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民勞作 一,、'庶人'的由來及變化在西周春秋時期,,'庶人'又稱為庶民,指的是當時社會中非貴族的平民,。他們在城郊地區(qū)從事一些勞役工作,,且擁有基本的政治權力。春秋末年,,隨著宗法制度被逐漸破壞,,社會階級動蕩因子與日漸增,,至戰(zhàn)國時期,'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貴族沒落淪為庶人,,庶人得道升為貴族是常有的現(xiàn)象,此時'庶人'的概念涵蓋面較為廣泛,。在封建貴族倒臺的同時,各國也開始尋找新的社會等級以取代貴族等級,,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秦國商鞅建立的二十級兵役制度。 查詢劉劭的《爵制》,,依照其內容所載,,商鞅建立的二十級兵役制是秦國按照舊的已有的制度創(chuàng)立的,與西周時的貴族諸侯爵制有著相對應的關系,。本文主要討論的'庶人'這一群體是沒有爵位的'普通百姓'的身份之一,。但它又區(qū)別于奴婢及有罪者,成為指稱免除罪人和奴婢身份的特定術語,。 一般來說,,秦朝和漢朝初期,有三個類型的人被稱為'庶人':一是罪人免為庶人,,二是私奴婢免為庶人,,三是庶人子為庶人。'庶人'自周代就有低賤之義,,沒落的貴族子弟淪為庶人,,本身就非貴族出身的庶人自然更不用說,從一出生身份地位便是低賤的,。與西周春秋時期'庶人'內涵的涵蓋面廣不同,,在秦所建立的軍功爵體系中,'庶人'這一概念帶有了歧視意味,,不再像西周時可以用'庶民'取代,,它開始包括更復雜的社會群體,如罪人,,私人奴隸和平民的孩子,。 中國古代貴族 二,、 庶人的兩種類型1、 罪人免為庶人 從現(xiàn)代法律來看,,犯罪者必有相對應的法律對其進行約束和懲戒,,刑期則是一個強有力的懲戒手段之一,。與之類似,秦朝和漢朝初期也有其設立的服刑期限,。當然那時的法律體系遠不如現(xiàn)在完善,,現(xiàn)在的人再看當時,就會有不同的,、更為先進的理解,。而我們現(xiàn)在之所以重視秦及漢初的刑期問題,則是為了證明秦及漢初確實存在罪人被免為平民的一種寬恕的方式,。 一般認為,,學術界對'有期'和'無期'這兩個有爭議的問題應該不予理睬,能夠達成一致的是,,秦與漢初一樣,,因為皇帝定期或不定期的特赦,罪人可以不再繼續(xù)服刑,,發(fā)布赦免令,,赦免其罪,體現(xiàn)了專制皇權的威嚴,。 赦免圖 還有一個問題,,赦免罪人為庶人在不同的情況之下也有不同的表現(xiàn)形式,,要分類討論。從現(xiàn)有的資料來看,,赦免的含義對于已定罪和未定罪的犯罪者是不同的,。已定罪顧名思義是指已經(jīng)觸犯刑法但還沒有對其定罪,如果犯罪者為一般形式犯罪,,在遇到大赦令時就可免除全部罪行,。盡管有不同的聲音,但仍然可以證明當時的確存在對平民赦免罪犯的做法,。除一般刑事犯罪外,,還有就是處于定罪階段的宗親、侯王,、官僚以及受其牽連的家人與賓客,,他們往往會受到特別的優(yōu)待,即使是犯下謀反重罪,,也可在經(jīng)過赦令下免為庶人,。 未定罪的犯罪者則沒有那么好的運氣,即使遇見皇帝大赦天下,,在一般情況下仍舊不能被免除全罪,,只能夠獲取一定量的減刑,,仍然要繼續(xù)服役,在服役期滿后,,被免為庶人,。只有當赦令予以特別說明時,才能夠被免除全罪,,但這也只是為數(shù)不多的特例而已,。 牢獄圖 2,、'徒隸'免為庶人 在秦朝和漢朝初期,還有一種被罰去挑選精米用來祭祀(多施加于高級官員命婦及其后裔中的女子犯罪者)的犯罪者因功德免為庶人或者贖免為庶人的現(xiàn)象存在,。我們通常把秦漢時期的法律所固有的概念劃分為三個層次,分別是犯人,、徒隸和具體的刑罰名稱,。 犯人可籠統(tǒng)地概括為我們前文所提到的包括已定罪和未定罪的犯罪者。'徒隸'一詞指代則比較精細,,涉及到了三種刑法手段:一是'隸臣妾',,指因本人犯罪,或被俘,,或親屬連坐充作官奴婢者,,男的稱隸臣,女的稱隸妾,;二是'城旦舂',,城旦是針對男犯人的刑罰,其意思是'治城',,即筑城,;舂是針對女犯人的刑罰,其意思是'治米',,即舂米,;三是'鬼薪白粲',一種男犯上山砍柴,、女犯擇米的徒刑,。在服刑期間被罰作以上三種刑罰的罪人被稱為'徒隸'。那么'徒隸'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被免為庶人呢,? 隸臣妾 一是經(jīng)過皇帝頒布赦令進行赦免,。民間買賣奴隸的現(xiàn)象很是常見,,但這也是一項公務,,需要上報政府進行記錄。能夠進行買賣的只有徒隸中的無法勞作的人,,比如身患惡疾或身有殘疾的人,,和以老弱婦孺居多的犯罪者的家屬,前者是為了減輕國家負擔,,而后者體現(xiàn)出了帝制國家的專制本質,。然而,這種行為并沒有改變其罪人的身份,,因此特赦被稱為'罪人特赦',。 二是'自免',指犯罪者自身通過立下功勞敬拜或者通過技巧與勞動而被豁免,,以這種方式被免為庶人的現(xiàn)象不占多數(shù),。 三是'人為免',大致意義為為了'裁員'或回歸貴族的豁免,,基本等同于救贖,。'人為免'規(guī)定:達到桂爵二等、榮邊五歲的,,其父母或者妾中的一個可以免為庶民,;為軍事作出貢獻并獲得稱號的奴隸 ,可以歸還獎賞的公士爵位用來免除其妻妾為奴隸者一人,;捕獲盜鑄銅錢或協(xié)助盜鑄銅錢的罪人一名,,可提高自身爵位一級,或要求豁免罪人,。捕獲死罪者一人,,可以豁免死罪者一人,豁免城旦舂,、鬼薪白粲兩人,、收入司空三人,使其為'庶人',。由此也能側面看出秦漢法較西周春秋時期的進步性,、嚴謹性。 三、 '庶人'在社會中的地位庶人是無爵者中的一種社會身份,,這一點毋庸置疑,,可從未見過以'庶人'的身份被登錄進名籍信息的,即沒有出現(xiàn)過將某些人的身份標識為'庶人'的寫法,。由此,,基本可以得出結論說'庶人'是專門用來稱呼已經(jīng)免除了犯罪者和奴婢身份的普通人的一種帶有鄙夷意味的詞,,并不是一種可以用以定位其社會身份的書面用語。就是說,,'庶人'是僅對豁免的罪人,、奴婢這一類人的稱呼。 徒隸經(jīng)豁免成為庶人的途徑,,可大致分為皇帝頒布赦令和交納錢物而免除刑罰兩種,,對于私奴來說,也有兩種方法可以免除身份:所附屬主人的釋放和國家的圣旨,。 被主人免奴婢為私屬,、庶人的私奴,,仍舊要像奴婢一樣勞作和對其進行收稅。只有當主人去世或犯罪時,,私奴才能成為'庶人',。在此期間,若是其逃跑或犯下其他罪行時,,都將根據(jù)相關的奴隸法受到懲罰。這說明,,被主人釋放的私奴和庶人并沒有完全的自由,,而是仍舊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主人的名字。 國家免除私奴的詔令的對象是那些在戰(zhàn)爭中因貧窮而出賣自己為奴隸的人,,他們的前身是'民',。因此,國家頒布的免除民奴的詔書具有'補貼'的含義,。與主人方面不同,,經(jīng)過國家詔免的庶人有著獨特的'優(yōu)待',能夠像普通的庶民百姓一樣獨自居住,,與國家不形成附屬關系,,有相對獨立的自由。 如前所述,,'庶人'只是一種對豁免罪人和奴隸身份的歧視性稱呼,。身份定位應以豁免之后的具體身份為依據(jù)。無論以什么方式被免為庶人,,都要承擔一定的稅收,、軍役等職責,由其所在的縣鄉(xiāng)管理,,與國家沒有直接關系,。他們的孩子與士伍,、司寇、隱官的孩子一樣,,都以士伍的身份傅籍,。庶人在分配、占有土地,、居住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待遇,,但不能擺脫過去是罪人、奴婢的事實,,記錄在各級政府記錄民眾的名著中,,不僅自己在政治上受到歧視,而且其后代在仕途上也受到限制,。其次,,庶人如果單獨居住,不同其父母親住在一起,,還要單獨負擔一定的國家規(guī)定的無償勞動,,包括力役 、雜役,、軍役等,。 總結:秦始皇在建立新的等級制度的過程中,,在西周春秋時期增加了一個新的平民群體——庶人。由于男爵制地位的流動性,,社會的等級結構呈現(xiàn)出精細化和復雜化的趨勢,。君主制初期專制統(tǒng)治的特點之一,是在'弱民'的基礎上,,建立看得見,、看不見的等級認同體系,激發(fā)社會生活的活力,。人民在改善人民物質生活條件和地位的同時,,無形中最大限度地強化了對皇權的依賴,達到了皇權體制下官僚對社會進行有效控制的目的,。 在秦始皇暴政的殘酷壓迫下,,被壓迫者積怨久且深,逐漸表達廣泛的團結意愿,。漢朝剛剛建立初期,,漢高祖總結了秦朝滅亡的經(jīng)驗,提出并踐行了'無為'政策,讓人們卸甲歸田,,休養(yǎng)生息,。在反對秦朝的戰(zhàn)爭中,奴隸獲得了自由,,社會勞動力與生產(chǎn)積極性因此得到增加,。但庶人依舊是罪人、徒隸的歧視性稱呼,,其本人及其后代在仕途上長久地遭受限制,,這說明承襲了秦法的漢代法律制度及其專制政治的本質并沒有發(fā)生什么變化,漢初的'無為'政策不過是過渡,。我們站在現(xiàn)在的角度回看歷史,,不能只看漢初政治的合理和民生的富足這些由古代史官美化的表象,要透過表層去了解其專制的本質,。 參考文獻: 1,、 《秦漢法律簡牘中的'庶人'身份及法律地位問題》 2、 《秦律中 '隸臣妾'問題的探討》 3,、 《岳麓書院藏秦簡(叁)》 4,、 《'隸臣妾'身份再研究》 5、《論'徒隸'的身份———從出土里耶秦簡入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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