軍在婚介所進行虛假信息登記后與被害人楊某1相識,,以談對象為名編造各種理由騙取楊某1現(xiàn)金129000元。
關于該起詐騙數(shù)額,,原審法院認為,,尚淑峰在2014年4月19日給楊某1出具了86000元的欠條,結合尚淑峰關于在與趙某2結婚后由趙某2找朋友借錢償還楊某1的供述,,能夠認定尚淑峰系在與趙某2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償還楊某1的債務,,即在尚淑峰離婚之后的2014年4月19日,給楊某1出具欠條時已扣除了之前償還的金額,,故可以認定被告人尚淑峰在2014年4月19日之前詐騙數(shù)額為86000元,。對于2014年4月19日之后43000元的數(shù)額,被告人只對2014年6月9日的35000元予以否認,,但該節(jié)有被害人銀行帳戶于2014年6月9日轉入被告人銀行帳戶35000元的書證為證,,足以認定。故該起犯罪被告人詐騙數(shù)額認定為129000元,。
二,、2013年7月,被告人尚淑峰化名陳剛在婚介所進行虛假信息登記后與被害人劉某相識,,以談對象為名騙取劉某信任后,,編造各種理由騙取劉某現(xiàn)金25000元、手機一部(價值2398元),、三星牌N8000平板電腦一臺(價值3990元),。扣除被告人尚淑峰支付平板電腦的1450元,,尚淑峰詐騙劉某29938元,。
關于該起詐騙數(shù)額,原審法院認為,,關于現(xiàn)金雖然被告人歸案后供述為2萬元,,但劉某陳述為25000元,劉某的陳述與銀行交易明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劉某向該銀行卡內打入25000元,,之后該卡即由被告人實際控制,,故被告人詐騙被害人現(xiàn)金應當認定為25000元。關于手機,,劉某陳述先是刷卡2398元購買了VIVO手機,,因被告人嫌大,又刷卡加錢558元換了VIVOY20T手機,,被告人只認可劉某花費2000多元購買了OPPO819T手機,,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認定劉某購買VIVO手機后又加錢換了VIVO手機,根據(jù)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當認定被告人詐騙劉某的手機價值2398元,。關于平板電腦,,劉某陳述被告人支付了首付500元及之后的950元,,與被告人支付三四個月分期的供述基本一致,故認定被告人支付了1450元,。綜合認定該起犯罪被告人尚淑峰詐騙數(shù)額為29938元,。
三、2013年8月,,被告人尚淑峰化名陳剛在婚介所進行虛假信息登記后與被害人趙某2相識談對象,,騙取趙某2信任后,編造各種理由騙取趙某2現(xiàn)金90000元,。
關于該起指控,,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尚淑峰虛構虛假身份經婚介所介紹與被害人趙某2相識后,,虛構各種理由向趙某2騙取錢財,,之后雖然與趙某2登記結婚,但趙某2在得知真實情況后與尚淑峰登記離婚,,故不能因與趙某2結婚而否定與趙某2結婚之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向趙某2實施詐騙行為的性質,。對于詐騙數(shù)額,,被告人尚淑峰歸案后供述先給了他七八千元,后把有六七萬元的銀行卡給他,,之后又借了趙某2一萬多元,,趙某2陳述將自己尾號517的農行卡給了尚淑峰,并先后存入90000元,,趙某2的陳述與銀行交易明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該起犯罪被告人尚淑峰詐騙數(shù)額為90000元。
四、2014年6月,,被告人尚淑峰化名張軍經婚介所介紹與被害人段某相識,,以談對象為名騙取段某信任后,編造各種理由騙取段某現(xiàn)金10000元,、三星牌I9235手機一部(價值5030元),,期間經段某催要,尚淑峰歸還4000元,。被告人尚淑峰詐騙段某11030元,。
五、2015年2月,,被告人尚淑峰化名郭磊,,經他人介紹與被害人彭某1相識,以談對象為名騙取彭某1信任后,,編造各種理由騙取彭某1現(xiàn)金34395.8元,、OPPO牌N5117手機一部(價值1958元)、藍魔牌19平板電腦一臺(價值1000元),,期間被告人尚淑峰歸還15000元,。被告人尚淑峰共騙取彭某122353.8元。
關于該起詐騙數(shù)額問題,,原審認為:1,、關于現(xiàn)金數(shù)額,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陳述均為21000元,,并有被害人銀行卡的交易明細作證,,足以認定;2,、被告人通過被害人的銀行卡提現(xiàn)或消費的金額,,被告人供述2015年六七月份該卡一直由其控制,沒有還給被害人,,當時卡里有被害人的9000元,,足以認定被告人占有該卡后取現(xiàn)或消費的均系被告人所為,合計22795.8元,,根據(jù)被害人陳述,,其匯入的7000元系他人支付給被告人的,另有被告人提現(xiàn)2000元系用于被害人修車,,被告人存入現(xiàn)金400元,,故該9400元應予扣除,應認定被告人通過被害人的銀行卡實際取現(xiàn)或消費合計13395.8元,;3,、被告人騙取的手機,、平板電腦,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陳述一致,,系被害人出資購買,,故應以鑒定價值2958元作為詐騙數(shù)額;4、關于被告人還款金額,,根據(jù)被害人陳述認定被告人還款15000元,。綜上分析,該起犯罪被告人尚淑峰詐騙數(shù)額為22353.8元,。
六,、2015年11月,被告人尚淑峰使用尚立軍名義在婚介所進行登記,,與被害人王某2相識,,以談對象為名騙取王某2信任后,編造理由騙取王某2現(xiàn)金3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尚淑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談戀愛為幌子,,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多次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尚淑峰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親屬代被告人退賠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被告人將其購買的桑塔納轎車抵償給被害人趙某2,被告人騙取被害人段某的手機被扣押,,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尚淑峰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扣押在案的三星牌I9235手機發(fā)還被害人段某,;責令被告人尚淑峰退賠被害人楊某1人民幣129000元(其中尚淑峰親屬已退14000元)、劉某人民幣29938元、段某人民幣11030元(發(fā)還的三星牌I9235手機以執(zhí)行時的實際價值計入已退賠數(shù)額),、彭某1人民幣22353.8元,、王某2人民幣3000元;公安機關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jù)與一審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原審認定詐騙楊某1的事實,,審理認為,,上訴人尚淑峰雖辯稱欠條經過篡改,但該欠條在一審庭審時尚淑峰經辨認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且經二審核實,,時間落款并無涂改痕跡,根據(jù)欠條能夠確認在2014年4月19日之前尚淑峰欠楊某186000元,。而2014年4月19日后35000元的詐騙數(shù)額,,在案證據(jù)足以證實。至于尚淑峰父母代為償還的14000元,,系案發(fā)后的償還,,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詐騙數(shù)額不予扣減,。對詐騙楊某1數(shù)額不清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關于“趙某2、段某,、王某2知悉其真實身份,、不構成詐騙”的上訴理由,審理認為,,尚淑峰隱瞞其真實身份信息,,虛構工作經歷及財產狀況,以談戀愛為名騙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即構成詐騙罪,。至于被害人是否識破其真實身份,不影響尚淑峰行為性質的認定,。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關于“大眾轎車已抵給了趙某2,,兩人債務已全部結清”的上訴理由,,審理認為,原公訴機關僅就尚淑峰與趙某2結婚前的9萬元予以指控,,對于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債權債務,,兩人已作處理,,該部分債權債務與之前的詐騙不能混同評價。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關于“手機是是段某送的、不是詐騙”的上訴理由,,審理認為,,段某給尚淑峰送手機是建立在與尚淑峰虛構的“張軍”談戀愛的基礎上,是基于戀愛關系的贈予,,而這種“戀愛關系”也恰是上訴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來的,故該手機應當屬于詐騙的財物,。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詐騙彭某1數(shù)額不正確的上訴理由,,經查,,尚淑峰持有被害人尾號816的東營銀行卡共取現(xiàn)消費22795.8元,其中7400元系尚淑峰存入或轉入,,2000元系用于被害人車輛的維修,,該9400元并未認定為詐騙數(shù)額;上訴人2206.49元網(wǎng)上購物消費亦未認定為詐騙數(shù)額。原審認定的詐騙數(shù)額不僅有被害人陳述及相關書證,,亦有尚淑峰自己的供述予以印證,,足以認定。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綜上,上訴人尚淑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其真實身份信息,虛構工作經歷及財產狀況,,以談戀愛為名騙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上訴人尚淑峰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有坦白、親屬退賠等情節(jié),,可依法從輕處罰,。原審判決對上訴人尚淑峰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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