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系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因破壞我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依法要處以刑罰,。本文精選五則案例,闡述重婚罪罪名認定,、犯罪構成,、刑事處罰等法律問題,為相關當事人提供借鑒和參考,。 一,、重婚罪罪與非罪如何認定,? 案例來源: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9)黔23刑終345號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自訴人張某與被告人田某于1980年登記結婚,,生育兩女,,1997年協(xié)議離婚,,2000年復婚,。田某在與張某于1997年辦理離婚手續(xù)后,,與被告人蘇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于1998年生育一女,,于2002年生育一子,。自訴人張某起訴指控被告人田某,、蘇某犯重婚罪,。 裁判結果:一審判決田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蘇某無罪,。二審維持蘇某無罪,,改判田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處罰,。 律師評析:1.《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缎谭ā返谑龡l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重婚從情節(jié)是否嚴重來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有重婚行為,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jié)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2.田某在與張某復婚的法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蘇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養(yǎng)育兩名子女,,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應依法懲處,。二審法院認為,田某對其與張某共同養(yǎng)育的女兒盡到一定養(yǎng)育責任,,并與張某經(jīng)營生意,,對家庭有所付出,張某亦早已知悉田某重婚并生有子女,,數(shù)年后才提起刑事訴訟程序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綜合考慮,,田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應免予刑事處罰,。 3.田某與張某在1997年離婚,,并有解除婚姻關系證明,蘇某供述是看過田某的離婚證明才和田某共同生活,,田某始終對蘇某表示其已和張某離婚,,張某所舉證據(jù)達不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要求的證據(jù)確實,、充分,,法院難以認定蘇某明知田某有法定配偶,。蘇某缺乏主觀故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的法定構成要件,,不構成重婚罪,。 4.根據(jù)《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田某的犯罪行為一直持續(xù),未過追訴時效,,田某辯護人關于已過追訴時效的辯護意見未被法院采納,。 案例來源: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7刑終218號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1988年12月,,馮某與劉某結婚,并生育一女一子,。2006年開始,被告人馮某在有配偶的情況下,,到向某家中居住,,與其同居生活至今,期間,,二人于2006年10月共同生育一子馮小某,。2018年,,恩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馮某犯重婚罪,。 裁判結果:一審判決馮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馮某以自己不構成重婚罪,,且重婚罪屬于自訴案件,,必須由被害人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才能受理等為由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1.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根據(jù)《刑法》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及侵占罪,。 2.重婚罪案件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本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重婚罪事實,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自訴案件范圍,,作為犯罪行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對馮某涉嫌重婚罪一案具有管轄權。 3.追究重婚罪有兩種途徑:公安機關依報案,、舉報或其他線索進行偵查,,或是法院、檢察院發(fā)現(xiàn)有重婚嫌疑而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后通過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判;配偶發(fā)現(xiàn)另一方有重婚行為,,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自行收集證據(jù)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重婚罪案件中,涉嫌重婚行為當事人的配偶向司法機關明確提出控告不是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追訴之必要條件,。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發(fā)現(xiàn)有關重婚的犯罪線索,,依法進行相應偵查,、公訴等追訴活動,系依法履行各自職責,。本案劉某不向司法機關明確表態(tài)其是否追究馮某涉嫌重婚的責任,,并不直接導致馮某涉嫌的重婚犯罪不成立。 案例來源: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14刑終18號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李某與王某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李某在與王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張某發(fā)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自2000年底與張某以夫妻名義開始同居生活,,并于2006年11月生育一女。2019年5月,,王某到公安機關舉報致案發(fā),。 裁判結果: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張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審改判李某,、張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律師評析:1.根據(jù)《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二)有悔罪表現(xiàn),;(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由社區(qū)矯正機構負責執(zhí)行。 2.本案張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李某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二人生育一女孩,破壞了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夫一妻制原則,,二人行為均已構成重婚罪,,應依法予以懲處。一審法院根據(jù)被告人李某,、張某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定二人犯重婚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3.二審期間,,張某,、李某認罪態(tài)度好,并與李某原配偶達成諒解協(xié)議,,取得諒解,。二審法院考慮張某、李某之女未成年需要撫養(yǎng),,結合二人認罪悔罪,、社會危害性不大及社區(qū)矯正部門出具對張某、李某矯正條件成熟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采納張某,、李某二人請求適用緩刑的上訴意見,依法從寬處罰,,改判李某,、張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例來源: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晉08刑終288號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被告人林某與龔某于1989年登記結婚,,婚后領養(yǎng)一女,2013年5月因感情不和達成離婚協(xié)議書,,2013年7月雙方在江西電視臺衛(wèi)星頻道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達成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而后林某部分履行了調(diào)解協(xié)議書,但雙方未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xù),。2014年,,林某與余某認識后從2015年就生活在一起,,2015年6月又與余某生有一子,取名林小某,。2018年5月,,龔某報案,林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一審判決林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林某以自己不構成重婚罪,,應該判無罪為由上訴。二審改判林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處罰,。 律師評析:1.根據(jù)《刑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2.一審法院根據(jù)林某到案經(jīng)過及供述、公安偵查終結報告,、龔某報案材料及詢問筆錄,、離婚協(xié)議書、出生醫(yī)學證明,、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jù)材料,,認定林某在有配偶情況下,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林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處罰。林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從輕處罰,遂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3.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林某與余某共同生活期間系發(fā)生在與龔某達成離婚協(xié)議書及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書之后,,主觀惡性不深,未造成嚴重后果,,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 案例來源: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7)滬0115刑初1449號刑事調(diào)解書 案情簡介:自訴人賈某以被告人王某,、孫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7年5月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受理后,,依法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diào)解,,賈某、王某自愿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1.被告人王某自愿補償自訴人賈某四十萬元,,自調(diào)解書簽發(fā)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支付至賈某名下賬戶,;2.自訴人賈某自愿撤回對被告人王某、孫某一案的刑事自訴案件,。 裁判結果:法院確認賈某,、王某達成的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制作刑事調(diào)解書,調(diào)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律師評析:1.《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痘橐龇ā返谒氖鶙l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痘橐龇ā芬?guī)定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同時也規(guī)定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重婚罪是破壞國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為,,依法要處以刑罰,。司法實踐中,同時還可以處以重婚者向無過錯方予以損害賠償,。 2.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diào)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重婚罪案件的婚姻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也可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檢察機關提起重婚罪刑事訴訟,,則屬于公訴案件,,作為婚姻受害方的當事人無資格提出撤訴;由婚姻受害人自己提起重婚罪指控,,則屬于自訴案件,,受害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撤訴。 3.本案被告人王某認錯態(tài)度較好,,同意與孫某就本案提出的有關事宜進行調(diào)解,,對孫某進行經(jīng)濟補償,,孫某同意撤回重婚起訴,,系當事人依法行使其處分權利,依法應予準許,。 編輯:Grace 校對:Liu Ti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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