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在借條上的借款擔保人處簽字,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作者:盧葉花來源:找法網(wǎng)更新日期:2020-04-20 【案件事實】 2017年7月1日,,張三向李四借款60萬元,并出具借條,,王五是張三的老婆,,在借條上的借款擔保人處簽字,沒有約定擔保方式和擔保期限,,借款期限至2018年6月31日止,,借款以轉(zhuǎn)賬方式轉(zhuǎn)至張三名下,借款期限到期后,,張三未能按期還款,,李四于2019年6月起訴至法院,。 【案件證據(jù)】 1、借條,,該借條由張三簽字,,王五在借款擔保人處簽字,約定利息每月3萬元,; 2,、轉(zhuǎn)賬記錄,證明李四已實際向張三出借60萬,; 3,、部分還款記錄; 4,、2019年3月李四與王五的聊天記錄,,證明李四曾向王五主張過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院處理】 一,、由于雙方約定每月利息30000元,,超過年利率36%,李四訴請張三支付利息的標準按年利率24%計算,,屬于其自行處分權(quán)利的范疇,,亦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二,、關(guān)于被告王五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quán)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本案中,由于張三,、李四,、王五未約定保證方式及保證期間,被告朱鈺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李四未在借款期限屆滿后6個月內(nèi)要求王五承擔保證責任,,故王五的保證責任免除。 一,、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是什么意思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的意思是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債務人應該還清貸款貸款和相應的利息,,但是到期之后主要的債務人還是沒有按照合同上面的義務履行,這樣的情況下,,當時合同的擔保人就應該開始履行擔保責任了,,所以這里面說的主債務期屆滿其實是一個時間節(jié)點的問題,這要是針對需要履行債務的人員,。 二,、主債務履行時期需要明確的事項: 這個履行時期一般會在合同中做出規(guī)定,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或者欠條中,,對于還款的時間并沒有寫明白,,這時候出資人有權(quán)利隨時的把錢要回來,但是要回來的時間要合理,,需要給借款人準備一定的時間去籌錢,,從要錢開始有6個月的保證期,這個保證期就是要在這個時期內(nèi)還款,,要是在這個時期內(nèi)沒有還款,,那么借款人是有權(quán)利起訴的,如果已經(jīng)超過了保護期就不再受保護了,。 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如果合同的保證期比主債務履行的時間早或者和主債務旅行的時間相等,那么這樣就等于沒有約定好保證期,,會在主債務履行期到期之后的6個月作為保證期,。 三、保證合同中對于保證人的約定一定要明確的事項: 有的人在簽訂保證合同的時候經(jīng)常忽略保證人的義務,,只關(guān)心了主合同的條款,,這樣是不對的,因為當需要保證人履行義務的時候,,沒有約定的事情就算是約定不明,,有的時候是不需要保證人來承擔的。 主債務履行期滿是指規(guī)定的日期當天,,比如約定是1月1日到期,,那么這一天就已經(jīng)期滿,不是往后錯一日,,前一天應該就算是最后一天了,。如果還有保證人的話,保證人也是6個月之內(nèi)承擔保證義務,,之后就不再承擔了,。 1、通俗的說法就是:欠條既然沒有寫明還款日期,出借人有權(quán)隨時要求償還,,但要給借款人必要準備時間,,保證期間從出借人要求償還時開始計算6個月。在這個期限內(nèi)可以起訴欠款人,,過期則不受保護,。 2、這個概念出自《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guī)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4,、比如甲借乙5000元錢,約定2012年12月21日之前還清,。則2012年12月21日就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主債務).如約定借款三個月內(nèi)還,三個月滿了就是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 5,、如還有保證人,則保證人有義務在從該日期起6個月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從債務) 6,、而在該日期還沒到之前不承擔保證責任,過了6各月的保證期間后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則從債權(quán)人開始起訴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擔保如未寫清擔保范圍及種類,,您可能夠成連帶保證責任人,。 主合同并沒有約定具體的還款時間,但是擔保法有約定是兩年的還款時間,。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明確的還款時間,,擔保也就沒有明確的起止時間。擔保期限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假設借條的落款日期是2010年3月31日,,那么該款于2010年4月15日到期,擔保人的擔保期間為2010年4月16日至2010年10月16日,。如果在此期間,,債權(quán)人未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擔保人就不用再承擔擔保責任。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quán)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quán)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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