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是否免稅,?提出這個問題,,但凡對稅收政策有所了解的人可能都會覺得奇怪,這不是稅法已經(jīng)明明白白規(guī)定了的事情,,還有討論的必要嗎,? 我們先把法律條款列示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yè)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yè)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yè)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xù)持有居民企業(yè)公開發(fā)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看起來政策已經(jīng)規(guī)定得很清楚了,但仔細分析一下,,還是有一些情況會讓人感覺模糊,。 我們分四種情況來討論,甲公司2017年5月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該如何判斷征稅免稅,? 情形一:甲公司2016年1月買入工商銀行股票,2016年9月工商銀行宣告分紅,,甲公司獲得股息15萬元,,甲公司2016年10月賣出股票。 判斷:持股時間不足12個月,,取得的股息不能享受免稅優(yōu)惠,。 情形二:甲公司2016年1月買入貴州茅臺股票,2017年3月貴州茅臺宣告分紅,,甲公司獲得股息10萬元,,甲公司2017年4月賣出股票。 判斷: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取得的股息享受免稅優(yōu)惠,。 情形三:甲公司2016年1月買入工商銀行票,2016年9月工商銀行宣告分紅,,甲公司獲得股息12萬元,,甲公司2017年4月賣出股票,。 判斷:匯算時持股時間超過的12個月,但上市公司分紅時,,甲公司持股時間未超過12個月,,股息是否免稅?出現(xiàn)爭議 情形四:甲公司2016年6月買入工商銀行票,,2016年9月工商銀行宣告分紅,,甲公司獲得股息12萬元,甲公司2017年7月賣出股票,。 判斷:上市公司分紅時,,甲持股時間也不超過12個月,匯算時點持股時間也不超過的12個月,,但最終甲公司賣出股票時,,持股時間是超過了12個月,期限取得的股息是否免稅,?出現(xiàn)爭議,。 矛盾的關鍵是如何理解“連續(xù)持有居民企業(yè)公開發(fā)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這句話? 不足12個月,,究竟是指買入到賣出的時間,?還是買入到分紅時間?也就是說,,它衡量的是買入到賣出持有股票的時間,,還是買入到分紅持有股票的時間? 自從學了稅法,,我感覺自己就走上了一條鉆研語文的不歸路。 其實漢語確實會產(chǎn)生很多歧義,,比如“穿破衣服的人”這個“破”字既可以做“衣服”的定語,,表示衣服是破的,也可以做“穿”的狀語,,表示衣服是穿破的,,而不是磨破的。究竟是什么意思,,只能根據(jù)上下文來判斷,。 所以單純在這里糾結(jié)“不足12個月”到底是在衡量什么時間,我們看一些相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通過立法本意來理解,。 國稅函[2008]1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新企業(yè)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第二十四對此的解釋是: “鑒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連續(xù)持有時間較短(短于12個月)的投資,并不以股息,、紅利收入為主要目的,,主要是從二級市場獲得股票轉(zhuǎn)讓收益,,而且買賣和變動頻繁,稅收管理難度大,,因此,,實施條例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時間短于12個月的股息紅利收入排除在免稅范圍之外。對來自所有非上市企業(yè),,以及持有股份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適用免稅政策?!?/span> 根據(jù)這個文件,,很顯然,不足12個月是在衡量買入到賣出的持股時間,,而非買入到分紅的持股時間,。正因為短期炒作股票稅收管理難度大,也不是國家鼓勵的行為,,所以對這部分短炒的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是不免稅的,。 而只要買入到賣出持有股票時間超過12個月,就屬于國家鼓勵的行為,,享受股息免稅也就是理所應當?shù)?。至于股息是什么時候分配的,和享受優(yōu)惠應該是無關,。從解釋中,,也看不出是針對長期持股的公司第一次股息分紅進行政策上的歧視。 所以,,我的理解是,,第三種和第四種情形都可以享受免稅優(yōu)惠。第三種在匯算時就可以直接享受,,第四種匯算時無法確定,,可以先繳稅,待第二年匯算時再進行調(diào)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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