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財政與國家治理,,需要面對一個悖論:在邏輯上,,王朝國家的財政資源汲取能力越高,意味著統(tǒng)治力加強,,反之,,汲取能力越低,則意味著統(tǒng)治力可能削弱,。 但從歷史實際發(fā)生的情況看,,財政資源越是集中于王朝中央,往往是國勢衰落的征象,,而王朝統(tǒng)治強盛的時候,,往往有可能財政資源趨于分散。 這個悖論引出的問題,,人們習慣上從人民負擔輕重的角度去論述王朝國家治理優(yōu)劣的歷史敘事傳統(tǒng)和價值評判標準,,是否存在某種盲點或誤區(qū)呢? 財政問題是每個朝代都會遇到的問題。整個明代也不例外,。 洪武時期,,朱元璋通過將民田大規(guī)模轉(zhuǎn)化為官田實現(xiàn)財政增加,官田的征稅額是民田的10倍左右,。 永樂時期,,保留了官田稅額,搞了一套官俸折鈔,,用成本極低的紙鈔代替俸給本色米,,實質(zhì)是降低官吏俸祿以節(jié)省財政支出。 宣德中期以后,,明代開啟了貨幣化之路,,賦役貨幣化不再以米計量,其秘密隱含在財政價格(折價)比市場價格(市價)高出甚多的事實中,,部分甚至以倍數(shù)計,,而政府征收用財政價格,支出用市場價格,,這就成倍地增加了財政支付能力,。與此同時,隨著周忱改革的深入推行,,將耗費不斷法定化,,利用市場原理,周忱將稅糧運輸,、進倉等費用,用加耗的方式固定化或法定化,,史稱“平米法”,,而明政府不斷將這些耗費轉(zhuǎn)入田賦正額中,于是便在新的正額基礎(chǔ)上又進行新一輪加耗,,這樣便在不斷加耗中增加財政總量,,不僅抵消了因各種原因減免、豁免的賦役數(shù)額,,還使實際征收的賦役數(shù)額大幅增加,。除了通過增加官田、官俸折鈔,、加耗,、賦役貨幣化明里暗里增加財政收入外,明后期還直接加征“遼餉”“剿餉”“練餉”三餉,,總額達900余萬兩,。此外,增加鹽稅、關(guān)稅,、茶稅以及商稅等,,也是明代增加財政的輔助手段。 所謂“平米法”,,就是廢除原來起運費由起運田畝單獨承擔的原則,,推行論糧加耗,試圖解決高科則高輸納費的雙高問題,,史稱均耗,,即全府所有田賦加耗皆是相同的。如周忱起初是每石加耗1石,,隨著“余米”增多,,后以每稅1石加耗0.7石為常,即平米(1.7石)=正糧(1石)+耗米(0.7石),,蘇州正糧為277萬石,,每石加耗7斗,耗米為193.9萬石,。周忱就利用這193.9萬石,,根據(jù)起運各倉實際所需運費及使費來分配耗米,這就是“撥運綱運法”,,因擔心費用不足,,又通過“勸借富戶”等諸多方式來籌備米糧以“補納遭風失盜糧米”,這就是“濟農(nóng)倉法”一個核心功能,。 周忱通過“平米法”及其相關(guān)配套改革措施,,不僅解決了輸納費畸輕畸重的問題,緩解了其所造成的社會問題,,而且還通過“均耗”措施,,獲得了大量的地方財政收入。尤其是宣德七年推行漕糧改兌旗軍后,,蘇州府所需漕運費不到60萬石,,加之白糧等運費,也不會超過100萬石,,后來減免了蘇州賦稅72萬石,,以蘇州賦稅200萬石計,其耗米也有140萬石,。也就是說,,周忱通過“平米法”,在蘇州一府每年可增加財政收入不下40萬石,,史稱“余米”,。 明代中期以后實行的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改革從局部性發(fā)生到成熟成型,如果以經(jīng)制化的稅負輕重而論,,賦稅負擔是一路增加的,。若把額外征派也納入來看,一條鞭法之后條外有條,,鞭外有鞭,,額外財政不斷增加的現(xiàn)實,更是在財政數(shù)字上反映出人民的實際負擔不斷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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