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zhí)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四十一條 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 第四十二條 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 審判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 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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