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有關債務加入的內容,。隨著理論和實務界對債務加入的認識和實踐越來越深入,,立法機關經研究認為,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在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等諸多方面均有區(qū)別,,有必要對債務加入予以明確規(guī)定。 《民法典》第552條新增了債務加入制度,,通過明確對“并存的債務承擔”予以立法規(guī)范,,填補了債法的一項空白,進一步構建起較為完整的債務承擔制度體系,,有利于債權人權利的實現,,也為司法實踐中準確認定債務承擔類型,妥善處理相關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債務加入的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第552條規(guī)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span> 據此,,《民法典》規(guī)定了債務加入的兩種類型及其基本構成要件,。概言之,,債務加入,即并存?zhèn)鶆粘袚?,是指第三人承諾由其履行債務人的債務(不僅包括已有債務,,亦包括或然債務),但同時不免除債務人履行義務的一種并存?zhèn)鶆粘袚绞?;第三人既可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也可通過向債權人單方允諾加入債務;第三人加入債務無需債權人同意,,但需通知債權人,,且債權人有拒絕權;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債務加入的類型 (一)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 關于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的類型,實踐中多由第三人與債務人雙方簽訂書面協(xié)議或者由第三人,、債務人,、債權人三方共同簽訂書面協(xié)議,對債務加入的具體內容予以約定和確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終1104號山西共合創(chuàng)展投資有限公司,、山西普大煤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中認定:“本案中,,共合創(chuàng)展于2014年5月29日與酉宜煤業(yè)、普大煤業(yè)共同簽訂了《確認書》,,于2014年8月20日與普大煤業(yè)又簽訂了《還款協(xié)議書》,。上述《確認書》《還款協(xié)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在上述確認書中普大煤業(yè)承諾同意代替酉宜煤業(yè)向共合創(chuàng)展退還履約保證金,,還款方式由各方另行約定。上述還款協(xié)議書中雙方約定了普大煤業(yè)向共合創(chuàng)展退還履約保證金具體的時間,,并表明普大煤業(yè)的退款行為并不免除酉宜煤業(yè)應當向共合創(chuàng)展返還履約保證金的義務,。根據上述事實可以認定普大煤業(yè)已作出了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愿意與酉宜煤業(yè)共同返還履約保證金,,故其因債務的加入而成為債務人之一,,其應當與酉宜煤業(yè)共同向共合創(chuàng)展返還9,800萬元履約保證金及利息?!?/span> (二)第三人單方允諾加入債務 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第三人可以單方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情況來看,,各級法院對第三人單方允諾可以構成債務加入大多持肯定觀點,。如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3)鹽民初字第0254號東臺市久興廢舊物資回收有限責任公司與倪某、周某追償權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中同樣認為:“從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來看,,第三人單方允諾也可構成債務加入,。景悅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孫某出具情況說明,否認景悅大酒店將其對久興公司的債務轉讓給被告倪某,、周某,。故被告倪某、周某的允諾行為是一種單方行為,。從借條出具的背景事實可以看出,,被告倪某、周某向久興公司出具借條,,并不是再次向久興公司借款,,而是以借條的形式,向久興公司單方承諾由其履行景悅大酒店應當償還的650萬元貸款本息,。被告倪某,、周某作出這種單方允諾,是要加入到久興公司與景悅大酒店之間的追償權法律關系中,,構成債務加入,?!?/span> 需要注意的是,就第三人單方允諾加入債務的情形而言,,第三人之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應向債權人直接作出,,且債權人沒有明確拒絕。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316號張某良,、張某雙借款合同糾紛案再審民事判決書中認為:“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另行向債權人出具債務憑據并承諾由其償還,,債權人同意第三人承擔還款責任,但雙方沒有約定原債務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沒有明確表示免除原債務人的還款義務,,也沒有其他證據或行為表明債權人同意由第三人獨立承擔原債務人債務,應認定為并存式債務承擔,?!?/span> (三)其他債務加入類型 除第三人單方允諾加入債務的情形外,實踐中還存在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債務加入協(xié)議等其他情形,。我們認為,,相關情形能否構成債務加入,應參照《民法典》之規(guī)定具體分析,。如前述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債務加入協(xié)議的情形,,實質上完全符合《民法典》關于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加入債務的規(guī)定,構成債務加入應無爭議,。 三,、債務加入的特殊構成要件 (一)債權人的拒絕權 在第三人與債務人雙方約定債務加入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出于種種原因而明確表示拒絕,,會造成何種后果,? 目前理論和實務界普遍認為,,因增加新債務人對債權人有利,,故原則上不需要債權人同意,但債權人享有拒絕權,,一旦債權人作出拒絕的意思表示則不能發(fā)生債務加入的效果,。理論界還有觀點認為,此時應注意保護債務人和第三人的合意的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要求第三人在經濟內容上繼續(xù)替代債務人履行,,只不過第三人和債權人之間不存在債的關系[1]。 (二)債務人的異議權 值得討論的是,,在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或者第三人和債權人簽訂債務加入合同的情況下,,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務加入是否有異議權? 對此,,理論和實務界存在不同觀點,。有觀點認為債務人有異議權,,因為這屬于債務人意思自治的范圍。也有觀點認為,,原債務人不會因其與新加入債務的第三人之間的連帶之債而受損,,同時第三人債務加入這一行為本身也通常不會對原債務人產生不利益;且在債務加入中,,原債務人的狀態(tài)并沒有改變,,因此不需要給予債務人異議權。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觀點認為,,“該類債務加入合同至少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能夠拒絕債權人和第三人之間簽訂的債務轉移合同對其發(fā)生效力,,這類似于本法第522條第2款規(guī)定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構建方案”[2],。我們認為,債務加入制度系為保障債務履行,、維護債權人利益而逐漸形成并經立法確立的,,對債務加入的成立要件不宜設置過多限制,在第三人加入債務不會對原債務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不賦予債務人異議權并無不當,。 四、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的區(qū)別 債務轉移即免責的債務承擔,。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84條(《民法典》第551條)之規(guī)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睋耍瑐鶆辙D移是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合意,,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退出債的關系。盡管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在構成要件,、法律后果等諸多方面均有區(qū)別。概言之,,債務轉移是將全部債務整體移轉于新的債務人承擔,,原債務人完全退出債權債務關系;債務加入則并未發(fā)生債的主體變更,,原債務人并未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其與加入人承擔連帶債務。對于實踐中債務轉移還是債務加入意思表示不清晰的情況如何認定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家認為,,“在究竟是債務轉移還是債務加入意思不清晰時,,考慮到債權人對債務人資力和履行能力的信賴,基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價值,,債務人不應輕易地從債務中擺脫,,可以推定為債務加入[3]?!?/span> 五,、債務加入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qū)別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債務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債務加入中,,第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人與債務人亦承擔連帶責任,。因債務加入和連帶責任保證具有相同的責任形式,,具有相似的制度功能,實踐中比較容易混淆,,在個案中容易引發(fā)當事人對相關約定或承諾的定性爭議,。通常對于債務人來說可能更希望將相關約定定性為保證,因為在保證之下將有更多可抗辯的余地,;與之相對,,對于債權人來說則可能更希望將相關約定定性為債務加入。具體而言,,二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區(qū)別: 1. 是否具有主從關系,。連帶責任保證與其所擔保的主債務之間是從債務與主債務之間的關系,其相對于主債務的這種從屬性體現于成立,、轉移,、內容,、消滅等各個方面,。而對于債務加入來說,,自加入債務之時起,,債務加入人負擔的債務即與原債務各自獨立發(fā)展,因而債務加入人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根據《民法典》第681條之規(guī)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备鶕睹穹ǖ洹返?82條第1款之規(guī)定,“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睋?,不論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保證債務的承擔原則上均以“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為前提,,只不過一般保證中這種從屬性與補充性更為明顯,,即以“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為前提。而對債務加入來說,,第三人之債務承擔無上述前提要求,。 2. 有無期間限制。根據法律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具有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限制,,而債務加入人應承擔的連帶債務僅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3. 有無追償權,。根據《民法典》第700條之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而債務加入系債務加入人作為主債務人加入債務,,除超份額承擔責任的情況外一般不享有對原債務人的追償權,。 4. 抗辯權范圍。相較于債務加入而言,,保證人享有更大的抗辯空間,,如《民法典》第685條書面要式形式的抗辯、第683條保證人資格的抗辯,、第693條保證期間抗辯,、第701條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等等。而對于債務加入人而言,,從目前的規(guī)范層面來看,,基于其連帶責任的性質可行使《民法典》第520條連帶債務人的抗辯。也有學者認為從保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fā),,債務加入人亦可類推適用第683條關于保證人資格的抗辯,。 此外,較之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債務加入的成立方式,、締約形式更為靈活、多樣,。連帶責任保證成立于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而債務加入既可以由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加入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單方向債權人作出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實踐中還存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簽訂債務加入合同,,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債務加入合同等多種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2條等相關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552條的規(guī)定以公司名義加入債務的,人民法院在認定該行為的效力時,,可以參照本解釋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guī)則處理,;在公司作為第三人的情況下,不論是債務加入還是保證,,均需按照公司法中對外擔保規(guī)則審查公司內部決議,。 參考文獻: [1]參見肖俊:《債務加入的類型與結構—以民法典第552條為出發(fā)點》,,《東方法學》2020年第6期,,第129頁。 [2]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中)》,,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57頁。 [3]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中)》,,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56頁。 本文作者: 張鹿,,德恒上海辦公室業(yè)務合伙人,;主要執(zhí)業(yè)領域為公司證券、金融等領域的各類商事糾紛,、刑民交叉及重大疑難刑事案件,。 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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