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zhí)法中如何收集書證和物證? 對于書證和物證,,應盡量收集原件和原物,由提供人在書證或物證上以簽名蓋章等方式確認,,并注明取證時間和取證人。收集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采取復印,、拍照,、錄像等形式收集復制件。 復制件應由證據(jù)提供人標明“經(jīng)核對與原件無誤”等字樣,,注明出證日期,、證據(jù)出處,并以簽名蓋章等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對其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以簽名蓋章等方式確認的,,應當注明原因,,盡量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出證人以簽名蓋章等方式確認其提供的書證、物證(含復制件),,非常重要,。如果未確認,書證,、物證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就有漏洞,,易被質疑,。對商標侵權案件、商品標識違法案件,、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案件,、廣告違法案件,,更應讓當事人或者其他有證明資格的人員,、單位,在相關標識,、宣傳單原件或復制件上,,以簽名蓋章等方式確認,。 在物證上無法簽名蓋章的,,可采取將出證人與物證一同拍照,、錄像以及制作詢問調查筆錄、現(xiàn)場筆錄,、物證取證說明等方式,將物證與案件聯(lián)系起來,。粘貼照片,、商品標識等證據(jù)材料時,盡量讓當事人或有證明資格的人員,、單位,,按騎縫手印或蓋騎縫章確認,。 保管物證,尤其是需要進行檢測鑒定的物證,一定要符合國家規(guī)定和科學規(guī)則,,防范因污染等原因導致物證喪失證明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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