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 《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將凍餓,、威脅、經(jīng)常性侮辱 都納入了家庭暴力的范圍,, 并且明確了申請人身保護令 可以不以起訴離婚為條件,。 這給身患癌癥的阮寧 帶來了一絲希望…… 33歲的阮寧與張寒結婚近8年,兩人育有一子,。張寒脾氣暴躁,,結婚以來多次因家庭瑣事毆打阮寧。2013年8月,,張寒與阮寧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張寒抓住阮寧在狹窄的通道左右撞擊,導致其臉頰部,、左上肢,、胸部多處軟組織挫傷,阮寧報警后,,經(jīng)警察調解和好,。 去年,,阮寧被確診患有癌癥,身體極度虛弱,,張寒非但沒有照顧患病妻子,,反而多次毆打阮寧,嚴重時施暴時間更是長達十幾分鐘,,阮寧無奈只能再次選擇報警,,警方出具鑒定意見認為阮寧損傷程度系輕微傷。
現(xiàn)在已是癌癥晚期的阮寧身心都無法再承受張寒的施暴行為,,這種折磨讓她病情急速加重,,給她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損害及威脅。但她又擔心離婚后無法獨自照顧年幼的孩子,,故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關于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方法吧! 不是,。《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首次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依附于離婚等民事訴訟程序”,,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和執(zhí)行等都不需要依附于其他訴訟,能夠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 阮寧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即便未同時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并仔細審查證據(jù),,判斷是否符合發(fā)出人身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反家庭暴力法》中對“家庭暴力”形式界定為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規(guī)定》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經(jīng)常性侮辱、誹謗,、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 阮寧所遭受的家暴行為主要為毆打,在遭受嚴重毆打時應首先保護好自己,,必要時及時報警求助,,有受傷者應及時留存好醫(y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傷情鑒定意見等作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據(jù),。 《規(guī)定》第六條列舉常見的十種證據(jù)形式,,并明確了證據(jù)標準,,包括當事人陳述、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報警回執(zhí)及家庭暴力告誡書等,、被申請人曾出具的保證書或悔過書、醫(y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傷情鑒定意見,、婦聯(lián)等單位收到的求助記錄等。 阮寧的陳述與其提交的報警回執(zhí),、《治安調解協(xié)議書》,、醫(yī)院疾病證明及病歷、《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彼此相互印證,,可以認定張寒對阮寧實施了家庭暴力,,阮寧的申請符合發(fā)出人身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法院予以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 根據(jù)《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更有針對性地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 不要以為“動之以情”
能換來施暴者的憐憫心軟,, 這可能會成為對方 “打是親罵是愛”的辯駁,; 不要以為“曉之以理” 能換來施暴者的反省改變, 家暴永遠只有一次和無數(shù)次,; 不要以為“忍氣吞聲” 能換來家庭的和諧美滿,, 最終可能葬送的是 你自己的人生和孩子的幸福。 正遭受家暴傷害的你,, 注意收集好相關證據(jù),, 勇敢地向法院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自己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