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泰州海事局安檢員對某輪開展船旗國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該輪CO2間機艙遙控釋放啟動鋼瓶數(shù)量為20瓶,,與CO2滅火系統(tǒng)計算書要求的機艙需42瓶CO2不符,,不滿足規(guī)范要求數(shù)量。 1.缺陷代碼:0725 缺陷描述:CO2間機艙遙控釋放啟動鋼瓶數(shù)量為20瓶,,與CO2滅火系統(tǒng)計算書要求的機艙需42瓶CO2不符,,不滿足規(guī)范要求數(shù)量。 2.處理意見:30(滯留船舶) 3.行動代碼:70(通知船舶檢驗機構) 《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04)》 (一)第4篇第2-2章1.4.1(6)條:對于任何經(jīng)常有人員在內工作或出入的處所,,應設有施放滅火劑的遙控聲響報警裝置,。它應在滅火劑施放前一段適當?shù)臅r間發(fā)出報警。 (二)第4篇第2-2章1.4.2(2)條:機器處所應備有足夠的二氧化碳量,,放出的自由氣體體積至少等于下列兩者中的較大值: 1.被保護的最大機器處所總容積的 40%,;此容積算至機艙棚的一個水平面為止,在這個水平面上,,機艙棚的水平面積等于或小于從雙層底至機艙棚最低部分的中點處水平面積的40%,; 2.被保護的最大機器處所包括機艙棚在內的全部容積的 35%。 (三)第4篇第2-2章1.4.2(8)條:應配置 2 套獨立的控制裝置,,以將二氧化碳釋放至被保護處所,,并確保報警裝置的動作。其中,,一套控制裝置應用于將氣體從所儲存的容器中排出,,另一套控制裝置應用于開啟安裝在將氣體輸送至被保護處所的管路上的閥,; (四)第4篇第2-2章1.4.2(9)條:二氧化碳瓶應根據(jù)各被保護艙室對CO2的需要量進行分組,。
該輪龍骨安放日期為2004年8月2日,總噸為2142噸,,適用于規(guī)范《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04)》,,查閱歷次修改版本,,該條并沒有從輕條款,因此該輪應滿足“海04/4篇/2-2章1.4關于固定滅火系統(tǒng)的要求”,。該輪CO2間固定式CO2系統(tǒng)的控制裝置有:CO2機艙遙控釋放控制箱,、人力手動拉索開啟瓶頭閥與管路閥門選擇釋放控制。
??(一)機艙遙控釋放控制箱內是由兩組壓縮氮氣驅動瓶,、釋放報警行程開關,、CO2釋放延時氣瓶構成。一組壓縮氮氣驅動瓶由管路連接到氣動活塞(如圖2所示),,由氣動活塞控制串接在鋼索上的瓶頭閥啟動手柄,;另一組壓縮氮氣驅動瓶應用于開啟安裝在將氣體輸送至被保護處所的管路上的閥。通過圖3可以看出,,僅有2組共20個鋼瓶的瓶頭閥通過鋼索與氣動活塞連接,,這意味著CO2機艙遙控釋放控制箱僅僅能啟動20組CO2鋼瓶,通過核查該輪的CO2滅火系統(tǒng)計算書(如圖4)可以看到該輪機艙滅火需42瓶CO2,。CO2鋼瓶的分組不滿足《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04)》 “海04/4篇/2-2章1.4.2關于固定式CO2系統(tǒng)的要求,。 ??(二)人力手動拉索開啟瓶頭閥與管路閥門選擇釋放控制。通過人力手動拉索開啟瓶頭閥與管路閥門選擇釋放控制共可以向機艙釋放66個鋼瓶,。雖然手動釋放CO2鋼瓶數(shù)量滿足機艙釋放的要求,,但是通過CO2鋼瓶安裝架上拉環(huán)箱的開啟實現(xiàn)CO2釋放報警,并不能實現(xiàn)法規(guī)中“任何經(jīng)常有人員在內工作或出入的處所,,應設有施放滅火劑的遙控聲響報警裝置且應在滅火劑施放前一段適當?shù)臅r間發(fā)出報警” 的要求,。因此,該種釋放控制方式不能作為機艙處所CO2釋放控制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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