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fā)〔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已于1998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60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1996〕28號文件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jīng)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法發(fā)〔1996〕28號),,是一項關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序性規(guī)定。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guī)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后簽訂的,,凡在該規(guī)定生效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guī)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guī)定,。 ?此復,。 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19日公布了《關于適用法發(fā)[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法釋[1998]3號)(以下簡稱“法釋[1998]3號”批復),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專門作出的一項司法解釋。 法律規(guī)范應當具有時間效力,,沒有時間效力的法律規(guī)范不能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所以的法律都有專門的條款規(guī)定其時間效力。有的國家和地區(qū)還專門制定法律實施法以規(guī)定法律的時間效力,。法律解釋屬于對法律的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屬于法律規(guī)范的構成范圍,,或者說屬于法律淵源之一,。從理論上,法律解釋不存在時間效力問題,,因為法律解釋的時間效力應當依附于被解釋的法律,。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種種法律解釋并未規(guī)定時間效力,。司法解釋屬法律解釋一種,,且是有權解釋。司法解釋的本來含義是人民法院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法律進行的解釋,。但我國的司法解釋有其獨特的含義,。根據(jù)《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制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司法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對人民法院在適用法律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和執(zhí)行。司法解釋與立法解釋不同,,它有自己的時間效力,。這種時間效力既表現(xiàn)在各個司法解釋的具體規(guī)定,也有對司法解釋時間效力的一般規(guī)定,。前者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擔保法施行以前發(fā)生的擔保行為,,適用擔保行為發(fā)生時的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司法解釋,。擔保法施行以后因擔保行為發(fā)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jīng)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擔保法施行以后因擔保行為發(fā)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審或二審階段的,適用擔保法和本解釋,?!焙笳呷缱罡呷嗣穹ㄔ?997年公布的《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司法解釋以在《人民法院報》上公開發(fā)布的日期為生效時間,,但司法解釋專有規(guī)定的除外,。”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還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guī)定》對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作了統(tǒng)一規(guī)定認為刑事司法解釋的“效力適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但是,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并未真正解決,。 “法釋[1998]3號批復”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jīng)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法發(fā)[1996]2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的時間效力,,即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guī)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后簽訂的,凡在該規(guī)定生效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guī)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胺ㄡ尅?998〕3號批復”的理由是法發(fā)[1996]28號規(guī)定只是一項關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序性規(guī)定,。根據(jù)這一解釋,還可以得出一般性結論:凡是只規(guī)范程序性問題的司法解釋,,如果其自身沒有明確時間效力,,則適用于該司法解釋生效后起訴到人民“法釋(1998〕3號批復”解決了兩項司法解釋的沖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規(guī)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在經(jīng)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明確:“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diào)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憋@然,,這些規(guī)定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規(guī)定更為合理。 司法解釋雖不直接規(guī)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但通過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約束,,司法解釋仍然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chǎn)生重大的影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在出臺每一項司法解釋時,,將其時間效力作出具體規(guī)定,以便法院和當事人遵循,。只有如此,,才能使司法解釋更符合法律原意,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的各種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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