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應用指南》(財會〔2020〕19號)的要求,,《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財會〔2021〕33號)規(guī)定:單位應當加強本部門內部單位清單的管理和更新維護,,可以在會計信息系統(tǒng)中將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作為部門內部單位的標識依據(jù),。發(fā)生內部業(yè)務或事項時,應當在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中注明“本部門內部單位”部門在維護本部門內部單位信息時,,應當對比預算單位,、財務報告編報單位,、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chǎn)報表編報單位的范圍,針對差異做出解釋說明預案,。建立標準化的本部門內部單位數(shù)據(jù)庫,。《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財會〔2021〕33號)規(guī)定:單位通過本部門內部單位轉撥資金方式,從本部門以外單位取得收入(或向本部門以外單位支付費用)的,,不屬于編制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shù)咒N的內部業(yè)務或事項。在會計核算時,,轉撥單位應當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進行會計處理,。實際取得收入(或支付費用)的單位確認的收入(費用)、轉撥單位確認的其他應付款,,在會計核算時不應注明“本部門內部單位”,,應當按資金的最初來源(最終支付對象)注明“本部門以外同級政府單位”、“本部門以外非同級政府單位”或“其他單位”,。 如單位明確是轉撥行為,,建議對其他應付款明細科目,其他應付款-轉撥款,, 同時建議強制補充登記轉撥款文件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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