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自然人甲需要2000萬元啟動一個好項目,,可只有700萬元,自然人乙愿意投1300萬元,,但要該項目65%的股份,,請問如何設計股權架構,致使自然人甲既能掌握未來項目公司的控制權又能合理合法實現(xiàn)節(jié)稅的目標? (二)股權設計方案 1,、第一步:自然人甲出資700萬元,、自然人乙出資300萬元注冊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A(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其中出資比例分配股權,,甲占70%,,乙占30%。(該比例符合兩個合伙人開辦公司分配股權最合理的股權比例結構:70%,、30%),。 2、第二步:乙自然人出資1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A出資1000萬元,,注冊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yè)B(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其中乙占50%的股權比例,,有限公司A占50%的股權比例,,而且有限責任公司A為普通合伙人(GP),自然人乙為有限合伙人(LP),。 3,、第三步:有限合伙企業(yè)B出資2000萬元,100%持股成立一家項目公司C(法人單位),。 4,、第四步:有限合伙企業(yè)B與項目公司法人單位C,既開展項目上的業(yè)務往來,也從項目公司法人單位C,分回股息,、投資收益,。 (三)股權架構設計圖 (四)甲擁有項目公司控制權及乙在項目公司占有的股份比例的分析 1、由于自然甲在有限公司A占70%的股權比例,,擁有有限公司A的絕對控制權; 2,、有限公司A是有限合伙企業(yè)B的普通合伙人(GP),擁有有限合伙企業(yè)B的絕對控制權; 3,、有限合伙企業(yè)B全資出資100%持股項目法人公司C,,因此,有限合伙企業(yè)B擁有項目法人公司C的絕對控制權,。 4,、從圖中的出資比例分配的股權比例來看,乙自然人在項目公司法人單位C占有的股份比例為:65%(直接持股比例50%+間接持股比例30%×50%),。 (五)節(jié)稅分析 1,、有限合伙企業(yè)B從項目公司法人單位C分回的股息、紅利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yè)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執(zhí)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yè)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本案例中的自然人乙從通過有限合伙企業(yè)B從項目公司法人單位C分回的股息,、紅利權益性投資收益,,依法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有限公司A作為GP通過有限合伙企業(yè)B從項目公司法人單位C分回的股息,、紅利權益性投資收益,,依法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最后有限責任公司A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后的稅后利潤分回自然人甲必須依法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稅負較重! 實踐中的有限公司A沒有實際經營業(yè)務,,只有一些費用成本列支,,肯定是小微企業(yè),因此,,可以考慮《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yè)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目前年利潤(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yè)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僅為2.5%,,年利潤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小微企業(yè)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僅為5%注1,, 2,、合伙企業(yè)的所得稅計算必須遵循“先分后稅”的原則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yè)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三條的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所謂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yè)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yè)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guī)定,,有限合伙企業(yè)B與項目公司法人單位發(fā)生的“生產經營所得”遵循“先分后稅”的原則,,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則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的五檔稅率計算“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因此,本案例中的自然人乙從有限合伙企業(yè)B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5%-35%的五檔稅率計算“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有限責任公司A從有限合伙企業(yè)B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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