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警方抓獲一起掉包顧客高檔酒水的犯罪團伙,,刑事拘留嫌疑人多名,涉案金額在萬元以上,。嫌疑人利用擔任飯店包廂服務員身份之便,趁顧客觥籌交之際將高檔酒水掉包,。因手法嫻熟位置隱蔽,顧客很難發(fā)覺,。最后是偶然的機會,,有人發(fā)覺酒的年份不對,,才掀開了這種犯罪行為的一角,。 諸如此類案件中,,對于飯店包廂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利,實施掉包行為的定罪定性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此行為構成詐騙罪,,通過掉包行為欺騙被害人,,達到以假亂真的目的,;第二種觀點,此行為構成盜竊罪,,通過盜取真酒的方式竊取被害人的財物,換假酒只是為了延緩被害人發(fā)現的時間,。 詐騙罪與盜竊罪都屬于侵犯財產的犯罪,,這兩者有很多的相似之處,因此,,很多人都不知道該怎么區(qū)分它們?而搞清楚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qū)別,,就能解決此案的定罪定性。 根據我國《刑法》第266條的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既遂的構成要件內容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受騙者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根據我國《刑法》第264條的規(guī)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占有的財物,,竊取是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單位)占有,。 被害人認識的區(qū)別:盜竊罪是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詐騙罪是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如果不存在被害人處分財產的事實,則不構成詐騙罪,。本案中,,被害人并無基于處分意識將高檔酒水物品交付嫌疑人,被害人對嫌疑人取得被竊高檔酒水的是無意識,、無人知的,,后續(xù)調包行為僅是嫌疑人為了拖延盜竊行為的被發(fā)現,。 概念及構成要件區(qū)別:盜竊罪表現為秘密竊取,犯罪分子采取他人未發(fā)覺的手段,、方法,,將財物據為己有,;詐騙罪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后主動處分自己的財產。在本案中,,嫌疑人以事先準備的假冒高檔酒水偷換被害人的真高檔酒水,,此行為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實施的,,被害人對交付財產無所認知,嫌疑人取得財產基于的是“掉包”行為的隱蔽性,。 綜上,,本案中嫌疑人作為飯店包廂的服務人員,,用事先準備的假酒調包被害人的真酒,,屬于利用工作便利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應當以盜竊罪論處,。 自帶高檔酒水到餐飲場所消費,,因商品本身有較高價值,且難辨真假,,極易“魚目混珠”,輕易不要把商品交給他人,,保管好自帶商品,,消費過程中盡量不讓自帶商品脫離視線,不給他們掉包之機,。 【作者簡介】
蔣立,任職于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法院
案情 周某某,、譚某甲伙同“李某某”,、李某甲,、“周氏”竄至某縣城,在街道上,,被告人譚某甲以尋找丟失的孩子為由與被害人劉某搭訕,,李某甲便假扮熱心人對譚某甲說她認識一個會看風水的臺灣人,能夠算出小孩走丟的方向,。后二人邀請被害人劉某一同前往該臺灣人處,被害人劉某出于好奇便跟著前往,。三人快走到“周氏”家中時,“周氏”假扮臺灣人的女兒從巷子里出來,,李某甲便求“周氏”請老爺子(即李某甲所稱的臺灣人)幫忙尋找小孩,,“周氏”假稱要回家問老爺子,。過了幾分鐘,“周氏”返回對譚某甲說,,如果要找到小孩,,得拿現金出來做法事,并稱被害人劉某的兒子有鬼纏身,,也需要拿現金出來做法驅逐,。被告人譚某甲假裝回家取財物先行離開,并在縣城某超市買了兩塊肥皂裝進包內,。被害人劉某在李某甲的陪同下,,從銀行取出7萬元現金。被告人譚某甲和被害人劉某返回后,,“周氏”讓二人分別將各自的現金放入其事先準備好的黑色袋子內,。“周氏”以畫符為由讓被害人劉某轉身許愿,并讓李某甲幫忙提著被害人劉某手中的黑色袋子,,“周氏”趁劉某轉身之際將其裝有現金的黑色袋子與被告人譚某甲手中的黑色袋子調包,。整個過程中,,“李某某”、周某某全程跟著望風,、配合。得手后,,五人立即逃跑。 審判 法院認為周某某,、譚某甲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調包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7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評析 關于本案中行為人的定性,,存在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盜竊罪,。理由:盜竊行為也可以使用欺騙的方法,,只要該欺騙行為并不具有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處分財產的性質。 第二種意見,,認為成立詐騙罪,。理由:被害人喪失對財產控制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對方的欺騙行為,盜竊行為是成立詐騙罪的一短暫階段,。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即構成盜竊罪,。一,、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系,,就同一個對象和法益而言,,一個行為不可能同時觸犯盜竊罪與詐騙罪,故盜竊罪與詐騙罪是對立關系,;但是,,如果一個行為侵害兩個對象和法益的,針對不同對象,,可能分別成立盜竊罪與詐騙罪,,屬于想象競合犯,。二、盜竊罪與詐騙罪區(qū)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足以使對方產生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的欺騙行為(行為人未取得財產的情形),或者被害人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通過“調包”或者“調虎離山”式的欺騙,轉移對方注意力,,更容易接觸對方占有的財物,從而完全違反對方意志,,取得對方占有的財物,應當構成盜竊罪,,而非詐騙罪,。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董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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