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宗教事務條例》中有關宗教出版物的規(guī)定 蔡漢以 2021-06-13 2021年6月13日平和縣道教協會,,組織了有關人員就“平和道教神明匯編”一書的初稿,,進行再次會審,。 期間,大家認真地學習《宗教事務條例》中有關宗教出版物的規(guī)定,。 具體情況如下: 一 根據新修訂的國家《宗教事務條例》(2018年2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編印發(fā)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公開發(fā)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國家出版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出版管理的規(guī)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二)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 (三)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五)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二 根據《福建省宗教事務條例》(2021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經銷宗教出版物,、宗教藝術品,、宗教用品,應當依法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和相關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運送,、銷售、復制,、散發(fā),、擺放和張貼非法制作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類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傳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當嚴格按照批準數量印制在規(guī)定范圍內免費交流,不得超范圍散發(fā),,不得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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