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業(yè)主方項目組織模式 業(yè)主方項目組織模式(項目管理承包模式,、工程代建制,、法人責任制) (一) 項目管理承包模式(PMC) 1.定義: 項目管理承包模式(PMC)是指項目業(yè)主聘請專業(yè)的工程公司或咨詢公司,代表業(yè)主在項目實施全過程或其中若干階段進行管理,。 2.項目管理承包模式(PMC)的類型: 1)項目管理承包商代表業(yè)主進行項目管理,,同時承擔部分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EPC)工作 特點:對項目管理承包商而言,,風險高,相應的利潤,、回報也較高,。 2)項目管理承包商作為業(yè)主項目管理的延伸,只管理EPC承包商而不承擔任何EPC工作,。 特點:對項目管理承包商而言,,風險和回報均較低。 3)項目管理承包商作為業(yè)主顧問,,對項目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并及時向業(yè)主報告工程進展情況。 特點:對項目管理承包商而言,,風險最低,,接近于零,,但回報也低。 (二) 工程代建制 1.定義: 對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應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yè)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 2.工程代建制的性質: ① 在項目建設期間,,代建單位不存在經營性虧損或盈利,只收取代理費,、咨詢費,。如果在項目建設期間使投資節(jié)約,可按合同約定從所節(jié)約的投資中提取部分作為獎勵,。 ② 代建單位不參與項目前期的策劃決策和建成后的經營管理,,也不對投資收益負責。 ③ 工程項目代建合同生效后,,代建單位須提交工程概算投資10%左右的履約保函,。 ? 3.工程代建制與法人責任制的區(qū)別: 1)項目管理責任范圍不同: 代建制只負責項目建設的實施階段; 法人責任制覆蓋項目策劃決策及建設實施過程(包括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運營管理,、貸款償還及資產的保值增值等),。 2)項目建設資金責任不同: 代建制不負責建設資金籌措及償還貸款; 法人責任制負責建設籌措資金,,償還貸款及對投資方的回報,。 3)項目保值增值責任不同: 代建制僅負責項目建設期間資金的使用,不負責項目運營期間的資產保值增值,; 法人責任制在項目全壽命期內負責資產的保值增值,。 4)適用的工程對象不同: 代建制適用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主要是公益性項目); 法人責任制適用于政府投資的經營性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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