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司對偽造公章的存在,、使用知情,但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受損,,同時在另案中認可其效力的,,則使用該公章簽訂的合同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案情簡介 梁裕霖為重慶群洲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負責人,。梁裕霖使用偽造的編號為“50010218011375”的重慶群洲公司印章,,向朱惠德出具授權(quán)委托書,委托朱惠德使用該偽造印章對外與汪天雄簽訂工程施工協(xié)議及相關(guān)結(jié)算協(xié)議,。汪天雄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相關(guān)協(xié)議,。重慶群洲公司在一審中提出:“梁裕霖、朱惠德是否涉嫌偽造印章罪的判決結(jié)果對申請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存在關(guān)鍵的影響,,重慶群洲公司報案后,,一審法院應當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span>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云南省高院作出的二審判決,支持了汪天雄的訴訟請求,。重慶群洲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并提交了新證據(jù),,最高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了重慶群洲公司的再審申請,。 評析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quán)、超越代理權(quán)或者代理權(quán)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quán)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本案構(gòu)成表見代理,,且本案中公司還在其他場合承認了該公章的效力,。公司對外使用的公章對外應具有一致效力,即不能在某一交易中承認其效力,,又在其他交易中否認其效力,。重慶群洲公司對該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曉的,。盡管其主張公章偽造,但其在明知該公章存在并使用的情況下,,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損害,。”因此,,使用該公章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重慶群洲公司的行為,。
|
|
來自: 昵稱12367449 > 《待分類》