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小型水庫的管理,,充分發(fā)揮工程效益,,確保小型水庫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及《江門市水庫水資源保護暫行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小(一),、小(二)型水庫工程及庫容最三萬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運行,、調度、管理,、保護適用本暫行規(guī)定 第三條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分級負去”的原則,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運行,、調度權一律由所在鎮(zhèn)(街,、場,下同)具體負責,。各鎮(zhèn)水利會,,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小型水庫工程的蓄水調洪、安全檢查,、運行管理等技術業(yè)務工作 第四條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實行屬地鎮(zhèn)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每宗小型水庫要確定一名鎮(zhèn)級黨政領導為行政責任人,并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資格的技術負責人,,對水庫安全負總責,。 第五條各鎮(zhèn)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和領導,增強責任感,,強化安全意識,,明確責、權,、利關系,,確保小型水庫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 第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所有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監(jiān)督,,提供技術和業(yè)務指導,,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小型水庫的安全狀況,提出合理化意見建議,,切實履行行業(yè)主管部門的職能職責,。 第二章水庫管理 第七條小型水庫應根據各庫實際情況組建管理機構,分別設置管理所,、站或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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