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本條是關于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關系的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簿,是指記載不動產上的權利狀況并備存于特定機關的簿冊,。不動產權屬證書,,即不動產的所有權證、使用權證等,,是登記機關頒發(fā)給權利人作為其享有權利的證明,。根據(jù)物權公示原則,完成不動產物權公示的是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應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根據(jù),。不動產物權證書只是不動產登記簿所記載內容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現(xiàn)實中,,不動產登記簿的查閱往往有一定條件限制和程序要求,,并需要消耗額外的時間成本,對于并非不動產交易,、設定限定物權等涉及處分權的重大事項,,出示不動產權屬證書顯然更為便捷、有效促進交易,,并足以保障交易安全,。在社會生活和交易過程中,不動產權利人為了證明自己的權利狀況,,可以出示權屬證書,。我國目前不動產登記制度及其實際運作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不動產登記簿的設置,、管理和查閱復制工作需要重視和加強。實踐中單位和個人普遍存在重視不動產權屬證書而輕視不動產登記簿的現(xiàn)象,,這樣將削弱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性,,影響不動產交易的安全。因此,,本條規(guī)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一)不動產權屬證書的移轉占有不能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具有深厚的群眾基礎,傳統(tǒng)觀念一定程度上重證書而不重登記,。不動產權屬證書可以作為證明權利的根據(jù),,但是不能僅僅以交付該證書的占有作為物權變動的根據(jù)。在進行不動產物權交易中,,權利人為了證明自己的權利狀況,,可以出示權屬證書,但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必須進行登記而為物權的變動,,否則物權無法變動,。(二)無論是不動產權屬證書,還是不動產登記簿,,均不具有絕對的證據(jù)力作為證據(jù)的不動產登記簿,,只具有推定的證據(jù)效力。法院首先把不動產登記簿當作真實的來對待,,對方如果有異議就責令對方提出反證,;如果異議方舉出反證,,證明登記簿上的記載確有錯誤,,登記的記載就被推翻,法院就應當直接根據(jù)反證認定爭議財產的物權歸屬,。(三)以不動產登記簿的內容認定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和內容因歷史原因,,若干不動產登記事項未有明確規(guī)定,登記內容亦不規(guī)范,,各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實際操作不一,,導致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內容不一致,應當注意堅持以不動產登記簿的內容認定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和內容,。————
最高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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