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12月3日,,某派出所民警接到線報后,立即出警搜查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住處并口頭傳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訊問,。因本案價格鑒定尚未完成,,犯罪數(shù)額尚未確定,民警要求王某某書寫《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后,,在沒有對王某某采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即予以釋放,。被釋放后,王某某回到家中等候公安機關的進一步處理,。2020年12月25日,,王某某在家接到公安機關的電話傳喚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案件事實,。同日,,公安機關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王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分歧】 本案中,,對王某某構(gòu)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沒有爭議,。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王某某是否屬于自動投案,進而能否認定為自首,。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某第一次歸案系因公安機關上門抓捕,,為被動歸案,且已被訊問,,公安機關已經(jīng)掌握其全部犯罪事實,。即使王某某第二次歸案系經(jīng)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具有一定的主動性,,但依然不能改變王某某被動到案的性質(zhì),,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某第一次到案雖然為被動到案,,但公安機關并沒有對王某某采取強制措施即予以釋放。王某某最終的歸案方式系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其在能潛逃的情況下主動選擇投案,,符合自首制度的目的和根據(jù),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受到訊問后依然符合自動投案的前提條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7日出臺的《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將自動投案的前提條件規(guī)定為:“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與“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用頓號隔開,,二者是并列遞進關系,該自動投案的前提條件包含二種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且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二是雖然受到訊問但未被采取強制措施,。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自動投案的前提條件為:“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diào)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diào)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可見,在未被宣布采取調(diào)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之前,,犯罪分子依然具有自動投案的前提條件,。 2.應以最終的歸案方式作為認定標準。本案中,,王某某第一次歸案雖系被動歸案且已受到訊問,,但公安機關并未對王某某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即予以釋放??梢?,第一次歸案并非王某某最終的歸案方式,。王某某被釋放后,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傳喚時,,其依然有選擇投案或者潛逃的行動自由,,其自愿、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投案,。投案后,王某某才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梢姡诙瓮栋覆攀峭跄衬匙罱K的歸案方式,,而該次歸案方式明顯屬于自動投案,。 3.符合自首制度的目的和根據(jù),。鼓勵自首是我國長期堅持的刑事政策,,其制度目的一方面是促使犯罪行為人悔過自新,減少再犯罪可能性,;另一方面可以使案件及時偵破與審判,,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本案中,,王某某接受訊問后,已經(jīng)認識到其行為的性質(zhì),,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依然能夠主動投案,,說明其已經(jīng)認罪悔罪,將自己交給法律審判,,其再犯罪可能性降低,。王某某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尚未被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其在可以潛逃的情況下選擇了主動投案,,減少了公安機關抓捕成本,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 4.符合同案同判要求,。《刑事審判參考》公布的“王某昌,、嚴某開等搶劫案”確立了“犯罪后自首,,被取保候?qū)?/a>后潛逃,又再次投案的,,仍然認定為自首”的裁判規(guī)則,。本案中,,王某某并未被采取取保候?qū)彽膹娭拼胧┣医?jīng)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較上述被取保候?qū)徍鬂撎拥那樾屋^輕,。根據(jù)舉重以明輕的法理,,王某某的行為也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人民法院判決支持第二種觀點,,認定“王某某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前,,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予以從輕處理”,。判決作出后,,被告人王某某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沒有抗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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