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開頭是在2019年9月20日的早上,,遵義正安縣60多歲的昝某某從農貿市場買菜回家途中,被一條突然沖出的流浪狗撞倒,,隨后受傷被送入了醫(yī)院,。 經過檢查,昝某某右側肋骨骨折,,最終被鑒定為十級傷殘,。針對這件事,昝某某家屬報了警,。當地民警也展開了調查,,發(fā)現,這條撞傷老人的狗為流浪狗,,同時也發(fā)現,,住在附近的居民萬某,長期向該流浪狗投食喂養(yǎng),。 于是,,昝某家屬認為萬某應承擔責任,賠償老人損失,。不過,,萬某表示,自己僅僅只是出于好心偶爾喂食,,并非狗的實際主人,,昝某被流浪狗撞傷,并不應把責任推給自己,,雙方對此爭執(zhí)不下,。 最終雙方協(xié)商無果,昝某向正安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萬某賠償損失費共計7萬余元。 在今年的4月,,正安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經過法院審理,因為萬某長期向這條流浪狗投喂食物,,事實上系豢養(yǎng)該狗,,意思就是萬某在一定意義上已經是這只狗的主人了。 此外,,雖然該狗確實是流浪狗,,但萬某對它采取了不合適的方式。因為萬某的長期投喂,,這條流浪狗已經形成了習慣,,對此產生了依賴,,致使這條流浪狗長期出沒在附近,這樣也是間接導致了昝某的受傷,。 于是,,法院最初審判萬某需要賠償昝某各項損失共計6萬余元。對于法院的這個判決,,萬某不服,,便上訴至遵義中院。 今年9月4日,,遵義中院法官對該案再次進行了調解,。在幫助萬某耐心地分析了自己的投喂以及這一行為造成的影響后,萬某最終與昝某達成一致,。最終,,這場案件由萬某賠償昝某4萬元為結局。 此事一經爆出,,就引來無數網民參與討論,。有人反問,愛心投喂變成罪過了么,?流浪狗從何而來,?治標不治本,都讓流浪狗餓死就解決問題了嗎,? 我們知道,,生活中的流浪動物也是不少見的,它們或是遭遇了主人的遺棄,,或是不慎走丟,。同樣,也有許多人出于自己的愛心,,收養(yǎng)流浪的動物,,或時不時投喂食物。最后,,流浪狗做的錯事,,卻把責任推到平時喂養(yǎng)的人身上,這樣的做法確實讓人有些難理解,。 就比如說之前有一個讓人哭笑不得的新聞,,有一戶人家因為長期居住在國外,國內的房子一直空著,,后來有人未經同意后搬進去住了,,而且一住就是好幾年。等該房子的真正主人回來后,住戶卻認為自己因為長期居住已經獲得了房屋的使用權,。 而萬某的這件事,,就是因為自己的長期“善心”而“被主人了”。也難怪有人說:世界之大,,無奇不有,。有些“閑事”還是不要管的為好。 其實,,關于萬某的這一行為,,在法律上卻是有明文規(guī)定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萬某某)向流浪狗投喂食物,可以把他認定為動物的管理人,?!?/strong> 根據相關人員透露,萬某某是某門店的工作人員,,“狗經常出現在門店旁,,基本上每天都會喂養(yǎng),最起碼應該有幾個月”,。這樣的長期喂養(yǎng)正是因為萬某的定點投喂,,該流浪狗才會在附近出沒。 對此,,也有很多人表示贊成法院的做法,,許多地方因為一些人的投喂,流浪動物成功在此安家繁衍,,成群結隊出沒在人員密集地區(qū),,給許多人造成了不便,也在無形之中增加了安全隱患,。 根據投喂流浪貓狗的行為,,一般來說,出于對流浪貓狗的憐憫之心并不能就認為有飼養(yǎng)或管理的意思表示,,也不可能因為投喂就讓別人家的寵物變成自家的寵物,。 但是,當人們長期投喂在同一個地方時,,動物們就會形成條件反射,以后長期出沒在這附近,。這樣的行為,,將導致流浪貓狗對當地居民帶來的危險指數更高,如此一來,投喂者則需要承擔流浪貓狗的部分責任,。 另外,,如果投喂者將高人流地區(qū)的流浪貓狗,通過投喂行為,,將它們引向人流少的地方,,那么,即便最后發(fā)生危險,,投喂者也無需承擔責任,。所以,不是不可以進行投喂,,而是投喂的方式要適當,。 那么,對于流浪的動物,,大家應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有許多專門的收容機構,路人可以選擇將這些動物帶到收容所進行看管,,這樣既可以保證它們不會受餓挨凍,,也可以保證它們不會給周圍居民帶來安全隱患。 另外,,如果有人對流浪的動物實在有感情,,也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將它們領養(yǎng),成為它們的主人,。 最后,,偶爾投喂可以,但是長期投喂必然會導致流浪動物們的依賴性,,造成潛在的安全隱患,。 這樣的例子在生活中也不少見,就拿2019年發(fā)生在湖北的一起案子來說,。周某在飼養(yǎng)生豬時,,常有流浪狗到豬圈內偷食。于是,,周某便將部分食物倒入廁所附近的垃圾桶里,,方便流浪狗食用,周某的這一行為讓流浪狗們常年居住在此,。 最終有一天,,滯留在附近的流浪狗咬傷了游客張某,狂犬疫苗,、各種藥物等治療費用花費數千元,。最后張某將周某告上法庭,。 最終法院判決,因為周某的長期喂食,,致使流浪犬替其看家護院,,即便沒有通過法律領養(yǎng),但周某已成為流浪狗的主人,。因此,,周某需要對張某被咬傷這件事負責,賠償3700余元,。 其實,,不管是周某,萬某,,還是其他的人,,看到流浪動物,產生惻隱之心而施以援助,,這都沒有錯,,甚至可以說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但是,,不正確的投喂方式讓動物在人群密集場合聚集,,投喂人并不是動物的主人,無法很好的地控制它們的行動范圍,,也無法保證它們沒有攜帶病菌或打了疫苗,。 這樣一來,勢必增加了流浪動物傷害附近居民尤其是兒童的風險,。所以,,行善也要有原則有方法地進行,不要好心辦了壞事,,害了別人,,也苦了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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