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編者說明:本文節(jié)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問:審判實踐中,,經(jīng)常遇到勝訴的當事人申請退還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的情況。有觀點認為,,案件受理費問題可在執(zhí)行程序中一并解決,,當事人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必退還,這種觀點是否正確?
答:此種觀點不正確,?!对V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彼^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應理解為勝訴方不應支出訴訟費用。既然如此,,如果案件受理費是由勝訴方預交的,,就應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三條規(guī)定:“《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對原告勝訴的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人民法院應當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退還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擔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zhí)行,?!?/span>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七條也規(guī)定:“判決生效后,,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愿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zhí)行,?!?/span>
因此,當事人勝訴后申請退還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應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