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盧梭:渴望平等 盧梭是18世紀法國革命的一個思想先驅(qū),,但他和他的同代人,一起推動了法國革命的許多啟蒙思想家,,如伏爾泰,、狄德羅等人,在許多方面又格格不入,,這種沖突既表現(xiàn)在個人性格和出身方面,,也表現(xiàn)在理論和精神方面。啟蒙運動的主要傾向是推崇科學,、知識,、藝術和文明,而盧梭卻把科學藝術看作是奢侈怠惰的產(chǎn)物,,是道德敗壞的根源,;啟蒙運動對人類文明已經(jīng)取得的成就感到驕傲,并憧憬美好的未來,,盧梭卻因人類文明帶來的道德不幸感到憤怒,,懷戀原始的自然純樸狀態(tài);啟蒙運動批判宗教、懷疑和否定上帝,,而盧梭則推崇虔誠,,主張一種基于情感的有神論。這種沖突從一個側面說明了人類精神及其產(chǎn)品的復雜性,,說明了以單一規(guī)則解釋歷史事件是危險的,,容易出錯的。盧梭的聲音在啟蒙運動中似乎是剌耳的,,可是仍有它獨特的意義和作用,。現(xiàn)在,我們著重考察一下盧梭對情感的推崇,。因為,可以說正是由于對情感的推崇,,使盧梭從契約論通常的個人主義立場出發(fā),,最后卻得出整體主義的結論。契約論的方法一向是具有理性主義的鮮明色彩的,,而盧梭作為一個社會契約論的主要代表,,不僅是因為他寫過一本名為《社會契約論》的影響巨大的書,從而在普及契約觀念方面功不可沒,,而且體現(xiàn)在基本價值方面他提出了徹底平等的要求,,從而與當時以洛克為代表的契約論主流分庭抗禮。在盧梭看來,,生活之所以有價值,,在于共同的感情,而這種感情在質(zhì)樸而未受教育的人身上要比在那些有教養(yǎng),、文明,、體面的人們那里更為純真,更少受到褻瀆,。人的價值不在于他有知識,,而毋寧說“思維狀態(tài)是違反自然的一種狀態(tài),而思維者乃是一種變了質(zhì)的動物”,,人的價值在于他有道德的本性,,而這種道德本性本質(zhì)上就是感情,一種具有道德色彩的感情,,唯善良愿望具有絕對的價值,。生活中普通人的感情:從家庭生活的柔情和互愛,到從農(nóng)耕一類平凡技藝中得到的滿足,,直至普遍存在的宗教性質(zhì)的虔誠感情,,這些才是真正有價值的,相反,,人的理性和智慧的結晶——科學,、藝術,、文明卻是無價值的,指引我們?nèi)M足公共利益,,或者說做出道德行為的是我們的自然感情,,而不是理性,理性常常只激勵自私心,,所以我們要想有道德,,只須不遵循理性而遵循感情。可見,,盧梭推崇感情是和他崇尚道德和宗教的價值觀密切相關的,,他希望以一種善良和虔誠的感情來解釋道德和宗教的基礎,指引道德和宗教的方向,,這種努力雖然和啟蒙運動的主流不合,,但也有它弘揚道德,使之擺脫實利傾向的一面,,并曾對康德的思考產(chǎn)生過積極的影響,,使康德由純粹的求知轉(zhuǎn)而關心人,關心和尊重人類的道德情感,,闡述人的善良意志,,提出對人的絕對命令。所以,,我們必須注意到,,在盧梭的思想發(fā)展中,有一種強烈的根本的動機,,這就是道德的動機,,這種動機在盧梭即便不直接探討道德時也是始終起作用的。[7](一)從自然狀態(tài)向社會狀態(tài)的過渡《社會契約論》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一書工作的狹路繼續(xù),?!墩撊祟惒黄降鹊钠鹪春突A》一書描述了人的原始的自然狀態(tài)及其進入文明社會后的墮落,論述了不平等的起源和進展,,以及政治社會的建立和流弊,,而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則試圖以其心目中的日內(nèi)瓦共和國為藍本,,設計一種理想的使人類由自然狀態(tài)進到合理的社會狀態(tài)的方案,。這是一種理性的設計,盧梭在這本書中采用的實際正是他曾鄙視的理性思維的方法,。此書的第一卷主要是討論人類是怎樣由自然狀態(tài)過渡到政治狀態(tài)的,,以及達成這一過渡的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么,接著討論立法、政府形式以及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自然狀態(tài)是盧梭社會契約論的起點,。盧梭所描繪的自然狀態(tài)又要比洛克所描繪的自然狀態(tài)更為光明,它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甚至被描繪為一種理想狀態(tài),,以至被伏爾泰譏為“讀了你的書,,真的令人渴慕用四只腳走路了?!北R梭談到人在自然狀態(tài)中的生活是淳樸,、單純的,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并有一種自然的同情,。在《愛彌兒》第一章中他甚至說:一切自然的東西都使人變好,一切社會的東西都使人墮落,。在《論人類的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與《社會契約論》兩書之間是否存在尖銳的矛盾,?在兩書之間,是沖突的因素居多,,還是和諧的因素居多,?這方面有兩種不同的意見,。我們不欲在此評論,,而只是想指出,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確實有一種有意義的轉(zhuǎn)變,,即他思考的重點不考慮自然狀態(tài)的美好,,而是考察自然狀態(tài)向理想的社會狀態(tài)的轉(zhuǎn)變。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考慮了人類由自然狀態(tài)向社會狀態(tài)過渡的必要性和得失,,他的基本傾向是肯定這一過渡。他認為,,由于在自然狀態(tài)中有不利于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超過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態(tài)中為了自身生存所能動用的力量,于是,,那種原始狀態(tài)便不能繼續(xù)維持,,并且人類如不改變其生存方式就會消滅。然而,,人類既不能產(chǎn)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結合并運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類便只有一種辦法可以自存,,這就是通過社會合作把力量匯聚到一起,,從而克服有礙生存的各種障礙。人類從自然狀態(tài)進入社會狀態(tài),便發(fā)生了一場最堪注目的變化,,雖然他失去了得之于自然的許多便利,,然而又得到了如此巨大的收獲:他的能力得到了鍛煉和發(fā)展,思想開闊了,,感情高尚了,,靈魂升華了,使他從一個愚昧,、被局限的動物一變而為一個智慧的生物,,一變而為一個人,一種更美好更穩(wěn)定的生活代替了過去那種不可靠,、不安定的生活,,法律保障的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獨立,以至人類會對自己從自然狀態(tài)永遠脫離的那一時刻感恩不盡,。如果畫一張人類進入社會狀態(tài)后的得失表,,那么可以簡略地表述如下:(2)對他自己享有的東西的,、社會和他人所承認的所有權(私有制),;(3)根據(jù)約定和法律而產(chǎn)生的所有人在權利上的平等,盡管人們在力量和才智方面依然不平等,;(4)道德的自由,。這是很重要的,因為只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而只有嗜欲與沖動會使人處于奴隸狀態(tài),,人類正是由于進入了社會狀態(tài),才使他們的行動帶上了某種道德性,,使正義代替了本能,,義務的呼聲代替了生活的沖動,從而通過道德自律使自己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從自然狀態(tài)向社會狀態(tài)的過渡總是意味著一種個體主義的出發(fā)點,,即社會人以前的自然人是孤立的、個別的,,他關心的只是自己,,盧梭也是如此看法,。他認為,人的最原始的感情就是對自己生存的感情,,最原始的關懷就是對自我保存的關懷,,人性的首要法則也就是維護自身的生存,但這一出發(fā)點并不是最終目的,,人類并不能滿足于只能維護個人生存的制度,。那么,怎樣把這些分散,、獨立,、首先關心自己的個人聯(lián)起來呢這只有通過契約。在盧梭看來,,無論是權利還是義務,,其基礎都是契約,社會秩序乃是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圣權利,,然而,,這項權利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約定之上。盧梭批判了把強力作為權利基礎的觀點,,認為強力并不構成權利,,既然任何人對于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最強者也決不會強得足以永遠做主人,,那么,,便只剩下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合法權威的基礎。而從另一方面,,從義務的方面看,,從服從的方面看,,把分散的人們結合為一個社會,,使他們承擔義務的基礎也不是強力,不是父權,,也非規(guī)章,,而同樣是社會成員之間的約定,因為,,對人與人之間的義務,,對人服從合法權威的義務來說,沒有什么基礎能比人們相互之間的自由締約更為確定不移的了,。盧梭在闡述這種社會契約的訂立時仍然是以個體主義為原則,,他認為約定之所以成為義務,只是因為它們是相互的,,即在進行這些約定時,,人們在為別人效勞時也在為自己效勞,,他在為全體投票時想到的只是他自己,這就證明了,,權利平等,、義務平等及其所產(chǎn)生的正義概念,乃是出于每個人對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于人的天性,。正義是出自偏私,公平是源于自利,。正是因為人們都堅持自己的利益要求,,才有必要提出正義和公平和問題,這正是正義和公平區(qū)別于仁愛和自我犧牲之德性的特色,。這種契約是典型的社會契約,。盧梭認為政府并非基于契約而產(chǎn)生,政府與臣民之間也不訂立什么統(tǒng)治或服從契約,。創(chuàng)制政府的非契約而只是法律,,政府是在公民與主權者之間所建立的一個中間體,以便兩者互相適應,,它負責執(zhí)行法律,,并維持社會以及政治的自由,這完全是一種委托和任用,,行政官員們絕非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人們委任他們,,也可以隨時撤掉他們,,對于這些官吏來說,絕不是什么訂約問題,,而只是服從問題,,他們在進行國家賦予的職責時不過是在盡自己的公民義務。社會契約就其本性而言,,必須要有全體一致的同意,,如果在訂立社會契約時出現(xiàn)反對者的話,這些人的反對也不能使契約無效,,那只不過是不許把這些人包括在契約之內(nèi)罷了,,他們是公民中間的外邦人,但在國家成立之后,,則居留在這一國家這一行動本身就構成同意,,居留者就負有服從的義務。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則是:要找出一種把人們結合起來的形式,,把分散的個人的力量結為一種整體的共同的力量,,來捍衛(wèi)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產(chǎn),,并且在同時又要使每一個與全體聯(lián)合的個人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仍然像以往一樣自由,。這就說既要結成社會又要保持自由,,那么按照盧梭的繼續(xù)推論,這一目標是否能夠達到呢以上盧梭的闡述跟洛克較接近,;而再往下,,盧梭的觀點就更接近霍布斯了。盧梭認為,,由于既要結成社會又要保持自由的目的,,社會契約的性質(zhì)必然是絕對的、無條件的,、無保留的,,每個締約者都要把自身的全部權利轉(zhuǎn)讓給整個集體,把自己全部地奉獻出來,,但不是像霍布斯所言那樣奉獻給一個人,、一個專制君主,而是奉獻給自己作為其中一員的整體,。這樣,,由于每個人都向全體奉獻自己,所有人就都是同等的,,就沒有什么吃虧或占便宜了,,而且,既然轉(zhuǎn)讓是毫無保留的,,聯(lián)合體也就會盡可能地完善,,每個結合者也就不會再有什么要求了,而每個人既然是向全體奉獻自己,,就并沒有向任何人奉獻自己,,他們就仍然一如既往那樣自由,因為,,所有人的意志融合為一個總的意志——公意,,每一個人的意志都在一個公意中體現(xiàn),。這樣,,社會公約就可以簡化為如下:即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通過這一社會公約就產(chǎn)生一個道德的共同體,以代替每個訂約者的個人,,這個共同體就由此獲得了它的生命和意志,。這一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可依觀察角度的不同,被稱之為城邦,、共和國,、政治體國家和主權者,而其結合者則可分別從不同角度稱之為人民,,公民或臣民,。這樣,我們就看到,,盧梭從個體主義的邏輯起點開始走向整體主義,,盧梭認為:主權是不可分割,不可轉(zhuǎn)讓的,,主權不外就是公意運用,,主權者的意志就是公意。所以,,要辨明盧梭結論中是否蘊含著專制主義的傾向,,關鍵是理解和把握“公意”(volonte generale)的概念。首先,,“公意”和“個別意志”(volonte particuliere)不同,,個別意志由于基本性質(zhì)總是傾向于偏私,而公意則總是傾向于平等,,它們雖會有一致,,但也常有沖突;同理,,它和“團體意志”(volonte de corps)也不同,。其次,“公意”和“眾意”(volonte de tous)也不同,,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著眼于私人的利益,而公意只著眼于公共的利益,,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據(jù),,公意永遠是公正的。使意志得以公意化的與其說是投票的數(shù)目,,倒不如說是人們結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但現(xiàn)在的問題是:盧梭的“公意”雖然由他作了一些區(qū)分,但仍然是一個含混和抽象的概念,,它并不妨礙某些人把自己的個人意志說成是公共意志,,把個人的私利冒充為公共利益,從而建立起外表飾以“人民主權”的暴虐專政來,,因為盧梭并沒有提出一個衡量對公意的各種解釋的客觀標準,,由于公意也不等于多數(shù)人的意志,、全體人的意志 ,所人我們也無法按民主制的多數(shù)裁決原則來判斷,。這樣,,一個組織嚴密,斗志旺盛的黨派或團體,,不是可以把這一團體的意志,,甚至僅僅是這一團體的領袖的意志宣布為“公意”,從而建立起一種專制乃至恐怖的制度來嗎,?而盧梭賦予人民的進行革命和反抗的權利則可能流為空談(盧梭理論對實際革命的意義往往是因為它強有力地訴諸人們內(nèi)必的某種強烈情感和渴望,,而不是依靠它的理論邏輯)。所以,,不管盧梭如何宣稱公意永遠不會犯錯誤,,不管盧梭的初衷并非是宣揚暴政,甚至他對專制制度是深惡痛絕的,,他的絕對主權和公意理論卻隱涵著一種專制主義的傾向,,這一傾向并不是什么新發(fā)現(xiàn),有許多作者早已指出過這一點,。而且在實踐中也已顯現(xiàn)出它的惡果,。對盧梭這一理論弱點溯其根源,則和他的推崇情感有很大關系,,盧梭把整體理想化了,,浪漫化了。任何烏托邦思想如果真能實行也許都是誘人的,,但是,,有時僅僅似乎技術性的一些問題就會使它全盤傾覆,甚至轉(zhuǎn)到反面,。盧梭主張一種以古代的希臘城邦和近代的日內(nèi)瓦共和國為藍本的直接民主制,,反對任何形式的代議制,這只有在小國才能實現(xiàn),,而當時民族國家的擴大,、統(tǒng)一和加強正是潮流,所以,,在這方面他也是不現(xiàn)實的,。他傾向于低估政府的地位,但實際上所謂公意,、主權者是要通過政府來發(fā)揮作用的,,對政治形式的輕視往往帶來慘痛的結果,有名無實的“人民主權”完全可以成為使專制統(tǒng)治得以維持的一個幌子,。因此,,正確的結論是:在有關社會制度,尤其政治制度的問題上,,我們不能依賴我們的感情,,而是要依靠我們的理性。在一開始,,盧梭的論述給人的印象是非常強調(diào)自由,,他認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也就是說自然人進入社會后失去了他的自由,,處在社會的枷鎖之中,處在習慣的奴役之中,,處在強力或虛假契約造成的桎梏之中,,他力主人民有權反抗,奪回他們的自由,,他反對君主專制,,認為一個人上升到可以號令別人的時候,一切就都來變相剝奪他的正義感和理性了,。盧梭甚至把自由與做人等同起來,,認為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這樣一種棄權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為的一切道德性,他批判亞里士多德的人天然不平等(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隸的,,另一些人是天生來統(tǒng)治的)理論,,認為亞里士多德是倒果為因,不是先有天生的奴隸再產(chǎn)生奴隸制,,而是先有奴隸制再造成了甚至心甘情愿的奴隸,,是強力造成了最初的奴隸,而他們的怯懦則使他們永遠當奴隸,。盧梭也否定那種“逃票乘客”式的契約:即一方可以愿守約就守約,,而另一方則必須無條件地守約,一方獲取契約帶來的全部利益,,另一方卻必須承受契約規(guī)定的全部義務,;他也否定那種專制主義的契約,即一方是絕對的權威,一方是無限的服從,。認為這些都是虛假的契約,,本身就是一種無效而且自相矛盾的契約。可以說,,盧梭對自由的追求是十分真誠,、熱烈和感人的。他認為他所提出的一種真正的社會契約,,就是想使分散的個人一方面結成社會以克服生存的困難和謀共同的幸福,,另一方面,又使參加結合的人們繼續(xù)保留一種自由,,即繼續(xù)服從自己的思想,,按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自由,這一困難他試圖通過“公意”的概念來克服,,即公意作為所有個人意志的真正融合,,作為每一個人思想的集中體現(xiàn),服從公意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而非服從任何異己的意志,。但是,我們前面已經(jīng)指出了“公意”異化為個人或小集團意志的可能性,,那么這種自由實際上就是不可靠的了,。尤其是在這樣的時候,即當盧梭說這番話的時候——他說:當有人拒不服從公意,,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并且這恰好就是迫使他自由時——人們就更感到這自由岌岌可危了。這話從邏輯上講也許并無矛盾,,因為如果公意真的代表了你自己的意志,,而你又處于蒙蔽之中看不明白藏于公意的你自己的意志,那么強迫你服從公意確實是強迫你自由——當然,,這里的自由是一個狹義的,、深層次的、哲學意義上的自由,,或者如伯林所說的積極自由,,而非常識所理解的政治自由、消極自由,。但是,,誰來做這一裁判者呢全體。全體又是通過什么來裁判,,來發(fā)言呢,?這里的許多環(huán)節(jié)都隱藏著陷阱和暗溝,可以把自由化為烏有。確實,,在盧梭那里,,可以經(jīng)常看到他對自由和權利的相互矛盾的說法(這與他闡述社會政治哲學依然保留的浪漫風格有關),。例如,,一方面,,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二編第四章中我們讀到:“每個人由于社會公約讓渡出來交由社會所掌握的那部分權力,、財富和自由,僅僅是對于集體具有重要關系的那一部分,?!?/section>“可是主權者一方,也不得對其臣民施加無益于集體的任何約束,?!?/section>“社會公約賦予政治體對其所有成員擁有絕對的支配權力,?!?/section>“唯有主權者才是裁定什么是重要事項的唯一裁判?!?/section>所以,,看來盧梭更重視的,他始終一貫堅持的還不是自由,,而是平等這一價值目標,。盧梭曾談到,立法體系的最終目的是全體的最大幸福,,而這一最大幸福又可歸結為兩大主要目標,,即自由和平等。自由成為目標是因為一切依附和奴役都要削弱國家共同體的力量,;而平等,,是因為沒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蛘哒f,沒有平等,,一方就要購買自由,,一方就要出賣自由了。在此,,按盧梭的解釋,,平等,并不是指權力與財富的程度應當絕對相等,而是指權力不能成為暴力,,并且只有憑職位與法律才能加以行使,,而財富的差別也要不至于兩極分化到一個人可以購買另一個人,使其成為自己的奴隸或勞工,。在盧梭為看來,,事物的經(jīng)常傾向是要破壞平等,因而法律就應該總是傾向于維持平等,。這話是很有道德的,,尤其前一半有道理。在《科西嘉制憲擬議》中,,盧梭更明確地說:我們制度之下的根本大法應該是平等,,除了功勛、德行,、貢獻之外,,不允許再有別的區(qū)分,而功德方面的區(qū)分也不應是世襲的,,他認為絕對消滅私有制是不可能的,,但要最大程度地限制它,給它以一種規(guī)矩,,一種羈絆,,借以遏制它,指導它并使它始終服從于公共的幸福,。要使兩極盡可能地接近,,既不許有豪富,也不許有赤貧,,這里主要是著眼于經(jīng)濟方面的平等,。在《山中書簡》第9書中,盧梭還著重從政治,、法律的角度談到了平等,,他認為:最先且最大的公共利益永遠是這種平等,公眾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有例外,。盧梭對利益分配平等的渴望并沒有超出私有制的范圍,不是要廢除私有制,,而是要通過立法來節(jié)制豪富,,所有人都應該自己占有一些東西,但每個人都不能占有得過多,,以至使他們不必勞動,。為了限制財產(chǎn)的積聚,,盧梭主張經(jīng)濟領域中減少金錢的作用,主張豁免某些只擁有生活必需品的窮人的賦稅,,而增加擁有多余財物的人的賦稅,。他寫道:“因此,政府的最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要防止財富分配的極端不平等,。這并不是要從富人手中奪取財富,而要從人人手中剝奪積累財富的手段,;不是要給窮人設立濟貧院,,而是要保證人民免于貧困?!盵12]“使一切的財產(chǎn)不知不覺地接近于乃是社會的真正力量的中等程度(中等導產(chǎn))的這種政治,,乃是國家的目的,?!盵13]從盧梭對平等的強調(diào)中,我們可以聽到法國第四等級或者說體力勞動者和農(nóng)民階級的聲音,。伏爾泰作為以資產(chǎn)階級為主體的第三等級代言人,,大力呼吁思想和信仰的自由,而盧梭作為壓在社會底層的第四等級的代言人,,則更為強烈地要求平等,。綜上所述,霍布斯,、洛克與盧梭三人的闡述,,都旨在引出某種類型的社會制度或者政體形式。他們雖然都沒有明確和系統(tǒng)地談到這種社會制度所應遵循的倫理原則,,但通過其對自然法和所贊成的社會制度的描述,,卻可以看出其中隱含的倫理原則或價值目標。這在霍布斯那里是對于個人生命的捍衛(wèi),、穩(wěn)定,、安全與和平;在洛克那里是對于個人自由,、公民權利,、尤其是財產(chǎn)權的保障;而在盧梭那里則主要是平等,,包括政治和經(jīng)濟的平等,。對自然狀態(tài)的描述是他們社會政治理論的共同起點,是他們理論的邏輯前提,,對自然狀態(tài)的不同描述影響著他們得出了不同的社會政治結論,,而反過來也可以說,,他們心中所隱含地抱有的社會政治方面的價值目標和理想,反過來亦影響到他們對自然狀態(tài)的不同描述,。當然,,在他們?nèi)酥虚g,這種前提和結論之間的邏輯聯(lián)系并不都是同樣明晰一致的,,霍布斯在邏輯上最為明確一貫,,最具思辨性,雖然也包含著常識往往難以避免的一些邏輯矛盾,。從它們的理論對于西方近代史產(chǎn)生的影響來看,,霍布斯的君主專制結論是不合民主發(fā)展主流的,但他的自然狀態(tài)理論所蘊含的個人主義和理性主義因素卻富有意義和影響,;洛克的理論被實現(xiàn)的成分應當說是最多的,,作為近代政治自由主義的始祖,他對西方民主制度的建設和社會倫理的影響最為廣泛和持久,;而盧梭的理論則更易于訴諸人們的情感,,因而曾成為一個促發(fā)了法國大革命的有力思想因素,但他對社會政治制度的理論設計卻往往不切實際,、隱藏著一些嚴重的漏洞乃至陷阱,。但總的說,近代西方民主制度的確立和發(fā)展,,公民觀念和道德的形成,,與探討自然狀態(tài)的社會契約論確實有著不解之緣。本文僅供個人學習之用,,請勿用于商業(yè)用途,。如對本書有興趣,請購買正版書籍,。如有侵權可通知本公眾號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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